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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食收购
征收清光绪《青阳县志》记载:明嘉靖年间,田赋征收实物,由县衙户房雇用
1950至1951年粮食经营情况表
单位:折稻万公斤

1989年全县粮站、粮店分布表

“册书,代收。清代既征粮又征银。光绪三十年(1904),废册书制,建“钱粮柜”,改钱粮并征为全缴银两。民国18年(1929),县成立田赋税捐稽征处管理田赋。民国30年秋,物价飞涨,田赋由征市改征实物,由县粮政科办理。后成立田赋管理处专司其事。民国31年,随赋配购军粮。翌年,加征县级公粮。民国34年,又随赋代征“集训粮”。“是年,成立军粮采购站,向各乡派购军粮。征购名目繁多,征率年年提高。解放初,本县粮食紧缺,为保证人民解放军用粮,县人民政府决定暂按旧田赋制度向地主和粮食大户征借公粮。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废除旧田赋制度,农业税征收事项,由县财政科办理,委托粮食部门于秋粮登场代收实物,向财政部门结付粮款(详《财税金融·农业税》)。
统购1953年底,本县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和省粮食计划收购暂行办法,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1954年全面实行,在农村进行“四定”:1定实产量。以原粮田面积、产量为基数,结合自然条件,自报公议,评定常年实产量,归户计算;2定留用量。每人全年留用口粮245~250公斤,种子每亩留6公斤,每头家畜留用饲料粮:肉猪为40公斤,种猪150公斤,牛30公斤;3定应售量。本着只购余粮,不购过头粮,多余多留,少余少留原则,确定应售量,除遇灾情外,不予变动。丰收地区增产粮可增购40%。统购品种为稻谷、小麦、大麦、玉米、高粱、黄豆、绿豆、蚕豆、豌豆、荞麦等;4定供应量。与定产定购同时进行,多缺多供应,少缺少供应,不缺不供应,何时缺何时供应,定销到户,计划供应。1955年8月,改“四定”为“三定”(产、购、销),“三定”落实对象,由个体农户转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统一计算。
1956年,本县粮食首次获得丰收,国家征购入库2675万公斤。1958至1960年,由于刮“共产风”、“命令风”、“浮夸风”,挫伤农民生产积极性,加上连续三年自然灾害,粮食产量锐减(1958年比上年减产1095万公斤),三年征购入库79245万公斤,其实购了过头粮,购上来又大返销,加上大量外调,造成粮食收支紧张,周转十分困难。
1965年,本县根据中央“绝对不可以购过头粮”指示,坚持“统筹兼顾,适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方针,实行粮食包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购留标准仍按原“三定”基数执行,农民增产的粮食可以自行安排。
1971年,本县统购任务由原2600万公斤,调减为2285万公斤,“一定五年不变”。当时确定起购点为:稻产区人均口粮230公斤,杂粮区人均口粮180公斤,达不到此标准者不统购,超过者合理征购。完成征购任务者,人均口粮稻产区可按260公斤、杂粮区210公斤起算,最高不得突破300公斤。完成征购任务后余粮,采取“三四三”办法处理,即国家超购30%、集体储备40%。生产队集体留用30%(可酌加社员口粮)。
1981年,征购任务包干到户,原1838个交售单位(生产队)变为50800户和9个生产队(1987年为50859户)。统购任务由2110万公斤调减为1606万公斤。1985年,统购政策废止,改为合同定购。
超购1960年,对农民完成征、统购任务后多交售的粮食,实行超购加价奖励政策,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出售商品粮100公斤以上,超额部分加价10%。1961年统购价提高,翌年取消超购加价办法。1965年,夏粮收购开始恢复超购加价,加价幅度提高为20%。1966年,生产队完成征购任务后出售余粮,一半奖现金,一半奖化肥。奖现金不分品种一律加价50%,奖化肥按15公斤粮奖化肥1公斤。1971年,超购加价为20~30%。1979年,全国统一提高加价幅度为50%,下达超购任务,保证完成。1985年,实行合同定购后,取消超购加价办法。
议购1963年10月,本县粮油议购议销始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时上市粮油很少。1979年1月,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完成征、统、超购任务地区,开放粮油市场。翌年8月,蓉城、木镇、庙前、陵阳四大集镇设粮油交易所,开展议购议销业务。1980至1989年,共购进议价粮食7222万公斤、食油8429万公斤,其中,1989年议购粮食1645万公斤,为历史最高记录。
换购换购是在特定历史时期,为多购粮食采取的临时措施。1961年秋,生产队向国家交售粮食,每售750公斤贸易粮(稻打七折),奖售布15尺、香烟3条、胶鞋1双。社员出售余粮,每售25公斤贸易粮奖售布1尺、酒05公斤或碱粉(肥皂代用品)05公斤;出售5公斤商品粮奖售竹壳保温瓶1只;出售75公斤商品粮奖售铁壳保温瓶1只或搪瓷面盆1只;出售100公斤商品粮奖售平板车轮胎1副。亦可用售粮凭证向商业部门购买胶鞋、剪刀、小锁等日用品。
1962年10月,以酒换粮,每05公斤50度白酒换大豆或小麦15公斤;高粱或玉米175公斤;大麦225公斤;山芋干25公斤;稻或杂粮2公斤。高或低于50度白酒,按实际度数折算换粮标准。粮食按统购价,酒按平价,各计各价。
1963年3月至1964年12月,用紧俏工业品换粮。换购标准为:棉布5尺换购大米25公斤或杂粮2.75公斤,香烟每包换大米1公斤或杂粮125公斤。均按国家牌价各计各价。
1981至1982年,粮食部门从上海购进一批自行车、缝纫机(市场紧缺),奖售给卖粮户。售粮5000公斤或以户计算人均售粮500公斤以上者,奖售自行车1辆或缝纫机1架,价格按百货公司零售价计算。
合同定购1985年4月,本县开始实行合同定购,采用固定比例计价。每年春播前,由县政府下达定购任务,粮食部门经办,与农户签订粮油定购合同书,将定购任务分品种落实到户。全县定购任务,粮食1985年为2900万公斤,1986年2110万公斤,1987年1844万公斤,1988、1989两年均为1944万公斤;菜子1985年为2255万公斤,1986年为170万公斤,1987~1989年均为215万公斤。
二、油脂油料收购
1955年,实行油脂(料)统购,统购方式与粮食同。本县统购品种主要有油菜籽、芝麻、花生。统购任务按农户的实产量,扣除基本留用量(每人每年留用食油1公斤)后,核定统购数量,达不到基本留用量者不统购。统购任务原则上以夏季油菜籽完成,午季、秋季兼产油料作物的地区亦可全年统算。
1962年,油脂任务实行包干。1972年规定“一定三年不变”,任务基数内按统购价计算,超购部分加价30%,并奖售化肥或返饼。1979年,超购加价50%。
1981年,收购芝麻6075万公斤,1982年收购油菜籽3405万公斤,均创历史最高纪录,出现“卖油难”、“储油难”新情况。
1983年夏,取消包干基数,收购菜籽改为“四六”开(四成按统购价,六成按超购价)。1984年,取消“四六”开,改为固定比例计价收购,原统购任务基数和超购加价办法随之终止。
非食用油脂(料)均按零散收购办法,依质论价。
几个年份粮食收购表
单位:原粮万公斤

几个年份油脂(料)收购表
单位:万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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