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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后,县委、县人民政府为加强水利管理,制定颁发了一系列规章制度。1951年7月14日,至德县人民政府颁布《保护山林水利管理条例》、《塘坝管理暂行办法》,1960年6月20日中共东至县委批转水利局《关于加强堤防管理工作报告》,1962年2月12日县委批复执行《关于堤防管理办法》、《关于水库管理办法》、《关于机械排灌站管理办法》、《关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四项水利规章制度。1963年12月28日县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确保堤防安全的布告》,1971年5月6日县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东流闸坝工程管理的布告》。此外,县委、县政府还多次发布单项工程管理规章。为了加强对水费、圩费征收工作,1962年11月3日县人委专发《关于灌、排区征收水费问题的通知》。1966年5月28日县人委就大板、白茆两座水库水费问题专门下发《大板、白茆两水库灌区水费征收问题的通知》,1980年后又先后发出《国家管理水利工程计征水费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养护、安全、运用,依据县委、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规章制度和工程情况,制订实施办法,采取具体措施。堤防工程,由堤防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的养护和小型维修。管理堤防的防浪林及其涵闸等配套设施,在保护区内不准进行有碍工程安全的取土、爆破、挖坑、开口、建筑、种植等活动。堤防的加固培厚和整修等岁修工程,组织受益乡、村每年冬春进行。长江于堤建筑物工程,由管理单位列计划上报审批。乡、村管理工程配套有困难的,报请国家给予适当补助。排灌泵站,每年冬春进行一次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运转。水库工程管理、控制运用必须严格遵守上级规定,由专管人员操作,确保水库安全。其除险、加固,管理机械或专管人负责申报处理措施,组织乡、村进行。协助受益乡、村搞好用水管理,负责小型保养维修。涵闸启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汛期对江涵闸启闭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或开启闸门。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平时必须进行维修保养,做到安全运用。水利工程管理,1980年后实行管理承包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的责、权、利,将防汛、防洪与岁修、培修加固及险病处理挂钩,责任到人,定职、定责,保证工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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