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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31年至民国37年,本县农业贷款总计1064.18万元,但此项贷款有名无实,资金均为地方官吏、士绅、商人所贷用。
建国初,为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县人民银行除向农民发放以实物(即粮食、种子、肥料等)为主的生产和生活贷款外,还向农业互助组提供农业贷款,以解决农民购买种子、农具等资金不足的困难。1952年银行发放农业贷款25.84万元,对互助组农民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待遇。1953年又以优惠利率(有的无息、有的月息很低,归还期限至第二个生产年度结束)发放了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和农民生活贷款计6.09万元。1954年本县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上年所贷资金归还确有困难者,除酌情延期归还外,部分由国家批准豁免,是年豁免136户(其中贫农118户),贷款额计2707元。1958年,全县发放农业贷款13.77万元,比1949年增长196倍。
随着合作化、公社化的发展,银行开始发放社员贷款和社队贷款。1954年至1959年,这项贷款主要用来扶持社员家庭副业生产,帮助社员解决生活困难(包括口粮紧缺、危房维修、治病、丧葬等特殊困难)和弥补建屋资金的不足。银行在向农民发放各项贷款的同时,积极组织和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利用社员自筹的合作股金,发挥信贷和利息的杠杆作用,以解决农村建设资金需要的问题。1966年,根据国务院决定,为了减轻1959年至1961年间因“瞎指挥”、“浮夸风”给集体和个人经济上带来的负担,规定1961年以前拖欠国家银行的农业贷款,如确有实际困难无力偿还的,均给予豁免。
1965年石台县人民银行增加农业贷款项目。主要有社队农、林、副业等生产费用和生产设备贷款,以及社员生产、生活贷款和信用社贷款等。1966年至1975年全县农业贷款年末余额均低于44万元,1976年达64.1万元。
1979年始,本县部分社队试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由于农户急待添置必要的农具、耕牛、化肥和简易设备,贷款数额迅速增长。1980年农贷总额达417.08万元。1981年,对农村承包户、重点户给予贷款支持,实行对农民贷款全面放开政策。1985年,县农业银行发放农业贷款444万元,比1979年增长3.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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