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机构沿革
清代,审判由知县兼理。民国初期,仍由县知事行使审判权,下设承审员1人,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对县知事负责。民国12年(1923),县署设司法科。民国26年1月,成立县司法处,隶属省高等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司法处设主任审判官、审判官、主任书记官、书记官、检验员,并配录事,执达员、法警、庭丁、公丁等人员。此外,县政府另设军法室,县长兼任军法官,配承审员1人,专事审理好“匪”、烟毒、军纪等特种刑事案件。
1949年5月,成立县司法处,设审判官、书记官、办事员各1人。附设看守所,置所长、看守员若干人。1950年1月,撤销司法处,建立县人民法院,设刑事庭、民事庭,配院长、审判员、书记员、法警等人员。1954年,为方便群众诉讼,组织巡回法庭,就地办案。1955年3月,设木镇人民法庭,受理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当年底撤销。1956年,始设审判委员会。1963年,刑事庭、民事庭各改称审判庭,配正副庭长。“文革”初期,法院由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审判小组取代。1973年3月,恢复县法院。1984年、1986年,先后设立了庙前、陵阳2个人民法庭。1989年,县法院设有办公室和刑事、民事、经济3个审判庭、审判委员会。
附:临时审判机构
县人民法庭:1950年11月,根据《土地改革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指示成立,由公安局、法院、检察署抽人组成,县公安局长兼任庭长。下设陵阳、庙前、木镇3个分庭,庭长由土改工作队负责人兼任,审判人员选调土改干部充实,专事审判反革命和破坏土改案件,土改工作结束后撤销。
县法院普选法庭:1953年7月,本县开始基层普选。根据中央选举委员会有关指示,县法院于同年8月和1954年2月,先后在蓉城、庙前、杨田、木镇4区成立普选人民法庭,庭长由县确定所在区负责人兼任,审判人员由法院和普选工作队调配,受理选举中有关选民资格和非法窃取选举权利等申诉、控告案件,普选工作结束后撤销。
青阳采矿分场人民法庭:1960年3月,中共青阳县委批复中共省直采矿总场青阳分场委员会,同意分场设人民法庭和检察员办公室,其人员、经费自行解决,审理分场劳改犯重新犯罪案件。后随分场撤离青阳。
二、刑事审判
解放初,本县残余反革命分子活动猖獗,司法机关根据“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惩办一批现行反革命分子。1951年,中央颁布《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审判工作始按规定制度进行。1955年6月,实行公开审判及人民陪审员、辩护、合议、回避等制度。是年,贯彻执行“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政策和《惩治反革命条例》,进行第二次镇反。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一些没有改造好的阶级敌人和少数新生社会渣滓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经严厉打击,反革命案件明显减少。
解放初和50年代前期,刑事犯罪活动突出,1949至1957年,受理各种刑事案件218件。经打击后,这类案件有所下降。70年代又有上升。到80年代初,大幅度上升。1983年8月,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开展“严打”斗争,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至1989年,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判处刑事犯罪总人数的29.8%。此外,还选择典型案件81件,召开群众大会,依法公开宣判,扩大宣传,弘扬法制。
50年代,对贪污、盗窃国家财产及偷税漏税等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严肃处理。1950至1957年,受理贪污案54件,占经济犯罪案件总数45.5%,根据当时政策和《惩治贪污条例》,从重判处。60至70年代,受理经济犯罪案数减少。80年代,经济案件大幅度增加。1980至1989年,审结经济犯罪案件98件,其中,盗窃公共财物案比例较大,占69.4%。依据《刑法》和中央《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并认真追赃,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10206元。同时,向发案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促其改善经营管理,堵塞漏洞。
三、民事审判
解放初,民事案件寥寥无几。土改后,债务、房屋纠纷绝迹,婚姻案件增多。1951年,法院受理民事案161件,其中离婚案150件,占93,2%。50年代后期,民事案件一度下降,60年代逐渐回升。“文革”初期,法院撤销,民事纠纷告状无门。法院恢复后,重新受理民事案件。80年代,民事案件上升,且结构发生新的变化,离婚案比例下降,债务、损害赔偿案件剧增。民事审判,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按照国家民事法律、政策进行处理。自建院至1989年,办结各类民事案4329件,其中调解结案3307件,占76.4%。
1950年颁布《婚姻法》后,法院开展宣传活动,并选择典型离婚案和干涉婚姻自由、虐待、迫害妇女等犯罪案件,就地公开审理,邀请当地妇联干部陪审,以实例教育群众。1953年3月,全县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活动,婚姻案件上升。是年,审结离婚案(含取消婚约)247件,占民事案件64%,解除了一些包办、强迫、虐待、买卖婚姻。童养媳等不合法的婚姻关系。1980年9月,重新修订的婚姻法颁布后,审理离婚案持慎重态度,既保障男女婚姻自由,又反对轻率离婚。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通过耐心劝解,争取调解和好;对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希望者,则判决离婚。
80年代,损害赔偿案件增多。1986年审结37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26.2%,其中因邻里纠纷造成一般伤害或毁损财物,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的占81.1%。处理此类案件,坚持走群众路线,就地调查研究,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根据民事法律政策,进行调解,以消除隔阂,增强团结。对无理要求、调解无效者,则依法判决。1980至1989年,审结赔偿案件290件,其中,调解结案203件,占70%。
四、经济审判
1982年1月,县法院设经济审判庭,专事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自建庭至1989年,共办结经济纠纷案117件,诉讼标的总金额957700元。
经济纠纷,以购销合同纠纷为多,占59.8%,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次之,占12%。1987年,在金融部门开展依法收贷,当年受理此类案件10件,占经济纠纷收案总数27%。在审理中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及有关经济政策、法规,坚持严格审查,分清责任,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着重依法调处。1982至1989年,为缫丝总厂、丁桥乡柯冲煤矿等企业在外地收回资金20.62万元;为外省、市企业单位在本县收回资金13.7万元;受理乡、村与村民承包合同纠纷14件,解决争议标的金额6.63万元;为银行、信用社收回逾期贷款及利息8.31万元。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中,发现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案件3起,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五、案件复查
1953年,根据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精神,复查“三错”(错捕、错押、错判)案件,重点复查反革命和其它重大刑事案。经复查,对错押5人,宣告无罪释放;部分错判案件,予以改判;轻罪重判,或可判可不判的,提前释放或改判教育释放。1956年,与公安、检察机关组织清案复查,改判39件。1961年7月,清理劳改犯,改判释放22人。1962年5月至1963年底,复查1957年以后判处的案件,共复查反革命和普通刑事案件638件。1964年4月,重新复查1958至19门年判处死刑的案件9件,均维持原判。1979至1987年,复查各类刑事案件848件,其中“文革”期间判处的363件,改判114件,内有反革命案100件,改判无罪112人。对复查改判的人员,法院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给予适当安置。
上一篇:第二节 检察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