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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民支边
1959年,本县成立支边委员会,动员青壮年县民移居新疆支援边疆生产建设。根据本人自愿和要求,全县挑选政治历史清楚、身体健康、年龄在16至40周岁,并有一定生产经验的人200名,由国家统一组织迁往新疆安家落户,生产生活由当地政府安排。后大部分移民自动返回。
二、回收下放居民
1963年至翌年,本县下放城镇居民4474人到农村落户,其中有“大跃进”时期,从农村吸收、后被编余的职工和迁入城镇家属,也有部分城镇闲散劳力。1968年至翌年,“割资本主义尾巴”,一些无固定职业居民不能再走原来谋生之路,在“我们也有两只手,不在城里吃闲饭”的口号提出后,先后动员667户2848人(含邻市下放来27户59人)下放农村插队落户。1979年,普查民政工作对象时发现,“文革”期间下放的居民中,有38.6%户积欠生产队生活超支款,有的住房破旧,不蔽风雨,处境非常困难,已有107户414人自动返回城镇。1980年县成立下放居民工作办公室,回收“文革”中下放居民。除已扎根农村生活稳定,本人不要求回城镇者外,一律收回,共收回2360人,其就业、住房等问题自行解决。孤老残疾无谋生能力,城镇又无亲属依靠者,不予迁回,就地实行“五保”或国家定期救济。对1963至1965年下放居民,由于决策正确,安置落实,已经适应农村生活,不作全部收回,仅对绝少数特殊困难户要求迁回者,采取个别审批方式处理。1986年后,先后回收189人。
三、地名管理
1980年,县成文地名普查办公室,全县开始地名普查。1982年6月,普查结束,汇编成书(稿),报经上级审查合格,1986年出版《青阳县地名录》,为本县历史上第一部地名典籍。
1985年10月,县政府颁发地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地名命名、更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行政区划、专业部门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一致,派生地名要与主地名一致,不用序数命名。县内行政村(街道居委会)名称、乡镇自然村、城镇街巷名称都不能重名。地名应保持稳定,可改可不改的不改,必须更改者,应按“符合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原则办理。1987年,蓉城镇地名标准化试点结束,按标准化、规范化制定了路、巷、门牌,命名新建的居民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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