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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伐
建国前,山林采伐无计划,除平时由山主抽砍择伐外,往往将成片山林作价拍卖,由买主采伐,一次性“倒山光”,利用效率低。
建国后,建立了砍伐审批制度,制止乱砍滥伐。1953年,林区全面实行计划采伐,并由林业部门独家经营。1956年,由省森工局下达指令性计划,县人民政府下达伐木数量、时间、种类等具体计划到乡,按规定范围采伐。1982年,规定商品材按指令性计划采伐,集体或个人用材,须经大队或公社审批,大队审批权为5立方米,公社为10立方米,超过此限,报县林业局审批。采伐商品材与自用材,均须持有县林业局签发的《木竹采伐许可证》。1985年,取消指令性采伐任务,由县根据《森林法》规定的用材林消耗量低于产量的原则,实行限额采伐,即县计委和县林业局按各乡镇现有森林资源,进行综合平衡,编制“一本账”,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到各乡、镇,并落实到村直至农户和山场,并按林业部门签发的《木竹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国营林场采伐计划,由县林业局转报省林业厅批准执行。
采伐方式有三:对天然混交林进行抚育性采伐称“择伐”;对人工栽植的杉、松林砍小留大,砍密留稀,砍劣留优称“间伐”;成片砍伐国营、集体林场成熟林称“主伐”,又称“皆伐”。择伐、间伐前,由林权所有户向所在地林业站、组提出申请,编制《抚育间伐次生林改造设计书》,经乡政府签署意见,报县林业局批准,按规定范围进行砍伐。毛竹按“砍四、留三、七不养”(砍四年生、留三年生、七年生不养)的规定进行择伐。
二、经营管理
民国时期,县内从事竹木经营的商贩有数十家,以木镇为最多,钱玉泰、杨甲明、胡阳春等10多家经营竹木柴炭;袁全德、陈万春等10多家经营竹木加工。
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对私营竹木企业进行改造,于蓉城、木镇组织4家竹木柴炭联营处,实行计划购销。1951年设贵青铜森工采购站,统一经营竹木柴炭。1956年,撤站设林业科,按上级下达的外销内调限额,由林业科统一购销,实行计划生产,计划供应。1984年,实行议价购销,在发挥国营木竹公司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允许集体、个体经营木竹。城东、陵阳、乔木、朱备、酉华、九华等乡镇,相继成立木竹贸易公司及货栈。据1987年统计,全县从事木竹贩运的,集体5家,个体89户。自1985至1987年的3年中,他们共贩运木材近2104立方米,占限额采伐任务21.3%,另贩运毛竹100515根。1987年,县人民政府重申1985年制定的《青阳县木竹采伐、经营、运输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集体、个人生产木竹,由县林业局统一经营。外销木竹由林业部门进山收购;内销木竹由国营木竹公司供应。严格控制乱砍滥伐、购销混乱和投机贩运。1989年,全县共有各类木竹加工厂270个,其中圆盘锯、带锯97台,加工厂(工艺厂)166个。另个体木竹贩运64户。这些木竹经营加工组织一年要消耗木材7000立方米,毛竹10万根,是本县木竹管理混乱,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县政府为此几次召开有关部门会议,研究对木竹经营流通环节的清理整顿问题,决定全县只保留54个加工厂,对64个贩运户及无资源的集体加工厂,一律予以取消。是年8月1日起,规定国营林场按计划生产的木材、毛竹,交县木竹公司统一对外代销,林场不得直接出售,改变过去自产自销的做法,使林场从繁忙的经营销售工作中解脱出来,以集中精力进行营林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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