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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编《石台县志》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编纂,力求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
二、本志采取以类系事,类为一志,横排门类的原则,运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形式,以志为主体,图表分附于各类之中。全志由概述、大事记、各类专志、人物、附录等五个部分组成,共设25个专志。
三、本志取事,上限记自事物发端,下限一般断至1985年,少数断限后的事物延至发稿前。
四、采用语体文、记述体,编纂中一般以时为序,纵贯古今。
五、所用资料,主要录自各级档案馆、室和县直各部门编写的专志及各乡镇志,其次摘自旧志和有关报刊专著等。为节省篇幅,一般不注明出处。历史资料中如有疑义或出入的,通过比较鉴别,采用比较合理的一种;难辨真伪者,两证俱存。
六、志中,1959年前县名以“石埭”称,1965年后以“石台”称。建国后的县内行政区划,1958年至1983年期间,以公社、大队称。其前其后均以乡(镇)、村称。
七、为不割断历史,原属他县和本县,后已划入和划出的区域内的人、事、物,仅作重点叙述,有关统计数字等不予增加和剔除,一般记至划入和划出之日起止。
八、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辅以纪事本末体,着重记载近代史上发生的重大事件。
九、有关经济部分的各专业志,均冠以无题小序,以反映事业发展的概貌和内在联系。
十、“生不立传”,凡入传者不分职级,均为已故的有影响的人物,且一般以卒年为序排列。
十一、纪年著录,建国前采用历史通用纪年,夹注公元纪年;建国后使用公元纪年。“解放后”专指民国38年4月24日石埭县解放至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这段特定历史时期。“建国”之谓,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十二、志中所附地图均为示意图,概不作今后划界之依据。
十三、习惯用语、词汇、成语、表述性语言中数字和数字专门名称,其清代前历史纪年,一般用汉字表示;民国纪年和公元纪年及统计性数字和表格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引文照录;各项数据,一般以统计部门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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