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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沿革
清末、民国警政机构清宣统元年(1909),本县成立巡警局。民国2年(1913)改为警察所,县知事兼任所长。木镇、庙前、陵阳3镇设警察分驻所。民国5年,县成立警察队。民国8年,设九华山分驻所,撤庙前分驻所。民国16年,成立县公安局,木镇、陵阳、九华山分驻所改为公安分局,下设6个派出所。民国21年,县公安局改称县政府公安科,分局改称公安驻巡所。翌年,公安科改名警佐室。全县1区16乡,区署置巡官1人,警士30人,受区长领导。乡设警保队,警士12人,乡长兼任队长。民国28年,县政府置政务警察,配警目2人,警士18人。民国30年改为警察队,隶属县府警佐室。民国36年5月,成立县警察局,内设第一科、第二科、督察室。翌年增刑警员1人。
人民公安机关1949年4月24日,县人民政府设公安小组。27日,成立县公安局,内设侦察、司法、社会3股。5月,陵阳区、九华山各设1名公安员,编制隶属县公安局。6月,县公安局改称县人民政府公安局,设行政、侦察、公安3股,辖看守所、公安队。蓉城、庙前、吴潭3区设派出所。1950年,陵阳区、九华山设派出所。翌年6月,公安员改称公安特派员。此后,未设派出所的区乡(公社)均设公安特派员1名,其编制均隶属县公安局。1955年,撤销蓉城、木镇、陵阳派出所,仅保留九华山派出所。1956年5月,局名复改为县公安局,设政保、预审、治安、秘书4股。1957年,复设城关派出所。“文革”初,县公安局被“砸烂”,处于瘫痪状态;1967年3月,裁撤公社公安特派员。翌年3月,县公检法机关实行军管。5月,公检法机关撤销,以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取代,与军管小组合署办公。1969年12月,各公社设人保干事1人,列入公社编制。1973年3月,恢复县公安局。1975年9月,设木镇派出所。1980年8月,公社人保干事改称公安特派员,编制划归公安局。1982年5月,公社公安特派员先后调入派出所或公安局下属单位。翌年12月起,全县乡镇设立公安员,其编制隶属各乡镇政府。1986年7月,设蓉城公安分局。1989年底,县公安局设有一、二、三、四、五科、外事科、秘书科、消防科,辖交警队、看守所、行政拘留所、蓉城公安分局及城郊、木镇、庙前、陵阳、童埠等5个派出所,并领导武警县中队、消防中队和林业(专业)派出所。
二、刑事侦察
清查登记1950年6月,清查登记国民党区分部、三青团分队、特工组主要负责人员。在蓉城、木镇专设登记处,内设宣传、登记、审查3股,由县公安局指导,全县开展登记工作。贴出池州专署布告。县委宣传部召开区委宣传干部会议,布置各区分片召开干部会、群众会,宣传政策和有关登记事项,消除登记对象思想顾虑,号召群众检举揭发。自6月1至30日,登记的有国民党、三青团、民社党、青年党各级负责人和特务人员共230人。
剿匪反霸解放初期,一些国民党军队溃散官兵结伙为匪,乘社会秩序尚未稳定之机,持枪流窜抢劫,伤害群众,破坏电话线和乡公所住房,扰乱社会治安。阶级敌对分子散布谣言,蛊惑民心。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共青阳县委于1949年7月,召开各部门负责人会议,部署剿匪反霸任务。县公安局派出侦察员配合县武装大队,深入敌情、社情复杂地区,采取军事清剿与政治瓦解相结合方针,发动群众举报匪情,协助剿匪。县、区下乡工作队(组)配合行动,结合建立村政权,组织群众武装联防。至1950年秋,军民结合共歼土匪21股,130余人。同时,县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检举和要求,逮捕一批有严重罪恶的反革命分子和恶霸地主分子。经过打击,土匪抢劫活动绝迹,社会治安好转。
镇压反革命解放初期,残余反革命分子不甘失败,继续进行破坏活动,企图推翻人民政权,复辟反动统治。1949年5月,军统特务朱鹏。反动会道门头子姜保良等为首组织“大刀会”,袭击解放军,夺枪杀人。是年10月2日夜间,谢国祥等为首组织的反动武装在城南暴动,妄图攻占县城。丁长春、郑干等组织反革命武装,于1950年4月,暗杀公安干部马玉忠,抢去手枪、步枪各1支。同月,县法院看守所10名在押反革命犯夺枪逃跑,妄想组织反动武装,继续与人民较量。此外,反动谣言、标语、传单经常出现。为捍卫人民民主政权,保卫革命胜利果实,本县于1950年10月,根据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指示,大张旗鼓地开展“镇反”运动。县公安司法机关在县委领导下,抽人组成县人民法庭,各区设分庭,专事审理反革命和破坏土地改革案件。重点打击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运动中,采取“专门机关与群众运动相结合”方针,土改工作队密切配合,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经过查证核实,按照“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和《惩治反革命条例》,分别进行处理,召开群众大会公开宣判。对罪行严重、民愤极大的反革命分子,依法判处死刑;对罪恶虽大,但能坦白交待,低头认罪,确有悔改表现者,则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或判长期徒刑,给予改恶从善,重新做人机会;对有一般罪恶民愤者,根据具体案情给予应得处分。有立功表现的,一律从轻处理或免除刑罚。1953年,镇反运动结束。通过运动,打击了敌人的嚣张气焰,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
1955年,开展第二次镇反。打击对象主要是第一次镇反漏网的和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暗藏在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内部,坚持反动立场的反革命分子。运动历时1年。
取缔反动会道门解放前,本县反动会道门组织有同善社、一贯道、中华理教分会。解放初反动大刀会的活动,不久即被歼灭。其余反动会道门组织在镇反运动中全部取缔。
附:反动会道门情况
同善社:民国10年(1921),安徽同善社派桂锦堂、杜品安来本县组织、吸收信徒17人,左一连任善长,方宗矩任副善长,袁子宜任总理,掌理事务,在陵阳曹家湾、庙前、九华山设事务所。民国13年,被县政府取缔,改名“同德善堂”,善长改称首事,转入秘密活动。民国17年,又被取缔,再改名“先觉祠”。此后,因多数信徒退道而消亡。民国23年,由查风标、曹绍征主持恢复事务所,并分文武两坛。文坛即“乩坛”,利用开乩拜佛、求神保佑等迷信活动,骗取群众钱财;武坛以传授武术为名,组织大刀会。文武两坛共发展信徒3000余人,分布于九华、陵阳、蓉城。杨田、丁桥等地区。民国34年2月,查凤标、曹绍征等推举同伙朱同义做“皇帝”,在陵阳率领大刀会暴动,被县政府派兵平息,查封事务所。民国35年,安徽“大祥林号”(省同善社改名)走向反共,要求国民党批准成立部队,参加“戡乱”,安徽省政府因而允许公开活动,青阳县政府于是释放大刀会案犯。查风标,曹绍征重新组织“先觉祠”,迁往九华山活动,1953年被取缔。
大刀会:民国37年11月,安徽“大祥林号”号首黄导衡来九华山,召集青阳、贵池、太平、泾县、桐城等县同善社首领聚会,策划开办武坛,组织大刀会。是年12月,本县反动乡绅姜保良先后赴安庆、芜湖找朱鹏(军统特务)联系组织大刀会事宜,回来即在西馆、庙前两地开办武坛,首批吸收50余人。1949年5月18日夜间,朱鹏从贵池带领大刀会武装匪徒90余人来西馆,与姜保良、姜万祥、刘作波、刘作模等计划扩大反动组织,将大刀会改称“皖西人民自卫军独立第四团”。朱鹏自任司令,姜保良、姜万祥分任正副团长,下编营、连、排。此后大刀会发展加快,几天就发展匪徒1千余人(有被胁迫参加的),蔓延周围22村,增编一个团(自称刘团)。配有轻机枪、步枪及刀矛等武器。匪徒集中时,头裹白巾(有“佛光普照”四字),身穿黑衣裤,腰系白纱带,自吹“菩萨保护,刀枪不入”。5月29日,县大队配合池州独立团前往清剿。交战中毙匪308人(含匪首2人),俘匪188人,缴获各种武器一批,大刀会被彻底摧垮。“镇反”运动中,匪首姜保良、姜万样和有重大罪行的连长以上骨干分子,先后逮捕法办。经过政策宣传,文武两坛信徒共1752人,向公安机关自首或登记退道。
一贯道:民国36年,石玉民来本县传道,不久即被县政府取缔。翌年,苏向荣(贵池人)到九华老田村传道,吸收道徒数人。是年冬,苏静波在蓉城、杨田等地收徒传道。民国38年2月,孙安甫(河北保定人)到陵阳上章村与李守炉、李鑫武一起传道。一贯道传入本县虽时间不久,但发展很快,至解放前夕,设有佛堂26处,共发展道徒千余人,分布于蓉城、杨田、陵阳、九华等地,解放初期仍有活动。1950年2月,陵阳地区以李守炉为首“开轧”一次,有坛主等负责人26名参加,李守炉散布反动谣言,蛊惑人心。“镇反”中,县人民政府明令取缔会道门组织,一贯道徒532人向公安机关登记退道,反动道首22人逮捕法办。
中华理教会:民国18年,由杨得胜、詹荣光在蓉城吸收10余人入会,杨得胜任会长。翌年,被县公安局查封。民国20年,县警察队长陈汉民和青帮把头夏朝宗在蓉城大圣庙设“理堂”,成立理教分会,陈汉民任会长。民国24年,陈汉民辞职,理教分会停办。民国25年,杜渭川、朱树芬在九华山成立理教会,自任正副会长,聘请纪耀西(南京人)传教,并在蓉城设理教分会,共发展会员百余人,入会者多数是机关职员和农民。民国27年,日军进犯本县,理教会解散。民国30年,纪耀西主持恢复理教会,发展会员60余人。抗日战争期间,曾为南京理教总会搜集皖南新四军情报;抗日胜利后,又为国民党县政府效劳,1951年,曾由中华理教总会换发会员证和理教会章。1958年9月,县公安局宣布其为反动组织并予取缔。
打击刑事犯罪解放初期,抢劫、盗窃等刑事案件常有发生,对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很大。县公安机关侦捕一批抢劫、盗窃、杀人、放火等犯罪分子后,刑事犯罪活动有所收敛。
1955年,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指示,集中侦捕一批各种刑事罪犯。曾由本县和石台、太平县联合侦查的朱世炳盗匪集团,在这次搜捕中捕获归案。经过打击,刑事发案率下降,当年第二季度发生各种刑事案件86起,第四季度减少到16起。1956年社会治安形势力解放后最好的一年。
1958年,根据全国公安会议精神,组织一次侦破战役。一年中,侦破凶杀案1起、纵火案1起、盗窃案20起等,破案率为100%,积案基本扫清。是年,发动群众打击流窜犯,查扣外流人口194人。其中反革命分子109人、刑事犯罪分子46人、地主分子7人、富农分子1人、来历不明者31人。经审查,押送原籍处理100人、依法逮捕20人、实行劳动教养3人、教育后责令回原籍47人、待处理24人,从而减少发案因素。
1960年,农村小偷小摸现象较普遍,仅5月份就收到报案材料1462份,绝大多数是社员偷取生产队仓库、食堂少量粮食,在处理上以批评教育为主,仅对极少数屡教不改,造成很坏影响的,酌情给予刑事处分。
“文革”初期,公安工作被“群众专政”所取代,刑事案件实际无人管,打砸抢事件时有发生。1968年3月,公安机关实行军管后,恢复刑侦,社会秩序逐步好转。
80年代初,无政府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在一些人中继续发展,刑事发案率上升。有的结成流氓团伙,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伤害人身;有的数人勾结一起,拦路抢劫,追逐调戏妇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1983年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决定,县公检法机关在县委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依照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开展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公检法联合办公,各司其职,集中统一行动,捕判一批各种刑事犯罪分子,摧毁流氓团伙和盗窃集团30个,追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6万余元。经过3年严打斗争,社会治安秩序好转,刑事发案率与严打前3年相比,下降57.4%,人民群众安全感普遍增强。
1989年11月,按照公安部扫除“六害”统一部署,对卖淫嫖娼、拐卖妇女、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违法犯罪活动开展了斗争。县成立扫“六害”斗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公安机关为主,从检察、文化等部门抽人集中办公,全县19个乡镇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县委宣传部、县扫黄办公室、广播站、影剧院等单位通力合作,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年末统计,查获“六害”案件400余起。对违法人员分别予以拘留审查、治安处罚、劳动教养、警告等处理,没收了一批放像机、淫秽录像带、淫秽画刊和各种赌具,罚款82500元,遏制了“六害”蔓延。
三、治安管理
户籍管理宣统元年(1909),县巡警局接管户口。宣统三年,颁布《户籍法》,进行户口清查。民国初期,县警政机关设户政股(科)管理户籍。民国17年(1928),县成立户口调查处。民国35年,县政府布置清乡查户,重新编组保甲,制发“国民身份证”,控制人民,破坏革命。
解放后,废除旧户籍制度。1949年4月底,县人民政府制定《各区乡保清查户口实施办法》,全县清理户籍。此后,县公安局又以行政村、街道居委会为单位,调查登记城乡户口,建立户口册,集中存放于乡镇政府,并陆续发放户口簿。1958年,贯彻《户口登记条例》,城镇户口由公安派出所主管,农村由人民公社代管。1984年政社分设后,乡人民政府管理户口,办理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事宜。
历代人口和3次人口普查情况见第三章《人口》。
禁烟、禁赌禁烟:光绪三十四年(1908),县设禁烟局,并附设戒烟诊所,县署明令禁止吸、卖鸦片,禁烟局会同巡警分批传见烟民,指往戒烟诊所受戒。宣统二年(1910),县署禁止种植罂粟、熬制烟膏。至民国元年(1912),种烟、卖烟户禁绝,吸毒者大大减少。民国3至15年,战事迭起,县禁烟机构撤销,烟毒重新泛滥。民国17年,复设禁烟局,颁布禁烟条令。是年冬,撤禁烟局,由县政府直接查禁。民国19年,禁令废弛,县设特税机构,实行寓禁于征政策,烟毒复又蔓延。民国24年,县成立禁烟分会,下设戒烟所,烟民限期入所受戒。民国27年,禁烟分会撤销,县政府民政科增设禁烟股。民国29年,恢复戒烟所,设床位40张,配医生2人。是年12月,县政府在朱备店枪决鸦片烟贩1名。民国34年,县政府查封烟膏店11家。民国36年后,烟膏店半公开营业,有些军政官吏从事贩毒走私活动。
解放初,县人民政府宣传吸毒危害性,劝告烟民戒吸鸦片,禁止买卖烟土。1950年春,政务院颁布《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县公安机关发动群众开展禁烟活动,收缴烟土、烟枪,拘捕处理拒禁吸毒分子。自此,烟毒根绝。
禁赌:民国时期,本县城乡赌博风行,以打麻将、打纸牌、掷骰子、推牌九、摇单双等方式聚赌,县政府虽有禁令,实际上禁民不禁官。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严禁赌博,追缴赌具,并宣布废除一切赌债,城乡赌博禁绝。60年代初,重新出现赌博歪风,县政府发出禁赌布告,赌风收敛。1978年,农村大刮赌风,向城镇蔓延。公安机关自1979至1982年,查处赌博153起,治安处罚316人。此后赌风有所收敛,有的转入隐蔽。1986年春,再次集中打击赌博活动,抓获赌徒267人,没收赌具52件、赌资2795元。1989年12月,扫“六害”斗争中,对赌博活动再次进行严厉打击。
特种行业管理清末,本县巡警局对旅店、旧货、银号、金店等行业实行管理,旅店和旧货行业为管理重点。旅店每天将旅客登记簿送警方审查,对带有武器、违禁物品或言行可疑之人须向警方报告,违者罚款甚至责令停业。旧货店(估衣、古玩等)收买货物均详记簿册,供警方查阅。官署印信和军用物品禁止收购。卖主之物如与警方抄发的窃案单相同者,随时报警检查,不报则按违警一律处理。民国时期,警察机关沿袭清末管理方法,并将煤油、汽油、花爆及理发、浴室、印刷、剧场、佣工介绍所等行业列入管理。
解放初期,公安部门将旅店、浴室、中西药房。医院、诊所、面馆、五金机械修理、刻字、寄售摊、印刷、照相、戏院等行业列为管理范围。其中旅店、刻字摊、印刷社、寄售摊为管理重点。1978年,根据《城市治安管理工作细则(试行草案)》,管理范围调整为旅店业(含浴室)、旧货业(含废品收购)、印铸刻字业(含眷写、晒图、拍摄文件资料)、修理业等。1985年12月,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调整为旅店业(宾馆、饭店、招待所、浴室等)、刻字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等行业。
旅店增设、改号、迁址、职工增减、歇业、转业,悉按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刻制公章,均先向公安机关备案,再到指定刻字社(店)承制。生产性废旧金属,限基层供销社收购。寄卖物品限信托寄卖店经营,严禁收购和寄卖来历不明之物。
改造四类分子1950年,县公安局审定反革命分子共553人,其中依法管制444人,交由群众监督改造。1951年土改结束后,各区乡自行批准管制一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由于政策界限不够明确,监督生产与依法管制不分,管制范围扩大,经县公安局审查,对被错管者作了纠正。
1956年,根据《农业发展纲要(草案)》有关精神,”四类”分子按其守法表现,确定为候补社员、监督生产和依法管制三类,由基层治安保卫组织依靠群众加强监督改造,实行“月考查”、“季评审”、“年总评”制度,经济上与社员同工同酬。1958年12月年终总评,38%地富反坏分子摘掉帽子,转为正式社员。“文革”中,四类分子评审工作停顿。
1978年,贯彻全国公安会议修订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草案)》,对四类分子改造工作加强,建立帮教小组,进一步落实管教、监督、改造措施。1979年,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摘除地主、富农分子帽子问题的决定,本县成立办公室,领导此项工作。至1981年底,完成对地主、富农分子的摘帽工作。
基层治保组织1951年,全县128个行政村和蓉城4个街道居委会,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翌年,以乡为单位建立治保会,村设治保小组。1958年,人民公社生产大队设治保会,生产队设治保小组。1984年,政社分设,村民委员会设治保会,3~11人组成;生产队治保小组,3~5人组成。厂矿、企事业按行政管理单位或生产组设立治保组织。
基层治保组织,是公安机关依靠群众做好治安工作的群众性组织。主要任务是密切联系群众,宣传防特、防盗、防火,协助政府和公安机关管制、监督、改造四类分子,发动群众制订爱国公约、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自建立起,在协助公安部门肃清反革命分子,管制和监督改造四类分子,严防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成绩显著。1983年“严打”斗争和1989年扫除“六害”斗争中,在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打击刑事犯罪,帮助教育失足青少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1989年,全县基层治保委员会218个,治保小组1034个,共计4033人。
安全保卫责任制1981年,开始在较大厂矿、企事业等单位推行安全保卫责任制。至1989年,公安机关列管的内部单位全部实行。其中有县丝绸总厂、百货、石油公司、银行等13个单位,建立治安承包责任制。责任制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多数厂矿企业将治安保卫工作订入厂规厂约,列为企业管理组成部份,层层负责实施;二是实行经济承包单位建立治安承包责任制,责任到人,奖罚兑现;三是机关学校和小型企业单位,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单位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后,治安秩序明显改观。公安机关多次召开现场会,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推动此项工作健康发展。
四、交通管理
1987年6月,交通监理工作划归县公安局管理。1988年1月,成立县公安交通警察队,警员18人,配有机动监理车4辆,摩托车2辆。
车辆管理1988年,进行机动车辆年度检验,共检大、小型汽车、摩托车。轮拖、简易三轮车、挂车、轻骑等619辆,占应检车辆(8以辆)69.2%,审验驾驶员1048人。1989年,共检车辆854辆,占应检车辆83.4%,强制报废15辆。驾驶员审验换证1350人,占应审人数98.2%。对个体车辆和客车,坚持半年审验一次。
为提高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1988年举办驾驶员学习班11期,参加学习人数共1057人次,其中有违章肇事补习班1期67人。学习主要内容有《道路管理条例》、《机动车技术检验标准》及交通安全常识,并进行测验。1989年,举办驾驶员学习班9期,培训1306人,占驾驶员总人数98.3%。此外,全县组建驾驶员交通安全学习联组46个,交警队经常派员到各联组,了解情况,辅导学习。
安全监督1988年春,在县政府领导下,发动司法、文化、城建、广播、保险等部门配合,采用大幅标语、墙报、宣传栏、幻灯、广播等多种形式,并出动宣传车2辆,宣传《道路管理条例》,讲解交通安全常识。为加强城区交通管理,在车站前公路交叉口建立岗亭,维持交通秩序。根据县政府制定的《城区道路交通规划》,在主要街道、路口设立交通标志牌13处,计39块,划设交通标线3000米,以防事故发生。
是年夏,开展清路障、保安全突击月活动。每天派人出车上路检查,采取教育和强制措施,制止占路打场晒粮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清除占路放晒桑杆、麻筋、红花草(种)及违章建筑、堆放砂石等路障共240处。1989年午收前,抽出交通干警3人,交通管理员6人,组成清障小组,上路检查清除路障。
1989年1月,在蓉城、庙前、五溪、木镇、丁桥等5乡镇,聘用交通管理员共17人,常年进行道路安全管理。
1988至1989年,以“纠违章、压高速、排阻塞、保畅通”为中心,以318国道为重点,开展路查路检活动。两年出动警力3315人次,出动路查车1093辆次,查验机动车10619辆次,处理违章驾驶员2614人次。其中,吊销驾驶证5人、治安拘留23人、送军事部门处理2人,违章罚款93087元。
交通事故1988至1989年,共发生事故252起,死41人,伤176人,直接经济损失346323元。事故原因一是年轻的驾驶员技术水平不高,制动使用不当,造成侧滑翻车;二是违反会车规定,互不让道或抢道,造成两车相撞;三是阴雨天经过路滑地段时,思想麻痹,疏忽大意,造成翻车。1989年与1980年相比,事故发生次数下降20%,死亡人数上升27.8%,受伤人数下降20.5%,车物损失上升23%。318国道汽车流量大,交通事故屡有发生。1989年4月18日,乔木乡境内发生一起两车相撞重大交通事故,死4人,重伤1人,一辆车报废,损失折款3万元。
五、消防
消防组织民国时期,本县无官办消防机构,仅蓉城镇有“水龙宫”,“乌龙宫”2个民办救火会,由商会管理。解放后,县公安局作了清理整顿,继续发挥其作用。1950年,蓉城、木镇、庙前、陵阳4乡镇建立义务消防队,由公安派出所或区公安员直接指导。1956年,国营企事业单位成立职工义务消防队(组)。1965年4月,县公安局建立公安消防队,队员8人,为本县历史上第一个专业消防组织。“文革”开始后,消防队处于瘫痪状态。1969年3月,重新建立县公安消防队,队员实行义务兵役制。队长、指导员仍属地方编制。1978年2月,根据中央规定,消防队改为部队建制,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青阳县消防中队”,有消防警察17人。1987年,县公安局增设消防科,企事业单位设消防大队,下设商业,粮食、供销、缫丝、麻纺、林业等6个中队,共有队员178人,中队长配专职,指导员由各单位分管领导兼任。蓉城、木镇、庙前、陵阳1乡镇成立义务消防队,共有队员92人。
装备建设解放前,民办救火会备有压水机、帆布管、水龙头、梯、桶等救火器具。1953年,动员商民捐款,为义务消防队购置一批灭火用具。1957年,县人民委员会拨款1.5万元。给义务消防队整修、添置设备。1965年,县人委拨款为公安消防队购置解放牌消防车1辆。1985年,县人民政府拨款12万元,为消防队新建459平方米车库、宿舍楼。1986年,自筹资金2.1万元,建550平方米简易宿舍。1989年,有新旧消防车各1辆、货车1辆、吉普车1辆、通讯设备1套、体育训练器材1套。
防火监督解放前,救火会建立“打火更”制度,每夜派人走街串巷,以敲打竹筒为信号,宣传防火。解放后,一度沿用这一制度,组织居民轮流值班,宣传内容有:“小心火烛,家家防火”、“水缸挑满、灶前扫清”等,提醒居民夜防火灾。1958年,全县开展防火宣传月活动,城乡召开居民会、社员会、妇女会,宣传防火。1965年县公安局组织干警下乡,会同基层治保会、义务消防队宣传防火,并印发消防监督条例和消防标语,购买防火幻灯片2套,委托县电影队带到农村进行映前宣传。是年,全县组织安全大检查3次,查出火险隐患125条,建议改正。山林地区重点检查护林防火公约,修订和落实防火措施。“文革”前期,消防工作停顿。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消防工作加强。配专职防火员,多次对厂矿企业和要害部位的消防设施与存在问题进行检查,督促处理一些火险隐患。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增强了社会防火意识。
六、监所管理
清代及民国初期,本县没有监狱,详情无考。民国12年(1923),县署司法科附设监狱,置典狱员、狱卒等人员。民国26年,县司法处成立,管辖监狱。民国30年7月,改为看守所,并附设监狱,管狱员改任看守所长兼监长。
解放后,废旧监所,于1949年4月设立县公安局看守所。5月,县司法处设看守所(后为法院看守所),均配所长、看守员等若干人,1951年10月,两所合并,由公安局管理。1980年3月,另设行政拘留所,配副所长1人,与看守所合署办公,关押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治安拘留处分的人员。
解放初期,监管制度不健全,看管松懈。监内犯人随意走动不受约束,家属探望犯人或送日用品时,不予严格监视,以致发生反革命犯通过家属与监外反动分子通信联络,组织反革命武装进行暴动。法院看守所在10名在押反革命犯夺枪逃跑事件后,提高警惕,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强看管。1957年后,纠正重关不重教的偏向,注重犯人思想改造。组织犯人学习报纸,收听广播,选读《毛泽东选集》有关文章。公检法负责干部常到看守所对犯人训话,进行政策法律教育,指明前途。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监所管理工作进一步改进,羁押犯人,坚持按法办事。1987年,实行监房承包责任制,包教育、包管理、包安全。管教人员经常找犯人谈话,了解掌握犯人思想动态和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月25日,召开管理人员会议,分析研究犯人思想言行,采取对策,布置下一步工作。每逢节日之前,由所长集合犯人训话,进行形势和守法教育。
对犯人实行人道主义,囚犯经费专款专用,禁止克扣、挪用。犯人口粮标准略高于一般居民。监房经常保持清洁卫生,空气流通。所内配备医生1人,专为犯人防病治病。随时纠正管教人员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提倡文明管理。
附:姚家圩劳改农场
1951年8月,池州专署公安处劳改大队在本县姚家圩建立劳改农场,有劳改犯100余人。是年12月,犯人调往普济圩农场劳改,姚家圩农场移交县公安局,县局劳改股将原在城东乡建兴村建立的劳改队犯人30余名,全部迁至姚家圩农场劳动。此后,凡判短期徒刑及老弱犯人均在此服刑。1956年底停办。1958年,重新建场,置场长1人,管教。生产、会计干部4人,有水田700亩、旱地40亩。犯人从事农业、畜牧、水产、手工等劳动,生产自给,每年向国家上缴利润7万元。1963年,因犯人陆续刑满释放,农场撤销。1964年起,判徒刑一年以下犯人留看守所劳改,其余犯人分别送往省监狱和省属劳改单位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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