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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从事各种商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不论其性质是全民、集体和个人,不论其所在地区是城镇或农村,均为交纳工商税的纳税人。现行工商税主要内容及其征收办法:
一、合并税种
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盐税以及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合并以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一种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税。
二、改进征收办法
取消中间产品税收,原则上按企业销售收入征税。把一部分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如对新兴工业、“五小”企业(小钢铁、小煤窑、小农机、小水泥、小化肥)、乡镇企业、综合利用、协作生产等,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减免。
三、简化和调整税目税率
按行业和产品设计税目税率,并对少数行业税率作了调整。1978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城乡个体工商户大批涌现,为扶持其发展,在税收上亦放宽政策。1980年,按照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安徽省个体经济工商税收试行办法》,对每月劳务收益不满80元,每月销售收入额不满150元的个体户免纳工商税。
《工商税条例》原规定只对商业零售征税,对商业批发不征。从1983年开始,对商业批发业务征收工商税,即对国营、集体企业、供销社等商业的批发业务,均按销售商品与购进商品的差价收入计征。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和个体商贩销售收入,不分批发和零售,皆按实际销售额以3%税率计征。对一些单位进批差率不高,征税有困难的,经过批准,暂行免征。1984年10月,将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其他税种迄今未变。
1949~1987年农业税征收情况表

东至县各种工商税收征收实绩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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