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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尽收尽解,以田赋为正税,以各项地方税收及附加为副税。地方开支由国库划拨或在中央核定范围内坐支解决。
民国初期,沿袭清末旧制,县公署先后设钱粮柜、财政科及赋税征收员。民国17年(1928)改设财政管理处。嗣后,先后设有国税屯溪分局石埭办事处、县税捐征收处(后改名为田赋税捐稽征处)、契税局、查征所和田赋粮食管理处等。民国30年,实行县财政自治,由县财务委员会审核监督地方一切财政收支,并形成征收、保管发放、预决算和审核四权分立体制。民国后期,各项税捐分为国税、省税、地方捐税三大类。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设财政科及县税务局。1965年10月以来,本县先后设立财政税务科、财税金融管理站、财税局、财政局、税务局,至1985年,全县共有财政、税务人员126名(内固定职工89名)。建立乡镇财政所14个、税务所5个。
建国后,至1952年,执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县级作为报帐单位,收入全部上缴中央,地方支出由中央下拨,年终结余全部上缴。1953年始,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采取自收自支,自求平衡。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体制,当时因“浮夸风”盛行,随即名存实亡,1959年改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变”办法,1971年至1973年执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结余留用,一年一定”办法。1974年至1977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存,超收另定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办法。1978年至1979年,执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财政体制。1980年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称之“分灶吃饭”。1982年始实行“核定收支基数,定额上交,超收分成,一定三年”的管理体制。1984年,省核定上解中央的收入比例分成为24.7%,超额上解省10%,县当年收入实际留存比例为73.4%。1985年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是年,本县财政收入达466万余元,比1982年增长26.9%,比上年增长32.4%,是建县以来财政收入最高的一年。其中,企业收入22.41万元,占总收入4.8%,农业税89.64万元,占总收入19.24%,工商各税351.91万元,占总收入的75.5%,其它收入2.06万元,占0.44%。财政总支出807万元,其中用于经济建设投资177.63万元,占支出总数额的22%,用于文教卫生事业260.44万元,占支出总数额的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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