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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以前,本县无财政监督机构。民国初期,经济监督工作由省审计分处负责,民国30年(1941年),县财政建立自治体制后,财政预决算及审计由政府会计室主管。
建国后至1958年,县财政监督由县财政科(局)执行,内设1至2名专职监察员。1952年,县内进行财政纪律大检查,抽查13个单位,查出贪污、挪用公款等违纪金额折合新人民币达5062.85元。1953年至1954年,查出3人贪污公款149.26元,2人挪用公款300.8元。1966年至1979年,财政审计工作由县财政部门负责。1980年7月,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几项规定》通知,县财政局内设立监察股,县政府成立财经纪律检查办公室,开展财纪大检查,1980年普查116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达10.87万元;1981年,进行重点抽查,查出违纪单位21个,违纪金额计21.96万元,其中大部分款额均追缴入了国库。
1984年2月本县成立审计局,1985年3月,县教育局、财政局、卫生局、商业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农业局、水电局、林业局等单位分别设立审计股,县经济计划委员会内设审计科。这些审计机构分别对全县和本单位在贯彻国家财政经济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工作。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分别予以经济制裁,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采取停止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以及冻结银行存款措施;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1984年3月至1985年7月,县审计局分别对17个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审计,查出违纪金额18.32万元。对审查出的问题,分别采取上交地方财政、列入下年利润以及通报批评等措施作了处理。1.基本建设基金监督
1979年1月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石台分行开展基建基金监督,实行由拨款逐步改为贷款。各类基建基金由建行、财政和信贷三方面监督。在投资中,做好服务工作,促使已建成项目办理竣工结算,交付使用。1979年至1985年,共监督基建基金1267万元,完成1114万元,交付使用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为全县164个基建项目及时合理地提供了资金,监督了工程预、决算,减少了资金的损失和浪费。对任意扩大规模的计划外工程,采取说服劝阻和停止拨款等措施,促使基建单位走向计划轨道。
2.工资基金监督
国家银行对各项工资和带有工资性质的货币支付进行审核监督。本县工资发放,由劳动局审批人数和工资总额,1984年始,奖金由县奖金领导小组审批改由各主管局审批,银行根据工资手册或奖金数额监督付款。1985年始,财政单位工资发放由县人事局审批。
1978年后,本县消费基金上升幅度较大,1984年上升到555.2万元,比1978年增长2.13倍;1985年达718.4万元,比1984年增长29.4%;主要是由于工资调整后工资数额和企业奖金超额工资以及企业单位计划外用工增多。1985年5月油查21个单位,共有临时工118人,月工资支出达64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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