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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茶叶收购由茶商、茶号、茶贩经营。民国17年(1928),最高收购价每担干毛茶80元(纸币),最低收购价每担20元。
建国后,茶叶收购逐步由国家统购包销。1956年前收购湿坯,按国家制定的毛茶标准样价收购。由收购站对照国家收购标准,取样鉴定,按质论价。1957年,全县收购茶叶5915担,均价100.3元。1965年,收购茶叶8008担,均价139.1元。1967年,收购茶叶首次突破万担,达到11062担,均价122元。1976年突破两万担,达到20212担,均价122元。1978年,全国进行第一次样价改革,其中池毛红收购价由原来的五级十八等,改为七级十四等。1979年全国进行第二次样价改革,改七级十四等为六级十二等。先后两次样价改革,使本县“池毛红”收购价先后提高了6.67%和9,94%;条茶收购价先后提高了9.03%和12.15%,毛峰收购价先后提高了3.19%和14.43%。1984年,收购茶叶突破3万担,达到30832担,均价158元,1985年退减到27668担,均价175元。
1962年始,实行茶叶收购奖励物资券(按国家计划价格供应)。规定每收购1担级内茶,奖售化肥62.5公斤,粮食12.5公斤,布票5尺,香烟35包,煤油1.75公斤,保温瓶1个、口杯1个、脸盆0.5个、电池0.5打、纯碱0.5公斤。1964年至1968年5月30日,按茶叶收购金额计发奖售拳。每百元奖售化肥40公斤,粮食21.75公斤,布票26.5尺,级外茶酌减。1968年6月1日至1976年按每担茶叶计奖售,外销茶化肥40公斤、粮食25公斤;内销茶化肥12.5公斤,粮食10公斤。1977年至1979年按茶叶收购金额计奖,级内茶每百元奖售化肥30公斤,粮食20公斤;级外茶每百元奖售化肥15公斤,粮食10公斤。1980年至1984年,按茶叶收购金额每百元奖化肥30公斤,粮食40公斤。1985年始取消奖售物资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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