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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沿革
1950年,贵池县人民政府始建定期统计报表制度。1952年成立县统计科,并在基层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1958年“大跃进”期间,由于受浮夸、冒进等“左”倾错误影响,统计机构的职权受到侵犯,统计人员屈从于“长官意志”,虚报、瞒报或拒报统计资料的现象普遍发生,导致许多重要统计数字严重失实。1963年起,相继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和《统计工作试行条例》,本县统计部门对1958年以后的重要统计数字曾作过核实调整,但由于原始报表失实,这一时期的统计数字仍难以反映当时国民经济的真实情况。“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统计机构撤销,人员下放,工作停顿。1968年至1975年,先后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进行一些主要经济指标的统计。1982年,在县计划委员会统计科的基础上重建贵池县统计局。198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正式公布实施。同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1987年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通过贯彻统计法及实施细则,本县统计工作日臻完善。1988年,全县有专职统计人员121人,其中统计师12人,助理统计师47人,统计员47人,初步形成县属各部门和企业单位以及乡镇的统计信息网络。至1988年,全县已建立的定期统计项目主要有:农业统计、工业统计、商业统计、物价指数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物资统计、劳动工资统计和综合性统计等。
二、统计调查
新中国成立后,由县统计部门主持调查的项目有:1953年、1964年和1982年三次全县人口普查;1985年的全县工业普查。县统计部门参与调查的项目有:1981年的土壤调查,1983年的农业区划调查,1984年的房地产普查及1986年的物资普查(清仓查库)等。
50年代中期,本县开始对县境农民生活进行抽样调查。1968年中断,至1979年始恢复。198Z年,在建立县统计局的同时,建立“贵池县农村经济抽样调查队”,就农村经济、农民家计及农业产量3个项目进行抽样调查。1982年至1987年的6年,全县家计抽样调查由30户增至100户。农经抽样调查分布于县境5个乡、15个村。
县统计部门在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的基础上,陆续编印各类统计资料汇编,其中有《贵池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贵池县农村统计资料》、《贵池县三十年国民经济统计资料》等。从1984年起,还定期或不定期编印《统计工作情况》和《农村调查简报》,供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决策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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