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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任用
清末,知县须在科举及第或举荐中任用,任免权属总督、巡抚。民国期间,知事、县长的任免权属省。县府机构负责人由知事或县长举荐,报省审定。其他公职人员,一般均随知事或县长的变动而更换,其任免考核事项由县府所设的第一科(后改由民政科)办理。
建国后,废止私人任用人员,国家干部的任免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人事部门按照管理干部权限和范围,负责干部的管理、调配、培训、考核、晋升和干部工资福利等方面工作。
建国初,本县干部大多来自随解放军南下的人员和当地坚持游击战争的指战员,其次是报考各类军干校的新干部和少数留用的旧政权人员。此后,干部主要从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合作化等运动中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中选拔,其次来源于国家分配的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及部队转业干部,另在工人、农民中选拔了一批干部。1952年至1958年,全县增加干部200人,其中从历次运动中选拔的干部84人,占总数的42%;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51人,占25.5%;部队转业干部61人,占30.5%;从工人中选拔干部4人,占2%。
1978年以后,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通过考核择优录用干部。1980年至1985年,全县共吸收录用干部630人。
建国以来,全县共吸收干部1718人,其中1949年至1958年505人,1976年至1985年1213人(招干210名、转干431名,转正定级471名,集体转全民20名,招聘试用51名,获会计技术职称转干30名)。此外,接收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分配的毕业生计924人,其中1980年至1985年864人。
1976~1985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分配数

2.干部调配
因工作需要和解决夫妻分居等实际困难,本县自1977年至1985年共调进一般干部55名,调出县外和省外干部371名。
1978年后,为充实加强科研、企事业专业技术单位的科技力量,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特长,对全县科技人员进行了调配、调整。至1985年,全县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达1229人,占全县干部总数的53.2%。其中在科研、企事业单位工作的1130人,在行政部门工作的99人,全县取得工程师职称的专业人员33人,助理工程师级职称的142人,技术员级职称的224人。全县中教五级、小教三级以上中、小学教师(包括教研人员)经批准享受讲师待遇的539人。
3.下放干部安置
1970年,本县有65名干部、5名医务人员下放到农村,同时接收县外下放干部178人,其中省生产建设兵团163人(包括医务人员)、省林业厅1名、省立医院医务人员14名。上述人员被安置在县内15个公社。1972年起,下放干部陆续调离农村安排使用,本县安排221人,调回原单位27人。
4.干部奖励
建国后,干部奖励分记功、记大功、授奖、升级、升职和通令嘉奖6种;纪律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据不完全统计,1952年至1958年,受各种纪律处分的干部83人,其中警告14人,记过20人,记大过9人,降职1人,降级2人,撤职24人,开除13人。“文化大革命”中干部奖惩制度无法正常进行,1978年后,逐步得以恢复。1984年县内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考核干部德、能、勤、绩,年终综合评比。据统计,1979年至1985年,受升级奖励的2人,受警告处分的1人,记过处分的1人,记大过处分2人,开除留用的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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