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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本县设县户房(县衙六房之一),实行财、税合一管理,主要是征收钱漕、杂税和发放各级官吏的俸银。民国时期,贵池先后设有县公署第二科(财政)、县财政局和县政府财政科。在民国初期,本县属安徽省乙等二级县之一,年征税金10万元至15万元。其间,贵池县公署曾颁布会计预决算制度,但未执行。民国34年(1945年),贵池地方财政赤字连续出现,靠省方拨补和加征户捐勉强支撑局面。民国时期的税务机构,先后设有县税捐稽征处,县田赋税捐稽征处,县田赋管理处,县税务局和县田赋粮食管理处等。县境关卡林立,税目繁多。
新中国成立前,本县有当铺、钱庄和地方银行等金融实体。抗日战争胜利后,市场物价飞涨,法币严重贬值,民国36年与26年相比,法币仅值前10年的十二万五千分之一。国民政府在本县发行的各类公债券,名为“到期偿付”,实是一张废纸。
新中国成立后,本县财政收入基本稳定,并逐年增长。县内各项建设事业得到了财力的支持。国营工商企业先后进行税改,实行经营承包,利税上缴成为县财政收入中的第二位。在调减农业税负担的同时,简化工商税种,新辟税源,使税收额稳步增长。1984年,全县财政总收入为1479.2万元(不含三线厂),是1950年的46.2倍,收大于支,摘掉了“财政补贴县”的帽子。1987年,全县财政总收入达3276.1万元,比1984年增长1.22倍。是年,本县获全国、全省财税先进集体称号。随着各类银行的陆续设置,本县采取加强现金管理,开展储蓄业务、调整信贷政策,控制基金等办法,使县境金融市场朝着稳定协调的方向发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一个多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体制,已在本县初步形成。县保险公司自1980年恢复业务后,发展顺利,连续4年的保费收入均居全省县级公司之首,连续5年获省级金融先进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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