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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体制
解放初期,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院、所、站长分工负责制的管理体制。在经费管理上,对医疗单位实行差额补助,对卫生防疫、血防、妇幼保健部门实行全额补助。人事工作归宣口管理(县委宣传部)。1968年,各县设立卫生站,统一由卫生站管理。1978年,又实行党委(支部)领导下院、所、站长分工负责制。1984年起,全区实行卫生改革,各县医疗卫生部门普遍实行院、所、站、校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干部实行聘任制,工人合同制。部分医院工资实行浮动制。地县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在行政、业务上隶属卫生主管部门管理。1953年到1956年,各县区卫生所相继建立。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区卫生所与所在地的联合诊所合并改称区中心卫生院,原各乡的联合诊所改称公社卫生院,由区中心卫生院代管。经济由独立核实,自负盈亏,改为区中心卫生院统一核算,人员统一调配合理使用。从此,区乡医院的人员有全民和集体的两种身份。1963年对区医院曾一度实行“三权”(人事权、财权、管理权)下放,1964年终止收回由县管理。1980年,对基层卫生院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实行分级管理,区乡卫生院经济脱钩,乡卫生院经济独立,业务受区中心卫生院指导,行政由县卫生局和当地政府双重领导。1984年起,区乡卫生院普遍实行以经济为杠杆,以质量为制约的医疗卫生技术承包责任制,由县卫生局与区中心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与乡卫生院签订承包合同,实行奖惩兑现。
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推行,农村合作医疗解体,个体行医日益增多。各地管理办法:一是强调行医资格。必须具备中专学历或有医士职称,经过考核合格,方可定点(即户口所在地)行医。没有学历和职称者,要经过严格考试考核合格,才发给临时行医许可证;二是加强管理。要求看病有处方,门诊有登记,收费按标准,各种规章制度上墙。要承担防疫保健任务,服从乡镇卫生院管理。自1984年起,各县每两年都进行一次村卫生室整顿和对个体行医管理,对违犯规定和不服从管理的进行处罚或吊销行医许可证。无乡村医生证书,改称卫生员,在乡村医生指导下,凭“卫生员证”参与预防保健活动。
(二)医政管理
50年代初,皖南池州区中心卫生院与县卫生院实行院长领导下的科主任负责制。1953年至1966年,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1979年后,对各级医院领导体制进行整顿,县以上医院普遍实行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并设立了职能科室。地区医院设两部(门诊部、护理部)一室(办公室)四科(医务科、人事科、事务科、总务科)。县医院设两部(门诊部、护理部)四股(医务股、政秘股、财务股、总务股)。1982年,根据中央卫生部发布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委(支部)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1984年起,全面推行卫生改革,各县医院普遍试行院长负责制。在院长的领导下,形成了以业务副院长为首的医疗指挥系统,以后勤副院长为首的后勤保障系统和以护理部主任为首的护理系统的垂直领导体系。1986年11月15日,专署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公安厅《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知》。要求各地广泛宣传,认真贯彻。地区池州医院和各县医院按照通告规定,同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1988年11月,卫生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翌年元月27日,省卫生厅、专署卫生局发出通知,要求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地县医院除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外,连同《医院工作人员守则》印发到科室做到人手一册,并作为考核一项重要内容。1990年9月11日,卫生部召开“加强廉政建设,纠正卫生系统行业不正之风”电话会议。地区成立全区卫生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各市县卫生局和地区医院也成立相应组织。为加强行业作风的社会监督,地县市卫生局都坚持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公布于众。是月,专署卫生局制定了全区卫生系统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四条措施,下发全区卫生单位执行。10月5日至6日,召开全区卫生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研讨会。是年6月,青阳县政协、县卫生局联合举办卫生系统医德医风演讲会,到会代表160人。参加演讲的13名选手,是经全县各个层次的医疗卫生单位预赛选拔的,年龄最大的50来岁,最小的20岁。与会代表充分肯定这是寓思想教育于活动中的一种好形式,应常讲常新。1993年11月,省卫生厅根据专署卫生局推荐,确定池州地区医院为全省医疗行业作风建设试点医院。
(三)公费医疗管理
1949~1951年,国家机关党政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医疗费包干,由各单位统一使用。1952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8月30日,卫生部(52)卫医字第831号检发“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是年7月,本区开始实行公费医疗制度。青阳、贵池等县成立公费医疗实施管理委员会,由县长担任主任。全区公费医疗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财政局按每人每月1.5元,指定专、县医院为公费医疗点,凭“公费医疗证”就诊,登记作帐,由卫生科掌管使用,凭据报销药费。享受公费医疗的病人的门诊、住院医药费、各种检查费、材料费、手术费、输血费等,均从公费医疗经费中开支,挂号费、住院伙食费、镶牙、配眼镜等,由个人自理。1958年,实行个人负担门诊挂号费和少量住院费的制度。凡住院1月以上的每人每月负担住院费1角;2个月以上的负担2角。1962年,公费医疗经费定额有所提高。享受专区级医疗待遇的人,每人每月1.8元,享受县级及县以下待遇的人,每人每月1.7元。1964年5月,国务院规定,凡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其往返车船路费可在本单位差旅费中列入。1965年10月6日,池州专署批转专署文教办公室《关于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意见》中对于地专机关享受公费医疗范围、定额、就诊手续以及病人转院检查、住院治疗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是年12月份,地专机关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统一颁发公费医疗证就诊医疗。是月,地区革委会颁发《专直机关干部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凡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内开支的国家机关,以及全额或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经各级编委批准的现有在编工作人员均享受公费医疗预防待遇。到1970年12月止,地专实行公费医疗单位共有42个。1974年11月11日,遵照卫生部、财政部联合通知精神,全区统一规定了自费药品范围。并规定外购处方的药费,必须经医疗主管单位批准方可报销。1977年11月24日,省劳动局、财政局、卫生局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的通知对自费药品范围重新作了规定。嗣后,各县和地直单位对公费医疗制度的执行都采取若干改进措施。贵池县规定营养滋补性的西药13种和中药18种,除特重病人外,限制使用。1978年起,根据省财政局卫生局通知,年人均公费医疗定额升为30元。1979年8月25日,池州专署财政局、卫生局下达《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及其经费分配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强对公费医疗工作的领导,地直和各县均应建立和健全公费医疗管理委员;要管好用好公费医疗经费,杜绝浪费,减少超支。地县财政局根据公费医疗审定人数,核发公费医疗经费,分季按指标拨给各公医单位的70%,由各公医单位包干使用。1980年,全区公费医疗经费继续超支。1983~1984年,医疗经费实行按系统、单位包干使用。每人全年定额36元,年终统一结算。对因重病住院及施行大手术者造成医疗经费超支,年终由医管会与财政局联合审核追补。1985年,区内不少医疗单位中西药房购销非治疗性商品,如化妆品、洗发精、洗涤剂等,以致公费医疗经费继续超支。是年7月,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劳动局、人事局、医药管理局转发中央“三部一局”联合通知精神,对本地区药品包装购销以及医疗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认真进行了一次检查。1986年起,全区实行公费医疗经费分级管理。区乡镇列为一级财政。县(市)财政局按每人全年40元的标准,将医疗费一次性直接划拨至区乡(镇)财政所,放到基层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县直单位、县管学校及各区卫生院,由医管会按每人全年40元标准,拔至各主管部门包干使用。离休老干部、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和三种病人(癌症、精神病及因病死亡者)的医药费,由医管会统一掌握,实报实销。
1989年,经专署批准,地区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是年,配合省公费医疗检查组对本区公费医疗管理进行了检查。
同时,又规定,离休干部与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时,必须同时持有医疗费发票和门诊病历。其住院费用由医院记帐,直接与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统一结算。翌年5月13日,国家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发出通知,重申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费用,不得实行定额包干办法,以保证他们的伤病得到及时治疗。
自1992年起,公费医疗费用标准提高到每人全年54元。同年规定,所有在职职工及退休职工医疗费,由县(市)财政局按每人54元标准直接划拨到各单位直接管理。公费医疗办公室仅承办离休老干部、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和前述“三种病人”的医疗费报销。
全区全民所有制的工交、财贸、工矿企业单位的职工,享受劳保医疗。劳保医疗经费,由本单位自行统筹统支,凭单位介绍信记帐。1984年后,厂矿企业取消合同介绍信,实行包干到人。规定职工每人每月医疗费4至6元,每月随工资发给个人,超支不补。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20—50%。患有职业病(包括矽肺、铅苯中毒等)或工伤事故,门诊和住院费、医疗费不受限制,实报实销。离退休职工就诊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较低,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则实报实销。享受劳保医疗单位,其家属子女医疗费可报销一半。
(四)药政管理
药政管理与药品检验机构70年代前,地、县卫生行政部门,未建药政管理机构,由地、县卫生局医政科(股)兼管药政工作。自1985年起,东至、青阳等县卫生局,相继设立药政股,各配备2名专职药政管理干部,东至县还设药品监督员3人。贵池、石台等县卫生局,配备专职药政干部。1992年,池州地区专署卫生局始设药政科。1978年11月,地区成立地区药检所。不久因地区行政区划变动未开展工作。1988年12月,复设池州地区药品检验所,有主管药师1人,药师1人。
1985年9月,东至县设药品监督检验所并受卫生局委托,实施药政管理。
药政法规贯彻及质量监督1978年,国务院颁发《药政管理条例》。1982年,地区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淘汰127种药品的通知》。是年,贵池县对应予淘汰的药品及时作了处理。该县仅区、乡卫生院报废淘汰的药品总值达15714元。青阳县县乡医院共淘汰的药品价值9087元。是年1月13日,地区专署卫生局召开全区药政工作座谈会,并发出《座谈会纪要》。1985年2月9日,卫生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的实施方案”。4月24日,专署要求各县和地直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具体安排,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做好工作,以保证《药品管理法》顺利施行。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颁布执行。7月28日至8月6日,地区卫生局举办“正伪药品展览会”。参展的有地县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局、地县医药经营单位及地县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中西药人员。是年,贵池县加强药政管理队伍建设,设立县级药品监督员4人,发放个体药品经营许可证7家(国营5,集体2)。1986年,青阳县卫生局成立药政股,有2人专事药政工作,对医药卫生部门和社会行医卖药进行监督和管理。1987年,东至县建立药品检验所,配备专业干部和药检人员。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1家,经营许可证10家,制剂许可证2家,精神药品购用卡共39个医疗单位。建立了县、区、乡三线药品监督网。是年起,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医院药剂管理办法》,池州地区医院、各县医院相继建立药事委员会逐步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和质量监督。制定了“基本用药目录”。1988年4月6日,地区专署卫生局召开全区药政、药检工作会议,进一步贯彻《药品管理法》,强化监督职能,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1989年12月24日,对全区药品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考试。全区报考114人,实考104人,占应考人数的91.2%。11月22日至30日,专署卫生局组织力量对全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县以上医疗单位进行一次药政工作大检查。重点检查卫生部、国家工商局(89)第34号文件规定的山药、茯苓等11种中药材、药厂对药品标准执行情况,医药经营及县以上医院对《药剂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对21种可疑中西药品(材)进行了抽检。1990年,地区药检所审核、换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制剂许可证》。是年6月28日,召开会区换发“三证”工作会议,传达卫生部、省卫生厅的有关换发“三证”的精神及要求。本年底进行了验收,验收合格率达80%,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提出了整改要求。1991年,开始对县以上医院的自制药剂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是年,为进一步推动药品监测和医院药剂工作,开展了一次药品监督及医院药剂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推荐活动。通过评选、推荐,有6名分别获卫生部、省卫生厅和地区卫生局表彰。有3个单位分别获卫生部、地区卫生局表彰。1992年4月,专署卫生局在石埭县召开全区药政工作会议。传达贯彻省药政工作会议和省禁毒会议精神,研究部署92年药政工作任务。是年,青阳县为保持药品销售环节中的卫生,对药品批发经营部从业人员76人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及时调换岗位。1993年,地区药政、药检机构分立。5月起,地区药检所独立工作。
清查伪劣药品1955年7月,贵池县成立“医药管理委员会”,在县城各药店查出伪药40种。其中,中草药34种(计30斤),中成药4种,西药2种。同年,该县在接收天主堂“圣心医院”时销毁过期失效药品(西药)144种。是年8月,清除城内各式伪药广告及商标103幅。1953年,东至县卫生科负责药政管理,对游医药贩,开展检查监督,制止药商抬高药价,代配或变相出售“仙方神药”。1963年5月,贵池县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管理民间行医卖药的暂行规定》。1964年6月,又颁发《关于加强对社会游医管理的规定》。“文化大革命”期间,滥制中草药制剂成风,制药部门疏于质量监督,游医药贩不服管理,假冒药品充斥市场。1978年起,各县重新整顿市场,加强药政管理。1982年10月,贵池县卫生局、供销社、工商局、医药公司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医药市场管理,取缔无证游医药贩,坚决打击倒卖贵重药材和卖假药等非法活动。是年,对应淘汰的药品及时作了清理。仅区乡卫生院报废应淘汰的药品总值达15714元。1985年,“晋江假药案”披露后,池州地区纪委责成专署卫生局、工商局、医药局,组成地区查处伪劣药品检查组,对各县县直医疗、医药单位、城关医药商店、部分城关卫生院、个体开业医生和池州医院、东至中药厂等50多个单位进行了检查。重点是“晋江”假药29485盒,价值1254277元。贵池、东至等县人民政府组织卫生、工商、医药公司等有关部门,开展全县医药市场大整顿。东至县取缔行医卖药10余起,查封锁毁19种伪劣药品,价值6271元。贵池县对库存药品进行一次清理,从中药中查出冒牌药品:伊轮贝母12公斤,玫瑰冲剂840合,查出失效药品:灵芝片等750合。从西药中查出失效可特因片470片,价值2104元,全部报损。同年9月,又清查出伪劣药品161种,其中“晋江”假药4种,伪劣中药材6种,应予淘汰的药品37种,变质药品103种,超过有效期为11种,总值8135.39元,全部予以销毁。青阳县卫生局抽出5名医务人员,组成伪省商品清查小组,分别对县医疗机构及县医药公司的药品进行了清查。共查出伪劣药品2934种,总价值98000元。其中有福建晋江地区假药19种,价值2986.68元。对清查出的伪劣药品,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公开销毁。是年7月28日至8月6日,专署卫生局举办“正伪商品展览会”,参加的有地、县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工商局负责人和地县医疗卫生、医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中西药人员。1987年,各县再次整顿医药市场,东至县查出淘汰药品3种,过期霉变失效中西药品156种,麻醉药品13种,假药15种,青阳县对全县药品进行全面检查。共查处淘汰、霉变、失效药品230种,价值2500元,及时登记销毁。是年5月1日至13日,贵池县在县工人文化宫,举办查处伪劣假冒药品展览。参展群众达1000人。6月,该县将在药品检查中收缴的淘汰、伪劣、变质15箱、100余种药品,在县医院当众销毁。此次销毁的药品,有1974年生产的毒麻药品和1982年公布淘汰的药品,有过期失效的西药和霉变的中药,还有未经主管部门核准生产及粗制监造的伪劣药品。
1988年7月22日,地区药学会,在地区科协、药检所的大力支持下,组织一次伪劣中药饮片展览。展览的伪劣中药饮片共106种。参加的有各县卫生局医政股长,部分医院,医药公司门市部中药负责人。是年10月下旬,青阳县抽调12名专业人员,开展药品质量检查。查出价值1700元的伪劣药品,并进行销毁处理。1990年,青阳县继续强化《药品管理法》,对医疗卫生单位和外来售药者加强检查监督。1991年,各县严格药品质量管理,取缔非法药贩。青阳县支持配合地区药检所对该县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行检查验收,先后查封锁毁有关批号的小活络丸、假麦迪霉素、活血止痛膏等伪劣药品。1992年4月,专署卫生局发出《关于在全区开展药品质量突击检查的通知》。5月,全区掀起一场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高潮。6月18日,专署在贵池县召开全区药品质量大检查工作汇报会。各县、市卫生局药政负责人汇报了本县市开展药品质量大检查的情况。9月29日,召开全区卫生系统打假工作紧急会议,传达贯彻省卫生厅召开的打假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打假工作任务。要求各地把打击假伪劣药品作为卫生工作重点;对流入医药市场的假、伪、劣药品实行堵源截流;进一步加强医药市场监督作用。通过两次“打假”高潮,全区共查处“三无”、“霉变、伪劣及贮存失效的药品300多种,金额达8万余元。9月21日至10月10日,专署卫生局组织力量,按照国发92(38)号文件精神,对全区卫生系统医药经营部门使用和销售的一次性输液器和药品进行一次突击性检查。共查出劣质药品12种、14个批号。其中,青阳县医药公司有9个品种,11个批号。不合格的一次性输液(血)器26144付;共查封一次性输液器56982支,伪劣药品160多种,价值3.8万余元。
1993年,继续对全区医疗单位、医药公司的药品质量开展检查。石埭县医药公司一次性销毁了一批霉变或虫蛀的中成药、中药材及出厂日期久远的西药,价价达2.8万元。是年,针对假劣药品流动的新趋向,重点在基层医药、医疗单位进行查处伪劣药品的活动。通过各地自查和地区组织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对乡镇卫生院、村医务室和厂矿卫生所药品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其覆盖面达100%。
取缔不法游医药贩1985年,各地始对游医及外来售药人员进行清查。东至县卫生局会同公安局、工商局、医药公司等单位,开展全县医药市场大整顿。取缔行骗卖药10余起,查封、销毁了一批伪劣药品及淘汰药品。1987年,青阳县共清查70余人次,查出违法游医及兜售假药21人次,取缔无证行医1人,没收并销毁其中13人的伪劣药品。是年,东至县药品监督检验所取缔一家个体蛇酒厂,吊销一家个体行医证。1988—1989年,青阳县取缔不法游医和药贩10起。1990年,处以四家药店经营者停业整顿,另有四家个体无证经营被取缔。是年,东至县卫生局对本县昭潭区东山乡梅塘村个体经营者李德印因无证经营,根据药品管理法有关条款,处以停业、罚款的处分。
特殊药品的管理1953年,东至县卫生科负责药政管理后,加强麻醉药品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审定使用麻醉药品的单位人员及使用手续。1956年,国家卫生部颁发《管理麻黄素暂行办法》。各县卫生行政部门对“麻黄素”,作为“限制性剧毒药”加以管理,控制销售和使用。1987年秋季,青阳县协同公安、农业等部门,对全县私种罂粟开展查禁工作。1992年,青阳县为配合禁毒工作,对乡镇以上医疗单位的麻醉药品使用管理情况作了重点检查。共查26745种,价值近58万元。查出伪劣1740种,价值2.81万元,分别作了封存和销毁处理。是年5月8日,池州专署卫生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工作。强调要依法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加强晚期癌症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的管理,认真做好药物成瘾者监测登记报告,实行购销存报告制度。是年11月28日晚,贵池市医院西药库房发现麻醉药品专柜被撬,药品被盗。被盗药品共有10种,其中麻醉药品4种,计874支,毒性药品2种,精神药品一种,其他药品3种。为此,池州专署卫生局发出通报,除责成贵池市卫生主管部门、协同公安部门查清被盗情况外,要求各县从中吸取教训,提高警惕,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麻醉药品管理,杜绝类似案件的再度发生。
医院制剂管理1965年起,各县医院相继成立制剂室,利用简易设备,生产部分灭菌制剂和大型输液。70年代起,条件较好的区中心卫生院也开展制剂业务。但制剂室条件较差,多无质量检验设备。1972年,地区人民医院开诊后,能生产供应本院使用的灭菌制剂和大型输液为主的近20个品种。1981年4月16日,省卫生厅发出《关于医疗单位配制大输液的几点规定》,凡具备条件的县以上医疗单位,经地市卫生局验收合格并发给《医院制剂许可证》后方可配制大输液。县以下医疗单位,除个别经审查确具条件者外,一般不批准配制大输液。是年4月30日,卫生部颁发《医院药剂工作条例》。同年11月17日,地区专署卫生局发出《关于医院(卫生院)制剂室验收发证的通知》,决定自1981年11月起至1982年3月止,为制剂室组织验收发证日期。同时,下发医院(卫生院)制剂室验收发证8条标准。考核总分为100分,凡经验收总分达到80分以上的制剂室,方可发证。对初验不合格的制剂室,要提出措施,限期改进。规定从1982年4月份起,凡未经卫生局批准发证,任何单位一律不准配制大输液。制剂室验收方法,首先由本单位自检,再报地区卫生局验收。凡经验收合格者,即发给合格证,作到成熟一个验收一个,成熟一批验收一批。1985年,全面开展制剂室验收发证工作。贵池、东至县医院、池州地区医院、东至县昭潭中心卫生院申请验收的制剂室有4个,均核发《制剂许可证》。1981年,地区医院新建的制剂楼投入使用。1985年,东至县医院新建灭菌制剂室和药检室。1992年12月,经专署卫生局批准,制定《县及县以上医院、中医院药剂科考核标准》。对全区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制剂室全面进行考核并发出检查考核情况通报。1981年至1993年止,全区新建和全面改造的制剂室4个,建筑面积共有1350平方米,总投资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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