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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救灾
清代,县署以散发钱粮、设施粥场、以工代赈、豁免积欠及募捐等办法赈灾。民国时期,遇重灾年,县政府设救济机构,会同地方慈善团体办理赈务。民国20年(1931)水灾,县政府发放补助稻种3.3万公斤、桑种1.5万公斤。保护耕牛补助款1700元,补助收容所、施粥场救济款10479元。民国23年大旱,灾田颗粒无收。翌年春荒,县政府拨救济粮87500公斤、赈款4000元。然受灾断炊户甚多,政府和慈善团体的赈济,犹如杯水车薪。灾民多以野菜充饥,或逃荒乞讨。
建国后,遇有灾情,县人民政府专设生产救灾办公室,基层成立相应机构,领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战胜灾荒。同时发放大量救灾粮款物资,帮助灾民渡过难关。为减轻灾区人民负担,还减免农业税和粮食交售任务。
1954年夏,本县遭受特大水灾,县政府及时拨出救灾粮款,县委发动群众互助互济,全县通过自由借贷和捐助共计301万元,帮助灾民渡过困难。是年,湖东县(今枞阳)水灾极大,与本县协商后,组织灾民3672人来县开荒生产,解决暂时困难。秋后,灾民回县,有170户765人要求留下定居,本县拨出土地856亩,建草房38问,拨公房231间,借私房87间,给予安置,并帮助解决口粮款58460元、衣被款8475元、耕牛款37368元。
1978年旱灾,发动群众大抓秋种。全县抢插晚稻10万亩,种午粮6万余亩、午油3.5万余亩,秋种面积比1977年分别增加2.8倍(粮)和37%(油)。同时,放宽政策,可利用当地自然资源,扎屏养鱼、扒黄沙、采矿石、搞“小秋收”(主要采集野生植物果实、中草药)等副业生产,增加经济收入193万元,渡过暂时困难。
1983年水灾,国家拨款105万元,兴修水利,以工代赈,全县修复水毁工程1641处,计土石方66.5万立方米。同时,组织部分劳力帮助灾民修复和重建家园,恢复生产。是年12月,县政府又向全县人民发出号召,晒制干菜,支援灾区。此外,广泛开展募捐活动。全县城乡共捐现金13994元、粮票22841公斤、大米8354公斤、衣物319件,收到芜湖市各机关、企事业、厂矿等单位捐款287100元、衣物28841件,合肥中国科技大学师生捐款9651元。这些援助,体现了“一方受灾,八方支援”的可贵精神。
历年发放救灾粮款数量表


二、社会救济
解放前,本县广大劳动人民生活贫困。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关注贫困户生活,贫困户列为民政工作对象之一,按照“依靠群众,互助互济,以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方针,领导他们开展生产自救。同时发放大量救济款,帮助度过难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救济工作有了新的发展,即由原来的单纯救济解决温饱问题,发展为有计划地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摆脱贫困状态,走劳动致富之路。
1949年调查,全县农村有贫困户8572户36179人(其中断炊户4790户19160人),占当年农业总人口29.72%。县政府采取“雨露均沾”方法,给予生活救济。同时派出县区干部下乡,组织他们因地制宜开展副业生产,并号召亲邻相帮,提倡自由借贷,处理东佃退押等,帮助解决困难。土改后,随着农业互助合作事业的发展,贫困户日益减少,1954年7497户30228人,占当年农业总人口24.15%。是年,社会救济对象确定了重点: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依靠的孤老寡幼及残疾人;家庭人口多劳力少或主要劳力常年患病的困难户;天灾人祸造成的生活困难户;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困难者等。临时救济,由本人申请,乡政府审查,报县审批。逢年关、雨雪天、春夏荒的成批救济由基层干部摸底,掌握情况,县据情分配救济款指标,当地政府组织群众民主评议发放。1956年,实现“农业合作化”,贫困户又减为5123户24589人,占当年农业总人口17.28%。贫困社员除由农业社农活分工上进行照顾外,国家救济款拨交农业社掌握发放。
1958年,大办人民公社,社员口粮实行供给制,队队办食堂,吃饭不要钱。但家庭人口多劳力少历年超支户及其他特殊困难户共4919户19830人需要国家救济,按“国家扶持集体,集体保证个人”原则,社会救济款拨到公社。
1961年,解散食堂。因连续三年自然灾害,贫困户增加到5741户32242人,占当年农业总人口22。42%。是年,除国家发放救济款外,集体还给贫困户1523户5041人,补助工分75621个。
“文革”期间,农业生产不稳,民政部门在国家下拨借销粮、返销粮的同时,发放社会救济款,使贫困户能按时购买口粮。但动乱中,优抚和社会救济工作存在不少问题,有应救济而未救济,亦有身份或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仍继续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等偏向。
1979年3月,对全县民政工作对象进行了普查。经核实,优抚对象5009户6818人。社会救济对象,农村3027户16292人,占农业总人口6.95%;城镇105户202人,占非农业人口1.85%。通过普查,掌握了民政工作对象基本情况,从而改变过去“拨款无数据,补助无重点”的状况。同时澄清了身份,落实了政策,为15人正名恢复荣誉,有90户99人列为新的救济对象,取消不应继续享受定期定量补助12人。
城镇贫困户,据蓉城、木镇、庙前、陵阳4集镇1949年统计,共有803户3184人,占非农业人口总数25.9%。这些人在解放前长期失业或无固定收入,生活艰难。民国政府只在灾年稍事赈济。
1952年,县人民政府登记城镇无业居民,凡有专业特长者逐步安排就业。并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待业人员从事公益事业建设,所在乡、镇主持成立壮工队,并出面承揽各种服务性业务,多渠道为无业居民解决生活出路。对无劳动能力的孤老残幼,则给予生活救济。
1956年,动员体力健壮、农村有亲友帮助的无业居民328人,迁入农村参加生产,国家支付安置经费共7390元。由于本人自愿,安置落实,没有发现倒流。1963至1965年和1968年,又先后动员城镇闲散劳力分批到农村插队落户。自此,城镇救济对象只是孤老残疾人。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精减退职职工、国民党起义人员和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下宽大释放人员、麻疯病患者等,亦酌情给予生活救济。
三、农村扶贫
1982年,农业生产实行承包责任制后,为扶持贫困户脱贫致富,县成立扶贫扶优领导小组,各乡、镇相继成立“双扶”组织,开展扶贫工作。建立部门包村、干部包户、群帮小组包人的服务制度,采取治本与治标相结合的办法,分期分批规划扶持。是年统计,全县贫困户5004户25468人,占全县农业总人口10.95%(特殊困难户2184户11305人)。为取得扶贫工作经验,县集中各乡、镇民政助理员由民政局负责人领队,到酉华乡(革命老区)进行扶贫试点。首批扶持44户213人。县拨无偿扶贫资金9466元,银行贷款3466元,平价供应化肥4吨,县拨返销粮1万公斤,帮助建房8间,修缮住房33间。经过贫困户自身努力发展生产,当年脱贫33户,占扶持户总数75%。脱贫主要标志是,粮食总产量57055公斤,比1981年增加13082公斤;人均口粮278公斤,比上年增加80公斤,口粮陈接新原缺9010公斤,转变为自给有余,基本达到吃有粮,住有房,不靠救济。翌年,在全县推广。
1982至1989年,全县拨扶贫专用资金156万元,返销粮8.7万公斤,化肥670吨,农业银行发放了扶贫贷款,共扶持贫困户5004户,已有4276户脱贫,占扶持户总数85.45%。其中有1400余户通过科技指导,开展多种经营,不但脱贫,而且走上富裕道路。酉华乡田屋村村民彭桃子(女),全家5口人,承包水田10.7亩,丈夫1982年病逝,长子不满18岁,生产生活艰难。经国家扶持和亲朋帮助,年收粮食3050公斤,除交征、购任务外,人均口粮427公斤,副业年收入1400余元,人均280元,农、副业生产收入比扶持前分别增长142.6%和412.5%,超出全村人均粮食和经济收入水平。新做瓦屋3间,欠债还清。
1985年,开始兴办扶贫经济实体。据1987年统计,全县共支持贫困乡、村、联户、个体户创办经济实体29个,其中有建材业8个、饮食服务业2个、制作加工业7个、种植业1个、养殖业8个、经销业2个、修理业1个。国家投放扶持款39万余元,3年共创收入106万多元,上缴税款2.5万元,获纯利润8.1万元。解决农村剩余劳力务工402人(贫困户265人,优抚对象137人),110人年人均工资收入600元,余为300元左右。此外,乡镇企业吸收双扶对象务工287人,专业户帮带双扶户31人。
四、收容遣送
建国初,本县建立收容遣送站,负责遣送外来灾民和盲流人员。
1950年秋,淮河决口,灾民流入本县有1650人。县人民政府即时进行收容救济,并发给路费,动员回原籍生产。
1960至1964年,流入本县5300余人,遣返2261人,其余暂安置农村插队劳动,维持生活。1964年春节期间,发放救济款4038元、冬衣棉被58床(件),动员群众捐助大米4.05万公斤、柴9万公斤、菜9000公斤、肉78公斤。后少数人就地定居,大部自行返回原籍。
“文革”期间,外地流入1875人,其中有不务正业、浪荡成性、流窜行窃和不守劳动纪律的厂矿工人,亦有少数地主、富农分子,这时对流入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区别对待,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派员送回原籍。
80年代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盲流人员减少。1980年流入5人,1987年流入21人,均劝返原籍。
历年社会救济款支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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