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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火灾
火灾的发生,多由于开荒种粮和带火种进山干活,不慎引起。1955年,全县森林火灾46起,烧山面积10676亩,损失林木340多万株。1964年5月,珂田公社幸福大队珂上发生火灾,烧毁山场800亩,损失杉木360株,松木300株,毛竹400根。据1955年至1957年、1964年至1984年不完全统计,县内发生重大森林火灾计84起,烧山面积36430亩,损失林木360余万株,参加扑救约达15000人次,因扑火死亡6人,在森林火灾中,邻县蔓延烧山2起,烧山面积3450亩。
历次山林火灾,一般都经过调查,视其情节分别作了检讨、罚款、栽树、判刑等方面的处理。
2.防火设施
1975年至1977年,全县共投资1.60万元,在林带修防火道87.5公里,建望台124座。1975年,3个国营林场共投资6000元,修防火道40公里。1976年群众自筹资金修建望台123座,开防火道40公里。1977年,中龙山林场投资1万元,在离场部7.5公里处的西山顶上建立高10米,总面积50平方米的望台1座。
县政府每年均发出加强护林防火工作通知或张贴布告,各乡村订立护林防火公约,规定炼山整地用火应经乡(镇)政府批准,并实行“五不烧”,即睛天大风不烧,干旱天中午不烧,未开好防火道不烧,无防火工具不烧,无人在场不烧。
3.边界联防
县间毗连地区联防工作始于1957年。是年,本县分别与黟县、太平县建立了联防组织,制定了联防条例和公约。
1972年至1973年,本县先后与东至、太平、贵池、黟县、青阳、祁门等县建立了联防组织。1972年在青阳县陵阳公社召开了有青阳、贵池、石台三县参加的首次联防会议。会上讨论通过了联防责任制和有关制度。
附:太平县、石球县毗连交界地区护林防火公约
为了贯彻“防胜于救”的护林防火方针,减少和杜绝毗连地区山林失火事件,经两县护林防火联防会议讨论,特订立如下联防公约:
(1)公路、河边两旁的荒山、荒地,禁止开荒、开垦、挖草根,对风景树及用材林、水源林一律加以保护,不准砍伐。
(2)上山打猎、砍柴、挖草根,不准在联防地区乱扔烟头、烤物和烧火取暖、烧山驱野兽。迷信烧纸需事先挖好坑,放在坑内烧,直至无火星才可离开,最好以植树、献花圈、挂帛代替。
(3)联防地区晚上行人用火把照明要注意防火,最好用灯笼、电筒代替。
(4)联防地毗连地区的田埂不得用火烧,应一律用割草肥田代替。
(5)烧牧场或在25度以下的山地烧荒开垦,坚决做到“五不烧”,严格请示批准制度。为避免发生误会,如甲方烧牧场,应事先将烧火地点、日期通知乙方。
(6)烧木炭,应事先在烧的地点清扫枯枝、杂叶、乱草、遇大风干燥坚决不烧。
(7)毗邻交界地区,一旦发生山火,应发扬团结友爱精神,积极组织群众互相支援,共同扑灭,减少损失。
(8)采伐木材,必须本着节约精神,不得用少报多,砍好留坏。砍柴烧炭提倡砍小留大,砍弯曲枯木,留干直有用的树木。坚决反对“一刀光”的做法,应注意培养杉、松幼苗。
(9)提高警惕,防止反革命分子及坏分子放火烧山,杜绝滥伐等现象发生。一九五七年元月二十日
4.禁止乱砍滥伐
建国以来,本县林区乱砍滥伐木材事件时有发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通过宣传贯彻《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各乡村普遍建立护林责任制,订立乡规民约,使乱伐林木行为有所收敛,但仍有发生。据统计,1981年,共查处盗伐森林事件221起,清退木材600多立方米,罚款5800多元,逮捕法办、拘留30人,受政纪处分12人。
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后,凡成林采伐、中林抚育间伐和次生林改造均一律凭证进行生产,否则按乱砍滥伐论处。全县共选配专职护林员1109人、半脱产林业检察员16人。1984年,占大乡(今为镇)订立的《乡规民约》规定国家计划材、民用材、乡村企业加工用材,一律按计划凭乡政府发给的《木竹采伐证》采伐。国家计划材的采伐,首先经林业站实地查看,确定山场、材种、数量及采伐方式和更新方法、时间,后由村申请,乡政府审查发证,并由林业站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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