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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诞生后,逐步在基层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1956年3月,东流县人民委员会召开全县调解主任会议,制定了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原则、职责范围。至德县也逐步建立健全各乡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了农业社调解员。对原有调解组织进行调整,布置调解任务,制定了工作制度。1958年4月,至德县结合选举建立乡(镇)调解委员会。1960年2月,中共东至县委政法部在胜利公社召开全县调解工作先进代表会议,介绍了胜利公社调解工作的先进经验。1963年秋,以区为单位分批分期普遍培训了调解骨干,调解工作得到迅速开展,据271个大队的不完全统计,当年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4817起。到年底,全县已建立调解委员会387个,有调解人员2215人。“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组织名存实亡。
1976年后,各级政府加强了大队调解组织建设,调解队伍得到补充和加强,到1983年底,全县已有三分之一区配备了司法助理员,有60%的乡镇配了政法委员,统一管理和指导基层调委会。全县366个村民委员会、7个居民委员会全部建立由3至5人组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其间,县司法局抓了香口公社幸福大队(今名金鸡村)调解组织的整建试点和昭潭区泥溪乡枫桥村调委会的组建工作,并总结他们的经验向全县推广。此后,对各区调解主任、乡政法委员和企事业单位的调解干部及有关人员进行两次培训,提高了他们的业务素质。
1985年到1987年,县司法局帮助各地调解组织搞好“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全县379个调解组织,配备调解人员2247人。9区3镇配齐司法助理员。司法助理员、政法委员和调解人员认真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五讲”(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卫生、讲秩序)、“四美”(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三热爱”(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五好家庭”、“遵纪守法光荣户”以及制定“乡规民约”等活动。1985年到1987年,全县评选出文明单位79个,文明村90个,“五好家庭”1440户,出席省“五好家庭”代表7户,遵纪守法光荣户6993户,其中双文明户12户。各乡村普遍制定了“乡规民约”和“村规民约”。1988年7月,胜利乡江心村调解主任汪荣霞因连续多年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做出了突出成绩,出席司法部召开的全国首次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经验交流会,获先讲个人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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