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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改前土地占有状况
建国前,本县土地多为少数地主、富农所占有。据1950年统计,地主、富农人口总数占全县人口总数的7%,其土地总数竟占全县土地总数的47%;而占全县人口总数近46%的贫、雇农,其土地总数不及全县土地总数的0.5%。
1950年土改前土地占有情况表

其时,广大贫苦农民多承租地主、富农的土地,实行租佃经营。出租户称“东家”,承佃人称“佃户”。佃户承佃前与东家签定租约,并交纳押金(不计息),每年按租约规定交地租。本县通行的地租形式,多为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劳役地租极少。据民国8年(1919)调查,实物地租一般为每亩年交稻谷1石4斗(民国20年前后为每亩200斤左右),货币地租为每亩年交银元5角,当时佃户终年劳动所得,约为收获的5成(含种子)。荒歉年份,佃户请东家到田头察看收成,酌情按实收的四六、对半或倒四六分成。此外,佃户每年得向东家敬送“租鸡”,请吃“租酒”。贫苦农民还受高利贷剥削。每当青黄不接,农民缺乏口粮时,地主、富农趁机大放稻谷,春放1担,秋收2担,利息叫做“大加一”不少人因负债(租)过重,无力租佃耕种,而沦为佣工。民国8年调查:“雇佣劳动,遍于四乡。佣工有长工、月工、日工,年均工资十四五元”。自耕农亦常受封建债务及其他方面的剥削而破产,将自耕的土地出卖或典当给地主、富农,结果沦为佃农。其时,农田水利失修,贫苦农民多缺耕牛、农具及生产成本。作物产量极低,民国30年统计,本县粮食亩产年均250斤左右,农民人均占有粮食240斤以下(包括种子),广大贫苦农民,生活贫困。
二、土地改革
1950年8月,本县在庙前区华源村进行土地改革试点;11月,在杨田、蓉城、石堰3个区的15个村进行土改;12月全县展开。翌年3月4日,完成划分阶级成分、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及财产等工作;至10月底,完成128个村和4个街道的土改复查、整籍发证、组织生产等土改任务,全县土改工作全面结束。
打土豪分田地的土改运动,以村为单位进行。全县128个村和4条街道分为3个类型(按群众发动程度、封建势力消灭程度和政策执行程度):第一类型49个村;第二类型56个村;第三类型26个村。分3期完成。第一期完成40个村;第二期完成52个村;第三期完成39个村,进行中划分了阶级成份,划为地主的1624户、半地主163户、富农488户、佃富农29户、中农8601户、贫农13879户、雇农2428户、小土地出租1050户、自由职业133户、手工业1330户、工商业173户、小商贩168户、贫民53户、工人51户、其他成份2660户,合计32830户。
土改中,全县没收地主和征收公堂及富农出租的土地共167445.7亩,没收地主多余房屋12044间,粮食8446.7担,大型农具17638件,耕牛1160头,均作为土改的胜利果实,分配给贫苦农民。地主、富农、小土地出租者,亦按家庭人口分得同等一份土地。土改后,地主分得的土地占全县土地总数3.48%,富农分得的土地占总数5.27%,中农、贫雇农分得的土地占79.7%;人均占有土地2.05亩;其它阶层土地占11.56%。从而结束了封建地主占有制,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土改后,农民在分得的土地上自主经营,劳动所得除交纳农业税外,全归己有。在人民政府大力扶持下,农村出现开垦荒地、精耕细作的生产热潮。1951年,全县耕地由1949年的276754亩,增加到296881亩,主要农产品总产量比建国前夕增长20%以上。
全县132村(街道)土改前后各阶层占有土地简表


三、农业互助合作
农业生产互助组1951年3月,木镇农民伍明树,带领6户农民组建本县第一个农业生产互助组。是年9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至年底,全县有常年互助组27个,组员288户;临时互助组230个,组员1554户。入组农户占全县农户总数5.3%。至1953年,常年互助组发展到702个,临时互助组发展到1694个,入组农户共20217户,占农户总数61%以上。
互助组按自愿结合、等价交换、民主管理的原则结合。其经营形式是,土地属农户所有,劳动换工互助,耕牛、农具互通有无,协商计酬。生产互助,解决了农民缺少耕牛、农具、劳力等困难,使农业生产得以持续发展。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2年12月,木镇伍明树、朱胜才两个互助组,率先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翌年3月,建立伍明树初级农业社,入社农民11户,34人,入股生产资料有水田83.4亩,旱地6.8亩,耕牛2头,大农具12件。至年底,全县建有3个初级社,入社农户31户。1954年发展到28个,304户。1955年,发展到167个,3167户。入社农户占全县农户总数9.4%。同年,全县919个临时互助组和1158个常年互助组,多在酝酿转社。
初级社一般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组成的,实行土地入股,开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向社会主义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其经营形式是: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社员将其私有土地、耕牛、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交社统一经营和使用。土地参加分红,耕牛农具评价归社。男女劳力由社统一分工,集体劳动,评工记分。生产费用和公共积累统一提留,税金统一缴纳,产品统一分配,一般土地占40%,劳力占60%。其分红办法,一般实行午季预分,秋季决分,绝大多数初级社增产增收。
高级农业合作社1956年9月,本县在初级社的基础上,试办木镇、老田两个高级农业合作社(简称高级社)。至年底,发展到191个(有初级社118个并存)。1957年,全县有高级社238个(含渔业社1个),初级社4个,入社农户占全县农户总数99.6%。
高级社取消土地分红,实行社会主义土地集体所有制。其经营方式是,土地及主要生产资料由社统一经营调配;劳力统一分工,集体劳动,评工记分;产品收益由社统一分配;农业税、统购粮油由社统一缴纳。其分配办法是,在总收入中扣除税金、生产费用、管理费用、公积金、公益金等各项费用,所余部分(一般为总收入的70%左右)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按农户劳动工分进行分配。自留地收入归己。
由初级社发展到高级社要求过急,进程过快,经营管理水平跟不上,部份农民思想难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受到一定影响,一些富裕农户收入有所下降,其中少数人要求退社。
四、农村人民公社
1958年8月,兴起大办人民公社运动。9月,九华人民公社成立,10月,相继建立9个公社,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的体制,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建社初期,公社无偿调用劳力和生产资料,一度推行“生产组织军事化”,按营、连、排编制组织男女劳动力;生活上实行“供给制”,各队办集体食堂,“吃饭不要钱”。1959年,实行公社、大队两级核算,以大队为统一分配单位,按人头占70——80%,工分占20——30%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实行“供给制与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是年至1960年,“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强迫命令风、生产瞎指挥风、干部特殊化风)泛滥,农村劳动力一度投入大炼钢铁运动,农业生产遭到破坏,粮食严重减产,群众口粮普遍短缺。1961年6月起,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纠正“一平二调”、“共产风”的错误,并退赔了平调物资及现金。翌年,全县确立“三级(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制”,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统一组织生产和进行分配,农业生产有所恢复。
1965年起,全县各地先后大规模开展以治土治水为中心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推行农业机械化,农业生产条件有所改善。1969年后,部份生产队推行大寨式政治评工方法(按政治表现,不按劳动数量与质量),导致干活“大呼隆”,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平均主义。有些地区还缩减社员自留地,限制家庭副业和畜禽饲养。不少社队为执行“以粮为纲”的方针,而毁林开荒、围湖造田或毁桑麻改种粮食作物。本县农村人民公社的规模,历经几次调整。1984年,取消人民公社建制。
五、联产承包责任制
1961年3月,本县有96%的生产队推行“责任田”,实行“包产到队、定产到田、责任到人。”当年,全县粮食总产比上年增长7.4%,单产增加24%。1963年,“责任田”制被取消。
1979年12月。陵阳公社分流大队第一生产队,有6户社员率先实行包产到户;酉华公社金元、良山、张山、西冲山等4个生产队,试行“定产到田、责任到人。”至1980年8月,全县1678个生产队中,有1365个队实行定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酬,超产奖励;289个队实行定额记工;24个队实行包产到户。1981年,全县推行农业生产包产到户的责任制。翌年,进一步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全县1829个生产队中,有1819个队实行包产到户,基本实行以家庭承包为主的“大包干”联产责任制。
家庭承包责任制,建立在社会主义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取消工分分配,实行大包干。在生产经营上,土地承包到户,家庭经营,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由集体所有转为农民家庭所有。承包者以户为单位,与集体签订“双包合同”,对承包的土地有经营自主权,劳动所得,除上交承包土地的农业税、粮油定购任务和集体提留及统筹费外,剩余部份全归自己。集体统一管理和使用土地、大型农机具和水利设施,统一进行农村规划和农业基本建设,统一接受国家计划指导,统一安排烈、军属和五保户的生产和生活。包干到户,大大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了农业生产大发展。1982年,全县农业总产值比1977年增加44%,人均收入增加1.24倍,人均口粮增加37.6%;
几个年份农业经济收益分配情况(当年价)
单位: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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