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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署(县衙)设知县1人,掌管司法行政大权。辛亥革命后,两县各配承审员1人。民国初,知县改为知事,设司法警务课,县知事兼任课长。民国16年(1927),两县废除县署,成立县政府,知事改称县长,兼管司法。38年初,县政府设司法处,县长仍总揽审判大权。
解放后,东流县于1950年6月建立人民法院,至德县于1950年3月建立人民法院。土地改革运动中两县均建立了县人民法院,审判土改案件。在镇压反革命、“三反”运动中,两县设立了机关人民法庭,审判经济犯罪案件。1954年,至德县按区设立5个普选法庭,东流县设立3个普选法庭,就地审理选民资格和破坏选举等案件。为方便群众进行诉讼活动,东流县于1953年在檀村、张溪分别建立第一、第二两个巡回法庭和3个审判站;至德县于1954年1月建立巡回法庭。7月,在城关区建立第一巡回法庭,下设两个审判站,将原有的巡回法庭命名为第二巡回法庭,庭址设在永安区。1955年2月,东流县将第一巡回法庭改为檀村人民法庭(后改为胜利人民法庭)。至德县将第二巡回法庭改为泥溪人民法庭。1956年,两县人民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庭分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59年两县法院合并,建立东至县人民法院,撤销胜利法庭,建立东流人民法庭。是年10月,改东流人民法庭为双塔人民法庭,改泥溪法庭为昭潭人民法庭,1960年2月增设张溪人民法庭,1964年增设大渡口人民法庭。“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法院及所属法庭均被撤销。1973年3月恢复县人民法院,1974年后相继恢复大渡口、昭潭、张溪区人民法庭。1983年,先后增设葛公、官港、香隅、胜利、尧渡、东流6个区人民法庭。1980年后,县人民法院恢复审判委员会,增设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
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1954年结合普选,选举出第一批人民陪审员。同时实行公开审判、辩护、合议、上诉等审判制度。1958年后,一度实行公检法联合办案,采取“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一竿子到底”的方法办案,法定办案程序受到破坏。“文化大革命”期间,各项审判程序、制度遭到彻底破坏,造成大量冤假错案。1979年,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全县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1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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