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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国税制
民国期间的税制,反复多变,名目繁多,基本上仍沿袭清制税系。民国元年(1912),实行国家税与地方税划分计征:
国家税即中央收入,定为17种:田赋、盐税、关税、常关税、统捐、厘金、矿税、契税、牙税、当税、牙捐、当捐、烟税、酒税、茶税、糖税、渔业税等。
地方税即省、地收入,计证18种:商税、牲畜税、土膏税、油捐、船捐、杂货捐、店捐、房捐、戏捐、车捐、乐户捐、茶馆捐、饭馆捐、肉捐、鱼捐、屠捐、夫行捐,其他杂税、杂捐。
民国17年7月,将契税、牙税、屠宰、渔业、船捐、房捐等各税划归地方,其业务由地方各级政府承办。同时新设印花税、登录税、继承税、营业税、所得税、出产税、纸币发行税等各种税种及营业附加税和所得税附加税等。
民国31年,国民政府财政部设立直接税处皖南办事处,逐渐形成以地方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机构和以直接税、货物税为主体的国家税机构的两大体系。
民国21年开始,除盐税仍为独立税种外,皆以货物税为主要税源,在税系上形成烟酒税、统税和矿税三大税系。
烟酒税酒税沿革颇古,而烟税则始于清代嘉庆年间。烟酒税合称,是从光绪二十二年(1896)开始,沿用到民国时期。
民国初,对烟酒税实行专卖制,有官制官卖,商制官收商卖和官商并制官收商卖三种形式。到民国3年,兼用变相的官督商销公卖制。4年,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烟酒专卖局暂行章程,规定各省按原有税厘核定征收。直到21年8月,改由中央税务署下属(省、市、县)所设烟酒税处核定征收。30年7月,又颁布实行国产烟酒税暂行条例,废除烟酒公卖制。尔后对《国产烟酒税暂行条例》中一些具体规定,分别于34年、36年、37年三次进行修正,规定国产烟酒税纳税人为烟酒类的产制商、经营商及货物持有人,一律按照产区核定完税价格计征。
统税民国21年,废除延续75年的厘金制度,不扩大对统税的征税范围,如将棉纱、火柴、水泥、麦粉特税和卷烟税等都纳为统税。24年8月,又将啤酒、火酒、洋酒三种酒类列为统税征收,企求平衡税赋。36年,统税扩大到12种,且又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采取将主要货物税和大宗税源提高税率等方法,缓解国家财政危机。
矿税矿产税在开征初期,无单独税法。民国23年,根据当时的《矿产税稽征暂行章程》规定而设立矿税。矿产税目有:铁、煤炭、煤气、石油、滑石、明矾、磁土、天然碱、铜、锡等10多种。凡上列税目,不论公用或军用,一律按规定2至10%税率从价计征,并分为每年1月和7月两次交纳。对漏交矿税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以2到10倍罚金,直到没收其漏税全部矿产品。
二、新中国税制
根据中央关于“暂行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开展税收工作,1950年1月,国家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统一税政,建立新税制。
从1950年至1983年的34年中,税收制度有过多次较大的变革,基本过程和内容是:
建立新税制1950年初,全国统一税种有14种,县内开征有货物税、工商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及房产税7种,但房产税收入甚微。1950年7月,财政部按照“调整税收,酌减民负”的原则,对税收作了进一步调整。首先简并税目,将房产、地产两税并为房地产税,停征薪金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同时简化税目,将货物税由原来的1136个税目简并为358个税目,印花税亦由原来的30个简并为25个。其次依据国情,对某些产品降低税率(如降低所得税、房地产税及盐税等税率)。50年代初,执行的仍是多税种、多次征的复税制,如对工商企业的生产和销售这两个环节同时征收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等。
修正税制过去的复税制只适用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从1953年起,为适应新形势,国家提出“保证税收,简化税制”方针,对税制作了大量修正。经过修正,1953年,全省开征有12个税种,县内开征的只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使用牌照税和利息所得税等8个税种。
试行工商统一税根据国务院提出的“在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1958年5月,对原工商税制进行第二次改革,试行工商统一税。经过这次改革,全国实行10个税种,县内开征6个税种(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牌照税、利息所得税)。但在实施过程中又有新的变动,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4年又停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实际开征的是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及车船牌照税等5个税种。
试行工商税1973年4月,国家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试行。这次改革,全国只保留9个税种。县内开征的有工商税、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和盐税等5个税种。1983年以来,国家对税制又进行了一些较大的改革。
第一步是利改税。从1983年开始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普遍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采取按比例分成办法上交财政,实行税利并存。
第二步是以税代利。从1984年10月开始,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即大中型国营企业交纳所得税后,再交纳国营企业调节税,税后利润留给企业自主安排使用,以增强企业的后劲和活力。
经过这些改革,全国实行24个税种,县内实际开征有17个税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所得税、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国营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建筑税、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等。此外,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亦同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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