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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由县妇联、团县委、卫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开始宣传、提倡控制人口增长。但由于未能引起社会的重视,收效甚微。“文革”开始后,工作中断,早婚、早育、多胎等现象又有回升。
1973年,成立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了专职干部,18个公社(乡、镇)及169大队(村)相继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形成了一支计划生育队伍,计划生育工作逐步开展。1975年,本县认真贯彻“晚、稀、少”的规定(晚,即晚婚晚育;稀,即第一二胎要间隔四年以上;少,即一对夫妇只生两个孩子),先后派出158人次,分别到木镇、丁桥、竹阳、酉华、庙前、九华等地进行节育手术,并组织部分基层干部做结扎手术示范。当年,全县有男扎159例、女扎811例、上环2545例、服药6460例。1980年起,县委、县政府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来抓,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并要求党、团员及国家干部带头执行。1985年,又大张旗鼓地深入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发动工作,利用广播、黑板报、墙报、宣传车等形式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1987年,本县要求做“四术”的人数较前大有增加,当年已有男扎991人、女扎12235例、上环13400例、服药9971例,扭转了本县计划生育工作一度被动的局面,使本县人口开始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1988至1989年,全县共有3613对夫妇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两年中出生人口总和为7260人,比计划内少生1086人,平均出生率下降了2.16‰。共做四项手术13366例,有效地控制了人口增长。
本县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同时落实各项政策和技术措施,切实做好三项工作:
一、晚婚晚育:提倡男子25周岁,女子23周岁结婚(城镇略高)。对晚婚者增加婚假20天;对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假期内全额发给平日工资或劳动收益,以资鼓励。因而晚婚晚育日增。1979年,男子初婚1421人,符合晚婚的达1368人,晚婚率为96.01%;女子初婚1617人。符合晚婚的达1566人,晚婚率达96.08%。自1973至1989年,年均晚婚率为76.8%。
二、优生优育:1979年后,本县规定近亲不能婚配,严禁有遗传性疾病的男女结婚,婚前须在医院、妇幼保健站进行体格检查。提倡优生优育,对只生一个孩子者予以奖励,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从领证之日起至小孩14周岁止,每月发给保健费,男孩5元,女孩6元,并在入托、入学、就医、住房等方面优先照顾。
三、节制生育:本县从1973年起,动员多子女夫妇节制生育。1979年起,有组织地对已婚育龄夫妇逐个落实节育措施。1983年,县规定已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的夫妇要落实永久性节育措施;已有一个孩子的夫妇要落实半永久性节育措施。是年,全县已婚育龄妇女43279人,节育率达87.8%。1987年,已婚育龄妇女43802人,采取各种节育措施的有38181人,节育率为82.6%。在各种节育措施中,施用结扎、上环等长效避孕措施的节育数占节育总数的73.14%。是年共做四项手术12224例,其中结扎6822例,超过14年的结扎总和。1964至1987年,全县共结扎72080人,上环108173人。
1964年前,全县人口年出生率高达37.35‰。实行计划生育后,本县人口出生率从1973年的29.96‰,下降到1987年的16.96‰,自然增长率从1973年的19.51‰,下降到1987年的10.18‰。净增人口从1973年的4542人,下降到1987年的2682人。
1988年,全县人口出生率为14.8‰。1989年,全县人口出生率为16‰。年年顺利地实现了人口计划,从而使本县人口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育龄妇女节育情况表

1973至1989年全县初婚人数、晚婚人数、晚婚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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