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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贵池县人口生育经历了由无政府状态到有计划发展的过程。50年代,由于宣传上的片面性,致使关心计划生育的人不多,实行晚婚节育的人更少。1965年,开始引起注意,但计划生育只在县内个别地方推行,无明显效果。“文革”期间,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形成建国后第二个生育高峰。1966年至1972年,全县平均每年净增12740人。
本县计划生育工作,以1972年为新的起点,县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全县上下掀起宣传晚婚,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潮。同时宣传科学知识和典型经验,在群众中形成计划生育光荣的新风尚。1972年,本县茅坦公社率先采取措施,使人口增长率下降到10.6‰,实行计划生育的占70%,晚婚率达95%以上。
1978年是本县计划生育工作的转折点。中共中央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后,县革委决定:从1979年起,本县进入大力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的阶段,并在政策上做出优待规定;对自愿生一个孩子的,发给计划生育光荣证,从申请之日起发给儿童保健费(城市男孩每月5元,女孩6元),农村补贴工分;独生子女户承包两份耕地,划给二人份自留地和宅基地。对超计划生育,三胎以上者,予以经济限制;对超计划生育者扣除夫妇双方总工资额的5%,生4胎扣6%,如此类推;在招工和招生中,独生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职工因施行节育手术发生事故,丧失劳动能力的,经鉴定属实,其工资待遇可比照工伤处理。
1980年,贵池县委发出文件,对超生者工资不予升级、1981年,县公安局、计划生育委员会等7单位联合通知规定:新生婴儿凭准生证、出生证到户口管理部门登记。1988年,贵池县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享受15至30天产假,4个月以上的享受产假42天,工资照发。1988年9月1日以后,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0天。
通过对一系列有关政策的认真贯彻,贵池人民的生育观有了变化,从多生转向少生、优生,从单纯追求子女数量转向重视子女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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