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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本县城镇、农村住房用地均为私有,无专管机构,其买卖、建造、继承和转让,官府不加干涉。
建国后,土地收归国有,废止旧契约,禁止土地买卖。1951年,征用土地工作由县建设科承办,后交民政局办理。1953年,始征用农村土地,当时数量较少。1958年,征用土地数量猛增,达5695亩,后又有所下降。1965年起,此项工作由城建局承办。1978年后,乡镇企业发展及私人建房增多,年征用土地平均在800亩上。据统计,1979至1989年,全县共征用土地8860亩。由于土地征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乱建滥占,浪费土地现象较为严重。80年代初,加强了对非农业用地的管理。1982年,城建部门制定了《青阳县村镇建房用地实施细则》,健全了征用土地的申报手续,严格了审批制度,规定必须持有《土地使用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才能建房施工。1984年5月,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分别为全县19个乡镇招聘1名专职建设助理员,负责村镇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工作。1987年,成立县土地规划办公室。是年,县土地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全县非农业用地进行清查,共清查非农业用地22138户(含国家、集体、个人),查出违法占用耕地案6309起,违法占地12592亩。是年,协助乡镇查处3540起,结案率549%。对不经批准擅自乱占耕地建房者进行严肃处理。如九华乡柯村农民柯某,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在4亩水稻田中央建瓦房3间,占地4分,县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后,会同九华乡政府通知停建,该户不听劝阻强行建成,县土地管理部门督促处理,历时14个月,终于拆除违法建房。至1989年末,全县共查处违法占地案件4900起,结案率84%。退还土地40亩,拆除违章建筑30户,面积约3亩,补办征地手续3800多户。是年,县土地管理部门配合县财政部门征收耕地占用税12万元,受税务部门委托代收国有地使用税10万元。1988年10月成立县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县土地征用管理工作。
为强化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已采取六项措施:一是把国家建设和私人建房纳入计划管理轨道,按地区下达本县耕地占用计划140亩,非耕地占用计划840亩,不准突破;二是土地管理部门确定专人负责用地管理工作,坚持按程序公开审批征用;三是将农村建房用地计划分解到乡镇并纳入乡镇干部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四是明确乡镇土地管理员的职责,建立定期汇报、检查制度;五是对个人建房从严掌握,不符建房条件或超面积一律不审批;六是及时严肃查处违法占地案件,发生一件,查办一件。由于采取上述措施,1989年,全县耕地占用计划节约70亩,非耕地占用比计划节约400亩,初步扭转超计划用地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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