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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法制宣传工作主要围绕中共各项中心工作和政治运动进行,先后在剿匪反霸、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基层选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53年,通过对《婚姻法》的宣传贯彻,打击了封建婚姻制度,保障了妇女权益,提高了妇女地位。“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宣传工作被取消。
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后,围绕法制宣传开展工作,1981年到1984年间,共出版和印发《法制宣传》专刊及各种宣传资料16750份,创办了法制宣传栏,平均每年出专栏10期;为群众上法制课80多场次,听众达2万多人次,向报社和广播站投稿68件;多次举办各种形式的法制展览,参观人数达10多万人次。1983年9月,又驱车行程2000多公里,深入各区乡镇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宣传,听众达4.5万余人。1984年8月,又在县展览馆举办了一期规模较大的“严打”斗争图片展览,有选择地展出17个典型案例,绘制和拍摄了180多幅插图和照片。在城关展出一个月之后,又巡回各地展出。每年还在适当时机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和协助一些单位宣传部门法规。
通过这些形式,宣传了《宪法》、《婚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国家重要法律、法令以及省人大颁布的计划生育、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地方性重要法规。
1985年中央发出在全民普及法律常识号召后,司法行政机关自上而下全力投入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抽调得力干部,参加普法办公室工作和宣讲团授课,组织编写、翻印、征订各种普法课本和辅导材料,为干部群众学法提供条件。到1987年底,共印发订购各种普法资料194472册,深入城乡各地上法制课84场次,受教育的干部群众和学生达9.5万多人次。出法制宣传栏和橱窗图片展览293期,《普法简报》18期。主办普法培训班4期,培训普法骨干近千人。开设法制广播讲座350场,播讲法制宣传稿400余篇。经过3年努力,先后在县、区、乡(镇)直属单位90%以上干部、职工和全县30%的农民中普及了“七法一条例”(即:宪法、刑事、经济合同法、森林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县有三分之一的普法对象受到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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