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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计划项目与编制
自1953年国家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起,本县“国民经济计划”大部类项目有:(一)工业生产计划(含工、矿、交、邮);(二)农业生产计划(含农、牧、林、渔);(三)外贸收购计划;(四)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五)财政收支计划;(六)信贷计划;(七)商品流通计划等七项。1980年,计划名称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县各项事业,除军事外,均纳入计划范围。新增的计划项目主要有:招生计划(初、高中学校)、人口增长计划和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事业发展计划等。1980年起,本县基本建设投资改财政拨款为银行贷款,本项计划不再编制;同期,市场商品逐步敞开流通,“商品流通计划”的编制已无必要。
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程序是:首先由各区(镇)乡及各系统提出计划建议数,经县计委综合平衡后,再报请分管县长初审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上级计划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国家计划会议精神,结合各县上报的计划方案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再拟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正式下达执行。1981年以后,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需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程序是:首先由各区(镇)乡及各系统提出计划建议数,经县计委综合平衡后,再报请分管县长初审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上级计划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国家计划会议精神,结合各县上报的计划方案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再拟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正式下达执行。1981年以后,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需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