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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0年5月,驻驾、高岭两公社在全县率先实行“水统旱分”(水田集体统一经营,旱地分户经营)和大包干等形式的生产责任制。1981年7月,全县3761个生产队,有2111个生产队实行了各种形式的责任制,占全县生产队总数的56.1%。责任制主要有“包干到户”、“划组联产”、“以组包干”、“包产到户”、“统一经营联产到劳”、“专业承包”等形式。10月,全县农村普遍实行“大包干”生产责任制,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方法是:田地按人口分到户,集体生产农具(犁、喷雾器等)作价卖给个人,大型农机及队办企业由个人承包,家庭联产承包,劳动所得除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外,每年按田地亩数向生产队缴纳定额提留(承包费)作为兴修水利、队干部报酬、五保户生活补贴等开支,多余部分均归承包户所有。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据1987年中共贵池县委办公室调查报告:1986年全县农村经济总收入28433.9万元,比1981年6689.7万元翻了两番多,平均年递增33.6%。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81年的92元增加到354元,增长2.8倍,平均每年增长30.9%。但县委的调查报告也表明:包产到户以后,使生产、经营的决策权分散化了,家庭经营的局限性和商品生产的社会化产生了矛盾。因此,对进入市场、办水利,推广科学技术等一系列家庭难以办到的事,全县农村正在实行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进入第二步改革的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