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四节 用水管理
用水管理制度,历代多有规定,查村堰在城西南150里,灌田1300余亩。明洪武三十一年,池洲知府赵安规定:查村堰上、中、下游灌区,用水时先下游后上游,豪强专利者罚;渚湖村丁冲堰按受益田亩多少分水,并立石质分水量水斗门控制。建国后,在用水管理上也多有规定,提倡灌溉时先远后近,先用活水后用死水等。1964年,贵池县人民委员会明文规定,马衙、四岭水库灌区每亩收水费0.5元。1984年12月,贵池县人民政府颁发《贵池县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标准和收交使用管理细则》(试行)通知,规定水费征收标准:机电排灌站8米以下扬程的,每亩收水费3~4元;8~14米扬程,每亩收4~6元;马衙四岭水库平均每亩0.8~1.2元;八一水库每亩收0.6~0.8元;大小西山水库每亩0.5~0.6元。东南湖排灌站对城内的生产单位的污水废水排除,按排污泵出水量或排污沟渠截面流量,每方水收费3分。
本着一水多用,以站养站和以库养库的原则,在“加强经营管理讲究经济效果”的方针指引下,各地开展了水利多种经营,发展水库养殖,小水电并网送电,油脂加工,养蚌育珠,编织防汛草袋,粮食加工等业务,一般年分,总收入约20万元。
本着一水多用,以站养站和以库养库的原则,在“加强经营管理讲究经济效果”的方针指引下,各地开展了水利多种经营,发展水库养殖,小水电并网送电,油脂加工,养蚌育珠,编织防汛草袋,粮食加工等业务,一般年分,总收入约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