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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本县实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自1949年12月至1953年7月,本县共召开过十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附:石埭县第六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构成简况

1953年7月,县成立选举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首先在和平、南安、永阳三乡进行普选试点工作,继而在县内全面推开。普选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建立乡(镇)选举委员会,成立审查小组,进行人口调查和选民登记工作;第二阶段,划分选民小组,审查选民资格,提出代表候选人;第三阶段,召开乡(镇)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当时采用投豆计票方法)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出席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至1954年3月,区、乡(镇)普选工作结束,65人当选为县人大代表,参加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县级选举。
1956年,本县进行第二次基层普选,共登记选民30008人,参加选举的25499人,占选民总数的85%。全县选出乡镇人民代表306人,其中妇女代表66人。选出正副乡(镇)长20人,乡镇人民政府委员120人,人民陪审员8104人。选出出席县第二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代表50人。
1980年10月至1982年6月,本县实行直接选举。这次选举分为两步进行,第一步从1980年10月中旬开始直接选举县人民代表。农村以公社(镇)、机关以系统为单位划分选区。县选举委员会与各级选举办事处协同工作,将全县划分为25个选区,共登记选民58889人,占18周岁以上人口总数的98.5%,被剥夺选举权的13人,停止选举权的156人,无法行使选举权的722人。继之按法定时间,通过酝酿、提名、协商、确定候选人后提交代表大会进行无计名投票选举。实际参加本次选举的共53630人,占选民总数的91%,选出县第三届人大代表147人(因代表工作调动等原因,最后审定为144人),人民陪审员46人。代表中,农民代表74名,占代表总数的51.3%;工人代表8名,占5.6%;知识分子代表18名,占12.5%;干部代表38名,占26.4%;解放军代表1名,占0.7%,爱国民主人士代表3名,占2.1%;其他劳动者代表2名,占1.4%。在代表总数内,妇女代表22名,占15.3%;中青年代表129名,占89.6%。共产党员104名,占72.2%;共青团员6名,占4.2%。第二步从1982年3月1日开始选举公社(镇)人民代表。农村以生产大队为选区,公社(镇)直属机关和县驻社(镇)单位人口多的单独划分为选区。全县共划135个选区,参加选举的选民50454人,占选民总数的91.46%,选出社(镇)人大代表895人,并选出社(镇)管委会正副主任(镇长)42人,委员5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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