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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县政府曾设优待委员会,向民众摊募慰劳金和慰劳品,慰劳抗日将士。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内设民政科,办理优抚事宜,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自1949年至1958年,县民政部门向烈军属、残废军人和复、退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发放优抚金额总计204013元(含粮物),其中1950年发放最多,为37323元;1956年发放最少,为3109元。1966年至1985年共发放优抚款986322元,其中1966年发放28306元,1985年发放102000元。
节日慰问建国后,每年“八一”建军节和春节期间,县内均组织机关、团体、学校和人民群众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县党政部门向烈、军属和驻军防地分别致慰问信,送慰问品,举办军民联欢会、座谈会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各群众团体还组织人员为烈属、军属挑水、砍柴、打扫卫生、张贴年画等。
1953年至1958年和1966年至1985年,本县先后共召开过八次“拥军优属”代表会议,评为省拥优模范5人。1983年评选出鹿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大会代表2人。
抚恤金发放1957年全县有革命烈士115名,自1950年至1957年向烈属发放抚恤粮2.7万斤,抚恤金3380元。1960年起,对孤、老、病、残烈属给予长期定补抚恤。1965年石台县设立后,对革命老根据地进行多次普查,陆续核实和追认了部分烈士。1983年9月,向烈士直系亲属颁发了《革命烈士证明书》。至1985年,全县计有革命烈士237名,领到新证的烈士直系亲属计96人,享受定补的烈属33户,计35人。除当年发放烈属定补抚恤金5448元(人均155.60元)外,其余均先后按中央优抚条例规定标准发放抚恤金。
残废金发放1952年,本县根据《革命残废军人抚恤条例》,对因战致残的军人进行评残工作。1972年对县内革命残废军人再次进行了审评和换证工作,时全县残废军人总计29人(其中二等19人、三等10人),1985年增至42人(其中二等21人、三等21人)。
1953年至1955年,按照残废等级标准发放残废金1351元。1966年至1985年,发放残废金46763元,其中1985年5708元。
代耕与优待劳动日1950年至1956年,乡村的优待形式主要是代耕土地。1950年,全县享受代耕的烈军属309户,1952年增至366户,计有土地999亩,均由乡村优抚委员会组织群众予以代耕。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每个劳动日10分工分),直接参加分配。据1957年统计,县内享受优待的68户,优待劳动日总计2747个,平均每户享受40.4个劳动日。此后,每年春耕前由生产队将优待劳动日评定到户,年终参加分配。1982年本县农村全面实行生产责任制,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金。是年。全县享受优待金的计219户,户均147.50元。1984年享受优待金的户数增至246户,全年优待金额计41485元,户均168.64元,其中烈属27户,户均98.52元;军属201户,户均186.67元;残废、复员、退伍军人18户,户均72.50元。
定期定量补助1955年起,对孤老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年老体弱的复、退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是年,享受此项补助的有2人,年发金额56元。1972年至1977年每年享受定补的均为36人,年发金额2150元。1979年的补助标准是:农村每人每月6至10元,城镇每人每月10至15元。1983年适当提高了“三老”(退伍老红军战士、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最高的月补25元,最低的月补12元;1983年,享受定补的有274人,年发金额36829元;1985年为298人,年发金额34582元。
特殊困难补助建国后,对烈军属、荣誉军人和复退军人等因遇特殊困难影响生活的,都及时发给补助。1949年至1957年,得到困难补助的有910户,补助款计12119元,补助大米102620斤。1966年后,每年所发补助款都在1万元左右。
生产补助为解决优抚对象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资金不足的困难,民政部门酌情发放生产补助款。据统计,1955年向157户优抚对象,发放生产资料补助款6357元,购买耕牛10头,农具63件。
烈军属子女学费补助1952年至1955年,先后为151名烈属、军属子女提供入学补助费8276元。农业合作化后,采取评定助学金方式,解决烈属、军属子女入学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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