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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颁布《婚姻法》,全县进行宣传贯彻,各区公所开始办理婚姻登记发证工作。县直单位职工大部分向县民政科登记领证。1951年,县成立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1955年公布《婚姻登记办法》,婚姻登记工作走上正规。1950年下半年至1957年,区公所收理结婚申请共19695起,经审查,符合婚姻法规定准予登记结婚15160对,发给结婚证,另有535对系父母包办或未到结婚年龄以及其他原因,未批准结婚。区公所撤销后,婚姻登记由乡、镇政府接办。1958年,实行“政社合一”,婚姻登记由公社管委会办理。“文革”期间,自行规定“结婚登记日”制度,即逢元旦、春节、三八节、劳动节、青年节、国庆节为结婚登记日,非节日不办结婚登记。由于上述错误规定,加之当时无政府主义泛滥,导致非法同居,形成事实婚姻增多,以至积重难返,直到1978年仍有非法同居现象。是年统计,应办结婚登记2624对,实际登记领证1556对,只占应登记数59.3%。1980年,新婚姻法公布后,县民政局组织各乡镇婚姻登记员(民政助理员)集中学习,进行业务培训,颁发婚姻登记员证书,婚姻登记工作加强。通过宣传贯彻新婚姻法,非法同居现象大大减少,过去未办结婚登记擅自同居的有1953对补办了登记领证手续。1980至1989年,申请登记结婚20363对,其中符合新婚姻法规定批准结婚19533对,占96%。
建国初,一些在旧社会由于封建婚姻制度造成痛苦的男女特别是妇女,纷纷向人民政府要求解除不合理的婚姻关系,争取婚姻自由。1950至1952年,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纠纷5039起,经调解离婚4028对,发给离婚证。其中有父母包办、强迫、买卖婚姻3403对,占84.5%;因一时冲动,经调解和好865对;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146起。此外,要求取消婚约或解除童养媳关系,1950年27人,1951年上升到326人。1954年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婚姻问题基本解决,互敬互爱、和睦团结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普遍建立起来,离婚者逐年减少。1950至1952年,婚姻登记机关调处离婚纠纷年均1679起。1954至1958年,共调处离婚纠纷1381起,年均276起。1980年后,年均调处40起左右。
1951至1958年,调解离婚5138对,其中要求复婚者达1141对,占离婚总数22%。尤其是1951、1952两年离婚2966对,1953年提出复婚就有891起,占两年离婚总数近三分之一。1980至1987年,共调解离婚318对,提出复婚者53对,占离婚总数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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