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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抚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颁布伤亡军人、公务员抚恤条例和军属优待条例,多属纸上空谈。民国31年(1942),本县曾为抗日牺牲的县自卫队队员陶士民举行追悼会,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100元。对许多抗日阵亡官兵的亲属和伤残军人生活困难,当局均视而不见。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拥军优属指示和《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按照国家抚恤和群众优待相结合的方针,积极开展优抚工作。
节日慰问建国初,本县即开展群众性拥护解放军和优待军属活动。1951年6月,成立县优抚委员会,加强优抚工作领导。此后,每逢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县、乡(镇)分别组织慰问团,携带慰问物品,登门慰问驻军、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春节前,专为烈军属赠送年画、光荣灯、慰问金等,帮助安排节日生活,并向现役军人寄发慰问信、贺年片,鼓励安心服役。
1952年“八一”建军节,县城各商店摊贩对烈军属和荣复军人售货,一律“九五”折优待。1953年春节,县组织5个慰问团,分赴各乡慰问优抚对象,赠送慰问物品,共有补助粮4750公斤、慰问金4500元、棉衣58件、棉被28床、被单7床、棉布267米及肉、蛋、糖、糕点等副食品。县黄梅剧团赴革命老区进行春节慰问演出。蓉城区还组织优抚对象300余人,与驻军举行联欢活动。1987年“八一”建军节前,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县直有关单位共组织110余人,成立10个慰问组,由县委书记、县长率领,走访慰问驻军和优抚对象。这次慰问活动隆重、俭朴,共召开军地互访座谈会26场次,参加座谈390余人次;召开优抚对象座谈会14场次,参加座谈560余人。还举办军民联欢晚会和篮球友谊赛。
烈士抚恤1950年,对建国前牺牲的革命军人和革命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追认烈士205人。其中土地革命时期牺牲14人、抗日战争时期牺牲70人、解放战争时期牺牲121人,共发放一次性抚恤金2.15万元,并发给烈士家属《革命烈士证明书》、“烈属光荣”牌。此后,先后将抗美援朝和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43人、为社会主义建设光荣献身的15人定为烈士,家属享受烈属待遇,发给证明书、光荣牌。1978至1982年,又查明建国前牺牲的革命烈士7人。至1989年,全县追认为烈士的共270人。
烈士抚恤金按等级发给,抚恤标准多次调整提高。1984年调整为:团级干部2300元,团级以下至营级2200元,营级以下至排级2100元,班级和战士2000元,立功者增发应享受标准的四分之一。1955年前发抚恤粮,以后改发抚恤金。至1989年,累计发放抚恤金7.14万元。
烈士褒扬民国32年(1943),国民党军新七师在百架桥建抗日阵亡将士纪念塔一座。抗日战争胜利后,县政府在东堡分水岭建抗日阵亡将士纪念塔一座,两塔已坍。
1960年5月,县人民委员会为褒扬革命烈士业绩,于城郊长龙山(俗称西门小岭)建立革命烈士纪念塔一座,塔基周围总面积3.7万平方米,塔高15米,塔身南面镌刻安徽副省长张恺帆题字“革命烈士纪念塔”。1978年重修,塔基周围加水磨石栏杆,总长168米,151级台阶,每10级台阶建一平台。塔身耸立苍松翠柏之间。山上还有烈士高明亮、李正明、陈寿华之墓。此外,在乔木、竹阳、丁桥、陵阳、沙济、九华,杨田、新河等乡建立烈士墓碑共10处。每逢清明节,组织青少年学生祭扫,进行革命传统教育。
县民政局于1984年专门组织写作班子,搜集资料,编写了7名烈士传记和《革命烈士英名录》。
病故军人和机关工作人员抚恤病故军人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发给家属《病故革命军人证明书》,县民政部门凭证发给一次性抚恤金。1986年起,按病故时工资标准发10个月,义务兵按所在部队正排级工资标准发10个月。1950至1989年,本县籍病故军人29人,共发抚恤金10550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由所在单位给予安葬,安葬费用在300公斤粮食(后改为500元)范围内开支,另发一次性抚恤金。1986年后,抚恤金也按病故时工资标准发10个月,因公殉职者发20个月。1950至1989年,机关工作人员病亡18人,发放抚恤金15850元。
伤残人员抚恤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公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等暂行条例,规定残废人员抚恤,根据残废轻重和失去劳动能力程度,分为四等,并根据因战因公致残,分别发给抚恤金。革命军人由所在部队评定,发《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革命工作人员由民政部门评定,发《工作人员残废抚恤证》,均实行终身抚恤,抚恤标准,因战致残高于因公致残,在乡高于在职。1953年前,发抚恤粮、优待金,后改发抚恤金。伤残抚恤标准,1955年后调高3次,1984年调高幅度较大,每年抚恤金额见下表:
在乡一等以上残废军人,粮油和副食品按当地干部定量标准由国家供应。民政部门还根据残废人员实际需要,给予购置木拐、手摇轮车、假肢等,解决其困难。
1989年,全县共有革命残废人员154人,其中特等残废1人,一等7人,二等甲级31人,二等乙级34人,三等甲级49人,三等乙级32人,年发抚恤金总计35978元。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等、一等残废人员5人,每月发护理费28至36元。残废军人因伤复发而死亡者,按烈士待遇褒恤,家属亦按烈属优待。
国家补助1955年,始对孤老病残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补助1.5至3元。1956年全县补助烈军属1583元,复员退伍军人17757元。1963年,重新确定定补对象:1、孤老烈属和病故、失踪军人的孤老家属;2、无亲属抚养或亲属无力抚养的烈士、失踪病故军人的未成年子女;3、丧失劳动能力,子女又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的父母;4、完全丧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5、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6、病故的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及未满18岁子女等。补助标准,城镇烈军属每月4至6元,最高不超过15元;农村烈军属3至5元,最高不超过10元;残废军人每人每月2至5元。是年,全县补助烈军属4393元,复退军人5711元。1979年,提高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6至10元,城镇10至15元。是年,全县补助烈军属5673元,复退军人11849元。1983年,提高“三老”定补标准,退伍红军老战士每月增加10元;孤老烈属、病故和失踪军人的孤老家属及孤老复员军人,每月增加5元。是年,全县补助烈军属12126元,复员退伍军人59923元。1985年,对在乡残废军人按残废等级每人每月补助4至8元。对烈属和病故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长期抚恤,城镇每人每月30至35元,农村20至25元。1989年,全县定补总金额188604元。
优抚对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者,还可给予临时补助。对于家庭人口多,经济负担重及缺寒衣棉被、处理丧事困难等,给予一次性临时补助。贫苦烈军属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确有困难者,给予补助一部分或全部。1989年,全县发放临时补助金额4.8万元。
群众优待建国初期,群众优待主要是“代耕”,替农村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的烈、军、工属、残废军人和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代耕田地。代耕形式有三种:一是固定代耕,即由代耕小组耕作;二是包耕包产,即按四邻田亩的产量,包给专人耕种;三是工票制,由行政村发给工票,由代耕户自行请人耕种,代耕人持工票向村结算。1950年,全县代耕677户、2369人,田地2566亩。1951年,代耕2241户、8298人,田地13839亩。1955年,由于志愿兵一部分提为军官,一部分转为职业兵,机关工作人员已实行工资制,优待对象有所变动,只为烈属、义务兵家属、残废军人、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代耕。是年,代耕659户、2694人,田地2063亩。
1956年,随着农业合作化实现,代耕田地改为优待劳动日。以乡(后以公社)为单位,评定优待劳动日总和,由全乡(公社)劳力平均分摊。农业社(大队)统一支付,记入优待户工分帐,参加年终分配。是年,全县享受优待617户,优待劳动日24220个,每户平均39.3个。1980年,优待821户,优待劳动日76017个,户均92.6个。
1981年,改为优待现金。农村义务兵家属原按困难情况优待改为普遍优待。烈属和义务兵家属优待现金标准,按全县整劳力年均纯收入的三分之二计发;对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困难的残废、复员、退伍军人,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对在部队立功受奖和超期服役的现役军人家属,按有关规定增发奖励优待金。是年,全县优待对象834户,优待现金79654元,户均95.4元。1985年,按照《安徽省农村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暂行条例》规定,优待金由各乡(镇)根据土地面积和人口比例提取,实行“四统一”(统一评定、统一负担、统一提取、统一支付)。是年,享受优待656户,优待现金114127元,户均174元。1989年,享受优待440户,优待现金120125元,户均273元。
二、安置
复退军人安置1950年9月,设县复员委员会,基层成立243个复员安置小组。按照“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原则,安置复员退伍军人。至1957年,全县接收复员军人1530人,根据其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安置机关单位工作365人,回农村1165人。安置农村的复员军人,其住房、生活、生产都由当地妥善安排,其中大部分人被选为基层干部。1955年,县民政科拨款8741元,帮助修建房屋246间,补助生产费用1434元,并对8名定居本县的外县籍复员军人,每人补助生活、生产费用1000元。
1958年后,主要安置退伍义务兵,志愿兵复员人数极少。县成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公社成立相应机构,按“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原则,进行安置,工作重点放在农村。退伍军人回乡,逐级接待迎送,并帮助解决住房、口粮等实际困难。1958年,安置费18107元,修建房屋437间,补助木材11立方米、棉布197米、棉花50公斤,扶持退伍军人开展生产。1958至1989年,共接收30712人,其中安置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1175人。1979年后,介绍军地两用人才258人去单位工作。
离退休军人安置1972年,本县开始接收离退休军官,至1989年共接收安置7人,其中离休4人(团级干部2人),连级以上退休干部3人。民政部门拨款66327元(含上级拨专款23800元),为离休军官建房330平方米。退休军官建房自建公助,补助建房费共6244元。退休金均由民政局按月发给,全部实行公费医疗,福利费、洗理费及各种补贴按规定发给。每逢节日,县党政领导登门慰问,并邀请参加联欢活动。
离退休干部管理1958年,国务院《工人、职工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颁布后,民政部门接收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退休人员,至1978年,共接收49人(后按规定改为离休15人)。是年后,离退休干部改由各机关单位自行管理,民政部门只管原已接收的离退休人员和部队无军籍及外地转来的离退休干部。1989年,民政部门列管的离退休人员仍有30人,年发退休金51900元,继续享受公费医疗等待遇。每年春节,民政部门派员走访慰问,赠送慰问物品,并举行春节茶话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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