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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国家对年老体弱及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和工人,实行退休、退职制度。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或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确实因病或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者可办理退休手续。如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由医院证明确实丧失劳动能力者可办理退职手续。本县自1978年至1985年,共有218名干部、299名工人办理退休手续;有9名干部、3名工人办理了退职手续。干部、工人退休后,每月发给退休金,直至去世时止,去世时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遗属补助费。退休金标准是: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龄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5%计发,工龄满10年的,按60%发给。退职的职工,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1985年起,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发12至17元生活补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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