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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义务兵
1955年,国家颁布《兵役法》。征兵工作以县兵役机关为主,组成征兵办公室。适龄青年自愿报名应征者,经体检,政审合格后,由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1956年首次征集义务兵110人。
自1956年至1988年,本县共征集新兵28批(次)。被批准入伍的8266人,其中有飞行员6名,空降兵7名,女兵22名。
1956年,按《兵役法》规定,本县进行征兵结合预备役登记,有2404人登记服预备役,此后一度中断。1980年恢复预备役制,具体登记办法由县人武部结合每年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对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退伍军人,填写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卡片,并在《退伍军人证明书》加盖“服预备役”专用章。对部队确定免服预备役的退伍军人,在《退伍军人证明书》上加盖“免服预备役”专用章;党政机关、公社(乡)、街道、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每年要在6月30日前,对经过登记确定服预备役的退伍军人变动情况核对一次。设有人民武装部的,由人武部办理,未设人民武装部的,由单位领导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办理。
自1956年至1988年,本县共征集新兵28批(次)。被批准入伍的8266人,其中有飞行员6名,空降兵7名,女兵22名。
1956年,按《兵役法》规定,本县进行征兵结合预备役登记,有2404人登记服预备役,此后一度中断。1980年恢复预备役制,具体登记办法由县人武部结合每年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对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退伍军人,填写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卡片,并在《退伍军人证明书》加盖“服预备役”专用章。对部队确定免服预备役的退伍军人,在《退伍军人证明书》上加盖“免服预备役”专用章;党政机关、公社(乡)、街道、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每年要在6月30日前,对经过登记确定服预备役的退伍军人变动情况核对一次。设有人民武装部的,由人武部办理,未设人民武装部的,由单位领导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