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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2年(1933年)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实行征兵制,规定“三丁抽一,五丁抽二”,凡满18—45岁的男丁,均需服役。征兵事宜由县政府军事科负责。具体手续为:家庭调查、体格检查、抽签等,实以抽签为准,其它手续为虚设。每期征兵开始,由保甲长按地域编制名册,依序编号,而后由乡(镇)长主持当众抽签,中签者被押送入营。抗日战争后期,贵池县国民党统治区人口不足9万(1943年统计),每年征兵七千余名,被征集入伍的全是穷苦劳动者。壮丁入伍后,缺衣少食,甚至被任意虐杀。据民国30年贵池团管区司令部转发芜徽师管区训令称:国民党军85师接受第一战区第二十七补充兵训练处第四团第三期新兵,途经河南洛宁县时,“枪杀无辜病兵甚多”。被枪杀的病兵,有的“系用炸籽将脑盖骨皮及面部炸去一部致死”。有的“用穿胸弹致死”,“血肉模糊,为状极惨”。国民党政权的征兵制使老百姓视中壮丁如入鬼门关。被征壮丁欲求免征,须以巨款请托乡保长“买顶应征”(买壮丁)。许多农民因此倾家荡产,有些无钱“买壮丁”的则以自残肢体的办法逃避兵役。民国30年(1941年),本县山区一名中签的壮丁为拒绝应征,用石灰涂瞎了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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