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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城镇、农村住房地均为私有,其买卖、建造、继承和转让官府不加干涉,无土地专管机构。建国后,废止旧契约,土地属公有。农村土地属农民及其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征用审批核准程序由各级民政部门经办。60年代后,国家建设用地征用、查勘、审核工作由民政部门移交基本建设局承办。80年代后期,各市、县先后成立土地管理局。1988年,池州行署决定全区土地管理工作由行署土地管理局与行署城建局全署办公办理,各区、乡、镇分别配备1名专职土地管理员,从事土地管理和规划、环境保护三项工作,土地管理网络初步形成,土地征管工作基本走上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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