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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县政府征地40.65市亩,用于文教卫生事业和市政建设。1956年至1959年,共征地2790.14亩,年均征地697.54亩,其中80%的土地用于工矿企业的建设。土地收归大集体时,非农业建设用地多数未办征(拨)用地手续。至1969年,随着上海后方基地小三线的进驻,和县级“三小”工业的建立,以及商品经济的逐步发展,工矿企业和商业设施的用地量增多。1979年至1988年,每年年均征地量均在600亩左右,其中耕地在百亩左右。
在1979年以前,征地工作由县民政局负责。自1979年转由基建局管理。基建局后改名建设局,设城建股和村镇股,分别管理国家建设用地和农房、乡镇企业用地。1984年4月,在全县33个区乡(镇)各配备一名土地、规划、建设、环保四位一体的管理员,初步形成土地管理网络。1987年,设土地管理办公室。1988年6月,成立贵池县土地管理局,从此土地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轨道。
1982年,贵池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颁发了《贵池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细则》、《村镇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山区建房用地原则上不占耕地;丘陵地区建房一般利用荒山、荒坡;圩区建房充分利用滩头隙地或不宜农的土地;农民建房一般在老宅基上再建”,鼓励向空中发展。
1985年根据两个“细则”,开始试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用地计划目标管理。次年,全面实行按耕地总面积万分之一点五的计划用地指标控制。1987年以后,每年将计划指标一次性下达到各乡镇,实行分级目标管理。乌沙镇对建房用地采取统一征用,统一建设的方法,把镇上75户经商农民组织起来,统建集群住宅区。
1987年土地管理部门清查出,自1982年至1987年间,全县违法占地案件3134起,其中补办手续的2876起。罚款1.9万余元,拆除乱占耕地的房屋5506平方米,收回耕地26.17亩。1987年的依法用地率,由1984年的81%提高到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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