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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贫病救济
对群众因患病治疗而发生生活困难的,政府给予贫病救济。救济形式,初采用医药费减免的办法。即病人患病住院治疗后,无力支付全部医药费用时,可以向政府提出贫病医疗费减免申请,由有关部门审核,酌情予以减或免,减免款由县民政局向医院结算。1970年到1979年,共付县医院医药费12万元。后采取临时困难救济形式,即病人因付医药费而负债累累导致家庭生活发生困难的,可向政府申请困难补助,由民政部门酌情予以救济。1987年,贫病救济456人次,救济款2万余元。
二、火灾救济
人民政府对因火灾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火灾救济。70年代以前,由于消防条件差,人们防火观念不强,火灾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一定损失,国家每年均拿出一批救济款,解决受灾家庭的困难。1956年,至德共失火12起,烧毁房屋36间,粮食7288公斤,衣被等物315件,国家救济4800元。1961年,全县发生火灾56起,损失24747元,政府及时给予救济。70年代以后,随着安全防火教育的深入开展和消防设施的不断改善,火灾大为减少。1987年,全县救济火灾22户,救济款3515元。
三、冬令救济
每逢冬季,政府对缺少棉衣棉被御寒的困难户,给予冬令救济。民政部门每年拿出2至6万元救灾款制做棉衣棉被等实物,于初冬发放。救济对象多为农村的严困户和五保户等。初由各乡(公社)镇代制成品,按实际需要发送到户。1980年后,由县民政局统一加工成品,分配到各区掌握发放。1980年,发放棉衣9833件,棉被1630床。1987年,发放棉衣棉裤5218件,棉被181床。
四、严困户定期定量救济
1982年后,政府对农村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呆、傻、残、疾等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严重困难户,给予定期定量救济。1982年到1987年,共发放定救款430845元,农村严困户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1982~1987年农村严困户定期定量救济一览表
单位:元

五、其他救济
主要为精简退职职工救济,起义投诚人员救济,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下宽释人员救济以及僧尼、阿訇宗教界人士救济4种类型。精简退职职工救济又分老弱残40%救济和定期定量救济两种类型。1987年,全县享受40%救济的221人,年款56428元。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有153人,年款23752元。起义投诚人员定补有10名,年补助款2000元;宽释人员定补3人,年补助款774元;僧尼等人员定救28人,年款5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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