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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注册登记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把自己的商品同别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一种标记。我国最早的、完整的成型商标,比西方国家15世纪使用商标还早500年,北宋时期,山东济南刘家针铺使用的“白兔”商标。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清政府制定《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这是我国最早的商标法。民国12年(1923年),北洋政府制定了商标法,但未施行。民国19年(1930年),国民政府将修改的《商标法》公布,实行全国统一商标注册。在清末、民国时期,本区工业落后,一些手工业作坊,以自己的名字或牌号作为标记。建国后,1950年7月28日,国务院颂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9月又发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行全国统一商标注册。皖南行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发布了《商标注册临时办法(草案)》。1950年10月5日,皖南人民行政公署池州区专员公署转发商标注册条例及申请样式的通知,要求“工商科研究办理”,并附有《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更换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同年11月19日,池州专署抄转了中央私营企业局《关于申请商标注册应引注意事项》的函,按照《条例》规定,本着“注册与否,听其自便”的原则,全面展开了国营、公营、私营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工作。同时,对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带有反动、封建迷信和殖民地色彩的商标进行了清理。1957年元月,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规定一切产品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未注册的商标不准使用。1963年4月,国务院正式公布《商标管理条例》,并规定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区内由所在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后因计划经济产品统购包销,多数企业认为商标可有可无,这项工作未能全面开展起来。1972年5月,池州地区革命委员会商业局向各县商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了《如何搞好商标管理和工商企业登记工作调查提纲通知》,其中对商标管理提出了要求,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商标注册基本上实行的是“内销产品就地注册”的原则。1973年到1978年,商标注册登记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商标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地区革委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商标即可使用。批准后的商标图样,要报省备案和抄送各地、市商标管理部门,以防重复和冒仿。1979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恢复合同商标统一注册工作的通知》发出后,全区各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统一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始办理投票申请注册、转让、变更、续展、注销及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二级核转工作。1982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重新规定保护商标专用权,恢复商标自愿注册的原则,同时,对少数商品(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实行强制注册。1988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原安庆行署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同年4月编印了《注册商标专集》,属池州地区企业的注册商标有36件被列入了《专集》。
1988年10月,池州行署工商行政管理局组建后,对商标管理工作及时进行了衔接。首次编印的《安徽省注册商标汇编》中,全区有43件注册商标被编入。从1979年到1989年全区注册商标77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申请注册商标者日益增多。1993年元月,全省商标注册实行代理制,各级工商部门继续支持和指导企业申请注册工作。截止1993年底全区注册商标达124件。
(二)商标使用管理。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执行《商标法》的核心。对注册和未注册的商标实行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1978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清理商标的通知》的规定,全区各县对原使用的商标进行了清理。1989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的决定,全区开展了整顿酒类商标工作,对全区20多个酒类企业53种商标标识和商标装璜进行了清理整顿。同时,对全区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全面实行“商标监督员”制度,共推选商标监督员51人,形成了一个商标监督网络,并建立了注册商标档案,基本上实现了商标规范化管理。
为加快池州经济的发展,全区工商部门积极引导企业参与优质产品评选。1989年全区获省级优质产品9种,1990年和1991年共审查评优产品24种,被评选为省级以上优质产品9项。1991年全区对优质产品和出口商品商标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全区拥有优质产品和出口商品的企业32家,其中,优质产品的企业21家;出口商品的企业11家。全区优质产品使用注册商标20件,未注册商标1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2件;出口商品使用商标有6种注册商标(均属国内商标),有5家企业为定牌生产厂家,定牌商标7件。在获省级以上20种产品中,省优18种,部优6种。1990年优质产品创产值6436.34万元,创利税1094.27万元。出口商品出口到40多个国家和地区,1990年创汇总值为2515万人民币和68万美元。1992年是我国《商标法》实施以来商标首次续展,区内各县、市局对拥有的注册商标需续展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1993年上报全区第一批续展注册5件。
加强对商标印制的管理,是商标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1983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商标印制管理规定》,实行定点印制和凭商标注册证或营业执照印制商标的管理制度。1985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制定了《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对商标印制管理和对商标印制企业的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据不完全统计,自1986年至1990年间,各县开具的商标印制证明和印制委托书共计600多份,对规范商标印制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商标印制管理,1990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行署工商局于是年9月份布置了全区商标印制单位清理工作。经严格审查,1991年底,全区首批指定10个印制企业为“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其中地直企业2个,贵池市3个,东至县2个,青阳县1个,石台县2个。到1993年底,全区“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已发展到15家。
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假冒侵权工作,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关系到稳定经济秩序的大问题。各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方面帮助企业提高对商标的认识,正确使用注册商标;另一方面严肃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制止伪造、仿冒、滥印买卖商标的不法行为。1984年石台县工商局查处一起假冒销售上海永久牌自行车案件,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同时查处冒牌商品三起。青阳县酒厂连续多次擅自印制“注册商标”标识5种达70多万张,到青阳工商局严肃查处。自1990年到1993年底,全区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6起,封存和销毁商标标识12.25万套,罚没款达4.8万元。
(三)广告管理
广告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中国近代广告始于19世纪。本区广告的使用起于民国时期。《贵池报》民国32年11月27日第十五期,刊登了发布广告费曰“中缝平面每期廿元,长期面议,每行九字,每期三行,三天起码。”同年12月29日,该报二十四期中缝刊登了贵池县银行通告和群芳摄影社开业广告。建国后,全区广告事业虽有一定的发展,但大多为橱窗广告和户外张贴广告,而广告管理工作一直没有开展起来。1978年以后,随着政治和经济工作的拨乱反正,我国的广告事业获得了新生。1982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同年6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广告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985年以后,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基本上都配备了商标广告专管人员,1988年行署工商局组建后,商标广告科与办公室合署办公,1993年8月商标广告与企业科合署办公。
为认真执行广告管理法规,必须加强对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客户的监督管理。1984年以来,各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针对滥贴广告现象进行了一次检查和整顿。为了推动广告业的发展,各县开始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核准登记。1991年,全区各地在加强广告管理中,注重发挥广告的媒体作用,指导企业运用广告策略扩大营销,向企业提供商标广告咨询服务60余次。同时加强对广告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完善“广告业务员”和“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等。1992年5月份,在全省农村广告工作现场会的推动下,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筹建广告群或“广告一条街”。省工商局授权地区广告经营单位核准权,全区把广告业作为第三产业加以积极扶持和发展,取消在核准中不必要的限制,拓宽广告经营范围,使全区广告业初步形成了由国有、集体、股份制等多种成份,广播、电视、报纸、印刷、路牌、霓虹灯等多种媒体构成的新型服务行业,基本上在全区形成了一个门类较齐全,形式多样化的广告宣传网络。
为了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纠正广告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1982年下半年开始至1985年底,全国连续三次开展了对广告业的清理整顿,1989年到1990年,全区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清理整顿,经审查保留5家,换发了广告经营许可证,另外2家因条件不具备被注销经营资格。1991年查处2起广告违法案件。1993年全区对广告经营单位全面进行了年检和资格的审查、清理整顿,结合年检完成了广告许可证的换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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