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婚姻登记
解放前,男女结婚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办理婚姻登记。1950年4月30日我国公布了《婚姻法》,贵池县随之开展了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成立贯彻《婚姻法》检查委员会,由县委宣传部、法院、民政等15个单位组成。先后在乌石、黄田、莲峰等乡进行试点工作,其间共训练县、区、乡三级干部计4714人,全县11个区(詹大区未统计)的成年人中有85%都受到教育。
1950~1952年贵池县乌石乡贯彻《婚姻法》调查统计表

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后,大部分公社将婚姻登记工作交管理区或大队办理。离婚登记由公社办理。1961年10月,贵池县人委发出《关于婚姻登记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婚登记,在农村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负责民政工作的人员办理,在县城由池州镇人民公社办理。
1981年1月1日起,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在办理结婚、复婚登记时,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情况:(1)男女双方是否已达到结婚年龄(法定结婚的最低年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2)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将本人户口证明和所在生产大队或工作单位出具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3)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4)有无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注意:(1)双方是否完全自愿;(2)男女双方必须提出申请;(3)对财产、子女是否作出适当处理;(4)必须经双方户口所在地或单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婚姻登记机关才予受理,间隔期为3个月。
1987年,在全县建立简易婚姻登记档案。当年办理结婚登记5000对,离婚登记20对,调解和好的35对。
1988年结婚登记4094对,离婚95对,调解和好50对。

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后,大部分公社将婚姻登记工作交管理区或大队办理。离婚登记由公社办理。1961年10月,贵池县人委发出《关于婚姻登记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婚登记,在农村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负责民政工作的人员办理,在县城由池州镇人民公社办理。
1981年1月1日起,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在办理结婚、复婚登记时,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情况:(1)男女双方是否已达到结婚年龄(法定结婚的最低年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2)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将本人户口证明和所在生产大队或工作单位出具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3)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4)有无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注意:(1)双方是否完全自愿;(2)男女双方必须提出申请;(3)对财产、子女是否作出适当处理;(4)必须经双方户口所在地或单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婚姻登记机关才予受理,间隔期为3个月。
1987年,在全县建立简易婚姻登记档案。当年办理结婚登记5000对,离婚登记20对,调解和好的35对。
1988年结婚登记4094对,离婚95对,调解和好50对。

下一篇:没有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