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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本县年产稻米不敷民食,每至春荒季节,粮贩入乡设点高价出售;地主豪绅乘机高利贷粮,一般是借粮一担,加息6斗,到期末还,自逾期之日起,累进计息。贫苦农民逃荒要饭者甚多。
建国后,为保障人民生活,县人民政府一面领导生产自救,一面组织调进大米赊销给农民。1952年3月全县赊销大米19.8万斤。1954年起,实行粮食统销,对农村缺粮户编制名册,核定供应量,填发供应证,凭证按期分月供应。1955年起,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简称“三定”),1956年,本县对不同类型产区的粮食供应标准规定为,水稻产区:余粮户人均口粮490斤、种子40斤,缺粮户人均口粮420斤、种子35斤;经济作物区:产量可食用1至4个月的人均口粮507斤,可食用4至6个月的人均口粮477斤,可食用6个月以上的人均口粮447斤。缺粮区:产粮可食用1至4个月的人均口粮467斤,可食用4至6个月的人均477斤,可食用6个月以上的人均397斤。农业社的食油标准,规定为:余油社每人每年6斤,自足社每人每年3斤,缺油社每人每年3斤。达不到3斤标准的,由国家按标准补足。经济作物区供应标准,按余油社标准供应。是年全县缺油户人口总计13232人,缺油总额3.97万斤。
1965年起,国家对缺粮队的口粮销售一年一定。林茶产区,人均口粮500斤以内,1971年,全县实行定销的生产队共244个,1978年,定销生产队214个,占全县生产队总数30%;定销人口24875人,占全县农业人口26.6%。定销粮食676.5万斤,其中林茶队153个,17123人,定销粮食524.5万斤;常年缺粮队57个,6485人,定销粮食88万斤;蔬菜队4个,1267人,定销粮食64万斤。
1978年后,调整山区农业生产结构,实行以林茶为主的生产方针,林茶和经济作物区的口粮标准提高到520斤(不包括奖售粮)。1981年,全县定销队463个,总定销人口36453人,分别占全县生产队和农业总人口的54.6%和38.5%,总定销粮食941.4万斤,填发“粮食定销指标包干通知书”,实行一定三年不变(1979年起改为“定五年”)。
国家为鼓励山区农民发展林茶和其它多种经济作物,自60年代起实行各种奖售粮政策。1965年至1978年全县共销售奖售粮计2319万斤。1979年起扩大奖售范围,提高奖售标准,1979年至1984年全县奖售粮3135万斤。本县自1954年起,先后对水利建设和种茶、造林、发展养殖业等实行粮食补助。1976年水利建设补助粮30万斤,1981年茶叶生产补助粮153.5斤,林业生产补助粮70万斤,1984年养殖业补助粮58.3万斤,均为历史最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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