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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于1954年7月开始建立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代会”)制度,它根据宪法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县人代会代表由乡、镇人代会选举,乡、镇人代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至1958年共召开了三届六次人代会。1965年建县后至1985年共召开了三届五次人代会。其间。因在序例上将1968年8月县革命委员会排为第二届,故此后召开的人代会依次称之第三届、第四届。
1982年3月20日,县第三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县人大常委会设立办公室。县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建立代表联系组,讨论制订了《石台县人民代表联系选民的制度《(试行)》。全县以公社(镇)及县直各口为单位共建立23个代表组,每年召开1次代表联系组组长会议,组织学习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1984年4月19日,县四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决定增设了选举、财经、教科文卫、法制4个工作委员会。
1982年3月至1985年12月,县人大常委会在组织日常工作视察的同时,共举行例会23次。主要内容:一是学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宪法及法律、法规;二是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的工作报告,先后讨论通过了《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实行计划生育问题的若干规定》、《村镇建房用地管理规定》、《关于编修〈石台县志〉的决议》、《县城总体规划方案》、《关于小河、丁香、七都、占大四乡建镇的决定》等;三是决定人事任免事项。







附1:石台县第四届第三次人代会于1986年4月2日在城关镇召开,会期3天,代表人数148人,审理提案100件。会议通过政府工作报告,补选王士毅任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附2:石台县第五届第一次人代会于1987年4月7日在城关镇召开,会期5天,代表人数234人,审理提案212件。会议通过政府工作报告,并选出人大常委会委员15人,主任丁有根,副主任王士毅、李殿秀、徐殿成、鲍良权;县长汪国才,副县长陈丽民、胡连松、陈国维、罗昌举;法院院长刘志坚,检察院检察长臧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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