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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公费医疗
本县公费医疗制度始行于1953年。是年,县成立“公费医疗防疫实施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药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下拨,由县卫生科统管。患病者持“公费医疗就诊证”到医院记账取药,各医院定期结算。1964年5月规定:凡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其往返车船路费可在本单位差旅费中列支。1977年10月,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劳动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者,每张西医处方用量,一般病不得超过三天,慢性病不得超过一周,肺结核病不得超过一月;每张中医处方的用量不得超过五副。嗣后,本县对公费医疗制度的执行还采取若干改进措施。对营养、滋补性的西药13种和中药18种,除因特重病号急需外,限制享用,实行门诊药费定额包干到人,住院经费统一调剂。但是,由于近年来医疗设备添置迅速,医疗检查费提高;药品种类增多,药费相应增大等因素,不少年度的公费医疗费用均有超支。1982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有5455人,该年共开支医疗费342500元,人均62.79元,对比省核定的定额,每人超过32.79元。从1987年起,在职人员药费均以每人全年40元标准核定到各单位。
本县各企业单位职工因病就医,其报销原则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相同。但管理办法因单位而异:有的使用限额的“就诊介绍信”,有的由职工先行垫付,凭据报销。大多单位实行包干药费发放到人。
1980—1988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概况表

二、农村合作医疗
本县建立生产大队卫生室(后改称合作医疗室)始于1965年夏,当时仅在部分大队试办。合作医疗室所需药品、器材由所在大队配置,其资金由大队公益金支付。农民治病只收药品和材料成本费,诊断费、注射费和其它手术费均免缴。医务人员均为半农半医,称为“赤脚医生”。据1980年统计,全县“赤脚医生”有772人,其中女赤脚医生244人,会接生的女赤脚医生154人。为提高赤脚医生的医疗技术水平,1969年至1978年,县卫生局共举办九期赤脚医生培训班,短期4个月,长期10个月,共培训399人,培训经费达5万余元。1979年9月,由县卫生局主持,首次对全县赤脚医生进行理论考试与实践考核。是年,赤脚医生实有人数799人,参加考核人数652人,考核合格者367人,占实考人数56.3%。县卫生局向合格者颁发了“赤脚医生”证书。赤脚医生的报酬,由生产大队经民主评议,给予一定的工分补贴。自1981年后,农村医疗收费出现多种形式,有的大队由医生集体承包,有的个人承包,还有个体行医。
合作医疗制度对农村防病治病,开展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和爱国卫生运动,曾起过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赤脚医生”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业务培训不够,加之药资筹措困难,农村“就医难”的问题未获得真正解决。因此,很多患者不得不到区、乡医院和县医院求医。合作医疗也随之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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