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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利贷
高利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分现金和实物两类。清末民初一般月息为10%至25%,抗日战争时期最高为50%。抗战胜利后,货币急剧贬值,物价波动大,高利贷多实行以实物借贷。借贷方式有:
钱利一是以时间定利率,限定还期。民国初期使用制钱时,每借10吊,每天还1吊,借钱的当日开始还,11天还情,利息1吊(10%),这种借贷方式称“打利”。二是以日计息,借1日,算1日,如借法币1万元,1日利息400元,这种借贷方式称“敲利”。三是借银10两,1月后还利8两,半年时间,本利照付计息,共为340.1两,这种借贷方式称“滚利”。四是借钱先扣利,如借银50元,先扣10元,实际只倍40元,1月期满还50元,利率为25%。这种借贷方式称“宰头利”。
物利如借谷7担,3年期满,还本息共42担。
民国37年(1948),洋湖农民丁宪成向高山高利贷者石胜林借稻谷6担,言定菜籽收获,付还50斤菜油。因雨雪过多,当年油菜收成大减,油价飞涨,而到秋后,稻价又下跌,石要丁按油价折成稻谷。这样折算,春借6担稻,秋还2000多斤,逼得丁家离乡背井,乞讨为生。
解放前的借钱者多属贫苦农民和微本商贩,放贷者多为殷实铺商和地主豪绅。
解放后,人民政府取缔高利贷。1953年到1956年期间,金融战线先后几次开展打击高利贷活动,致使高利贷盘剥者逐渐消失。1964年,县农业银行对农村高利贷活动情况作了一次全面的调查,发现极少数地方仍有高利贷活动。通过农村社会主义教育和农村信用社的健全和完善,高利贷活动终于匿迹。
二、邀会
解放前的激会,属于民间经济互助互利的一种普遍形式。一般因婚丧嫁娶、房屋修建、经商缺本或天灾人祸,均从邀会中获得救急。发起者为会首,与会人数一般不低于10人,出资数由会首需要数而议定。如需要银元400元,每人投邀50元,交款期为半年或一年一次。除特别情况外,正常取款次序为座会(事先商定次序)或摇会(临时摇号或抽签取定本次由谁取款)两种。
解放初期,东流、至德两县仍有部分农村以邀会形式来解决家庭重大经济的急需,以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日渐改善,这种民间自发的邀会形式亦随之消失。
三、民间集资
1978年开始以来,县内部分乡镇企业和国营企业,通过民间信用渠道集资筹办。集资形式有股份集资、债券集资、带资进厂、厂内按劳集资和合资联营等。据建设银行统计:1978年至1985年,全县共自筹资金153,9万元,资金来源是提取储蓄和手存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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