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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证
民国时期,本县无合同管理机构。民间经济往来一般采用契约形式凭中立据,作出履约规定。
建国后,以经济活动力内容的契约在群众中仍然沿用,国营和合作社企业与私营工商业建立加工、订货合同,各企业单位之间和农商之间的经济合同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1980年,根据国务院(1978)187号和(1979)102号文件规定,本县开始试行经济合同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鉴证管理。
198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开始实施,是月,县工商局、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联合通知》,规定三家银行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翌年4月,县工商局设立经济合同管理股。当年管理经济合同125份,金额198.16万元,履约合同11份,金额12.94万元。鉴证合同25份,金额48.16万元,其中购销合同15份,金额15.43万元;建筑工程承包合同7份,金额29,73万元;加工承揽合同2份,金额2万元;货物运输合同1份,金额1万元。1984年,本县各业务主管部门及工商企业根据县人民政府指示,相继配备了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年终经工商部门鉴证的合同比1983年增加2.28倍,履约率约达93%。
1985年5月10日起,本县开始统一使用《法人授权委托书》签订经济合同。是年,工商部门管理的各类经济合同增至992份,金额达1038.10万元,其中鉴证各类经济合同189份,金额427.11万元;确认无效合同18份,金额17万元;协助外地管理合同18份,金额15.87万元。
2.调解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要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与仲裁。
1983年前,县内经济纠纷的调解与仲裁工作,由县人民法院办理。1983年始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办。是年调解购销合同和建筑承包合同纠纷各1起。
1984年3月,县工商局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年底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3起,其中调解5起,仲裁2起,确认无效合同1起,未结案5起,为企业追回外地拖欠贷款10562元。
1985年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4起(包括上年未结案5起),至年底处理了11起,所涉金额达12.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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