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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38年(1949)5月建立石埭县人民政府,设县长1人。1956年改称县人民委员会,设县长、副县长各1人,委员若干人。1959年3月22日,国务院第86次会议决定撤销石埭县,并入太平县。1965年7月19日,国务院第157次会议批准设立石台县,嗣即建立石台县人民委员会,设县长、副县长各1人,委员若干人。1968年8月8日,县人民委员会被县革命委员会取代,设主任1人,副主任、常委、委员若干人。1982年3月,取消县革命委员会,重建县人民政府,设县长1人,副县长若干人。县人民政府由县长主持全县政务,副县长分管部分政事。遇有重大政事或重要的经济工作,召开县长常务会议研究解决,一般日常工作及阶段性事务则由县长办公会议安排处理。此外,县政府还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各职能委办局负责人(正职)参加会议,其他局级单位负责人(正职)列席会议,会上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总结前期工作,安排今后政事。
1.直属机构
民国38年(1949)5月始,县人民政府先后设秘书室及民法、财政、粮食(8月易名为粮食局)、教育4科,公安、邮政、电报、税务4个局,建立中国人民银行石埭县支行及县合作社。1949年11月增设农林科。
1950年,增设工商科,撤销民法科,建立民政科和人民法院。
1951年,增设人事科、建设科、农税科(旋即并入财政科)、水利委员会,邮政、电报合并为邮电局,农林科并入建设科。
1952年,增设计划统计科、卫生科、财贸委员会、扫盲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及县人民检察署,教育科改建为文教科,财政科改称财粮科,人事科并入民政科(旋即又复设人事科)。
1954年,增设林业科、水利科、手工业管理科,改合作社为供销合作社。翌年3月,撤销建设科,农业科易名为农业局,工商科改建为商业科。
1956年,县人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及民政、司法(翌年撤销)、文教、卫生、财政、统计、人事、林业、水利、工业、商业11个科,公安、粮食、税务、邮电、农业5个局;另设有中国人民银行石埭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石埭县支行(翌年并入人民银行)、供销合作总社及计划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财贸办公室。
1957年,工业科改为工业交通科,商业科易名为商业局;监察委员会改为监察室,农、水两科合并,易名为农水局,设经济计划委员会。
1958年,文教科易名文教局,林业科易名林业局,工业交通科改称手工业管理局,供销合作总社并入商业局,人事科并入县委组织部。
1965年石台县设立,重建县政,县人民委员会设置民政人事、财政税务、文教卫生、农林水电、商业5个科,公安、粮食、森工、物资4个局;另设计划委员会(翌年改为经济计划委员会)、供销社、手工业联社(翌年改为手工业管理局)及中国人民银行石台县支行。
1968年11月,县革命委员会设立办事组、政治工作组、生产指挥组、人民保卫组。原县党政机关及所属21个单位和公检法机构全部撤销。是年12月,县革委常委决定将县直39个单位合并为9个站:毛泽东思想宣传站、人民卫生服务站、粮油棉购销管理站、百货土产品购销站、人民服务站、财税金融管理站、交通邮电管理站、农水技术服务站、林茶生产服务站。石台中学、小河104干校及小河煤矿分别隶属县革委会政工组和生产指挥组领导。
1970年,撤销9个站,分设工业、农业、林业、商业、粮食、水利电力、财政金融、交通、电信、邮政、文教、卫生、物资、机械、民政劳动、手工业管理等16个局。
1971年,增设工商行政管理小组(翌年改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械、物资两局并为机械物资局(1974年分为农机、物资两局)。
1972年,增设多种经济办公室(翌年撤销),工业、手管合并为工业局(翌年分开)。
1973年,建立县体育运动委员会,增设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及科技小组;撤销人民保卫组,复设公安局;财政金融局分为财税局、县人民银行;邮政、电信合并为邮电局。
1974年,政工组内设纪律检查小组。文化教育局改为教育局,文化工作转由政工组宣传小组负责。
1976年,县革委会撤销办事组、政工组、生产指挥组,设置工交、农林、财贸3个办公室及计划委员会,另设有县革委会办公室及28个局级机构。详见下表:

1977年至1982年,先后增设司法、供电、统计、工商行政管理、档案、文化、标准计量管理、气象等局及物价委员会、地方志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多种经营办公室,另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改计委为经计委,改科技局为科委,改手管局为第二轻工业局,农机管理局易名农业机械局,财税局分为财政、税务两局。1981年8月,撤销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1982年,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1983年,建立保险公司石台县支公司。
1984年,进行机构改革,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调整如下:

2.区、乡(公社)镇机构
建国初期,区、乡(镇)成立人民政府。区政府设区长、秘书、公安员及民政、财政、粮食、文教、生产助理员,乡(镇)政府设乡(镇)长、秘书、民教办事员、财粮办事员、管理员等人员。时村长或是留用、聘用,或是选举产生。
1952年,本县开展划乡建政工作。调整区、乡(镇)后,区政府设区长1人,另设秘书、会计、统计员、农税员、管理员及民政、公安、财粮、生产、文教、农技干事;乡(镇)政府设乡(镇)长1人(半脱产),副乡(镇)长2人(不脱产),另设10个委员会,配文书、委员若干人分管各项工作。
1956年撤销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改称乡(镇)人民委员会,内设正副乡(镇)长、文书及民政、财粮、文卫、农水、治保干事。
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体制,公社管理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公社管委会内设办公室及民政、工交、财贸、文卫、农水、武装、税务等部门。下辖生产大队,设正副大队长,大队下辖生产队,设正副队长。
1968年公社成立革命委员会取代管委会,设正副主任和常委、委员若干人,下设政工、生产、办事3个组。1982年取消公社革委会,复设公社管委会。
1983年实行政社分设,恢复乡(镇)建制,成立乡(镇)人民政府,设正副乡(镇)长及武装、民政、文书、文教、财务、计划生育等干部。改生产大队力行政村,改生产队为小组。1984年以来,各乡(镇)增设司法助理员、村镇建设规划员、农经员、水利员等。另设有经济管理委员会分管乡(镇)经济工作,行政村设立村民委员会,城镇设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更迭表

石埭县人民委员会(1956.6-1959.3)

石台县人民委员会(1965.12-1968.8)

石台县革命委员会(1968.8-1982.3)

石台县人民政府(1982.3-19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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