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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期间,本县商业资本主要集中在兼营商业的地主、官宦手里。商品多以当地山货土产力主,南货、杂货次之。以手工业为特征的行商、座商,大多本小利微。他们以前店后坊或走村串户方式,从事购销、制作、修补等项商业活动。民国时期,县内拥有资本万元(银元)以上的商户只有“永源源布店”和“致和堂药店”两家,民国21年(1932),县城内开设的“德茂祥”、“陈玉和”、“谷意兴”、“万协成”等7家商店,共拥有资本(银元)2万余元。1949年底,全县商业店铺348户,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为119万元(折新人民币)。
民国38年6月,县合作社及各区、乡合作社(1954年改称供销合作社)相继成立。1950年2月,县人民政府设工商科;1955年单设商业科。1957年改建为商业局。
从1952年起,国家对私营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促使私官商业逐步走公私合营的道路。至1956年底,县内272户私营商业、383名从业人员,全部纳入了公私合营或组成合作商店(组)。1957年,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为287万元,比1949年增长2.4倍。1958年,全县所有公私合营商业和绝大多数合作商业及个体商贩,并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组织,同时关闭自由贸易市场,变多种经济成分为单一的国营经济。1961年,贯彻中央《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后,农村集镇中的个体商贩和合作商店陆续增加,但在“文化大革命”中,又被当成“资本主义尾巴”割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执行“以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开放各类商品市场,并逐步推行和深化商业体制改革,允许和鼓励农民及城镇居民经商办企业;同时,在商业内部打破所有制界限,推行租赁、承包,或合资、入股、联营,促使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集体商业和个体商业,在平等条件下竞争,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多条购销渠道畅通的新格局。1985年,全县商业机构由1979年的165个、1153人,增至1020个1949人。其中,国营商业76个、557人,集体商业247个、556人;个体商业697个、836人。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3432万元,比1965年增长6.2倍,比1978年增长1.4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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