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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县财政
清代,财政集中于中央。池州府征收的赋税悉数上解朝廷,经费支出由国库开支。地方公益事业多由地方官员或乡绅捐资兴办。民国初期,沿袭清制,保留池州府,收入支出仍由省财政核定拨付。民国2年(1913),财政部颁发《国家地方政费标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财政收入由省核定,增收的各项附加税和杂税,补助地方财政。池州府及县财源与权限,均无具体规定。当时,府、县财政实际只是省财政的报账单位。民国21年,成立第八行政督察区专员公署(简称第八区),对各县财政进行整理与监督。民国24年7月,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开始从法律上确认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建立县财政预算制度,由省核定。抗日战争期间,第八区财政经费列入省预算,开支由省财政厅审定拨付。民国29年,省、县财政分开。民国30年,省、县分属国家财政及自治财政两大系统。第八区为省财政预算单位,属国家财政。民国35年,恢复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
解放后,新的财政体制多次变革。建国初期,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本区财政收支全部上缴中央,经费支出按月向皖南行署财政处报领,年终结余交回。1951年起,国家财政收支系统实行中央级、大行政区级、省(市)级三级财政体制,专署及县财政,列入省财政预决算内。县所属的乡镇村财政单独编造预算,不列入省财政预算内。是年,将公学产、罚没、规费等零星收入划归地、县自收自支,称为地方经费。自此,即有省款和地方款之分,省款全部上缴入库。同时,还建立了乡镇财政,乡镇财政收入有契税、农业税附加、公用事业附加,属于县掌握经营的企业收入等。1952年1月,撤销池州专署,并入安庆专区。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预算制度,采取自收自支,自求平衡。全区固定收入有地方各税即将农业税,工商营业税:所得税与中央、省财政分成,地区以下得固定是比例分成收入50%留地方,商品流通税,废物税两调剂年度预算正式核定时,如有差额则以上解中央或中央补助款平衡。支出方面,行政费和事业的经常费,大部分已下划到专区和县,不足部分由省财政统一调剂补助。1954年,实行财政预算包干,收大于支的包干上交额,支大于收包干补贴额。地辖各县还确定工商营业税分成比例为80%,货物税分成比例为30%。事业预预算指标改由主管部门统一分配。翌年,货物税分成改为20%。1956年,分成比例进行调整,公债收入、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为40%,货物税、商品流通税为50%,农业税全部上缴,地方各税和其它收入仍为县固定收入。翌年,复将商品流通税、所得税、货物税、营业税的分成比例调为60%,其余各项不变。1958年,中央对地方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办法。以固定收入和统一比例分成收入抵充支出后,不足部分由省补助。
1965年,又改成总额分成加固定收入的办法,一年一定。5种地方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地方商业收入(饮食服务业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作为地方固定收入,缴入地区及县金库。其余各项收入,包括企业收入各款、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盐税等作为省、地区、县的总额分成收入,专署收入缴入专署级金库。按照支出指标占收入指标的比例,确定应留的收入分成。商业收入、地方各税和其他收入均列为地县财政收入,超收全留。1967年,全区各县总额分成比例中留成比例和上解比例:贵池县分别为53%、47%,铜陵县为68%、32%。青阳县为60%、40%,东至县为51%、49%,石台县为64%、36%。1970年,本区上解比例为30.3%,留成比例为69.7%。翌年,省对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各县的预算收支,由各县提出具体建议数,地区根据省确定的年度指标,经综合平衡下达,核定各县预算总额,收入大于支出的,包干上交地区财政,支出大于收入的,由地区财政按差额数包干给予补贴。在支出中,除企业流动资金、城市人口下乡安置费专款专用外,其余各项支出都由各县统筹安排,调剂使用。各县上交和补贴数额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鉴于地区是一级财政,为考虑全区范围内出现一些意外问题以及应付一些特殊需要,必须掌握一部分机动财力。因此,地区对各县的超收数额提出20%至30%,其余超收留成和支出节余都归各县支配使用。如果发生短收或超支,由各县报地区转呈省批准,可做适当调整。预备费设置按确定各县年度预算支出总额的1.5%计算。为保证对中央的上缴任务和省级预算拨款的及时供应,全区是年上缴省比例为21%,留下比例为79%。1972至1973年,采取定收定支,超额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办法。1974至1976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1976年9月,调整各县财政收入上解和留成比例。为不影响资金调度,自10月1日起,太平县、东至县、贵池县的财政收入分成比例数分别为10%、35%和53%。
1978年至1979年,执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的财政体制,当年的实际收入比上年增加的部分,即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取得机动财力。1980年,撤销地区一级财政,行署相应改为省级预算单位。是年1月,撤销池州地区并入安庆行署,池州行署财政局分别并入安庆行署财政局、税务局。撤销地区财政的同时撤销地区金库。行署财政局的主要任务是协助省确定和调整所属县(市)的财政收支任务。是年起,省财政厅每年分配给行署一定数额的预备费,用以解决行署本级财政事先没有预料到的开支。是年,在东至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定额上交,一定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各地固定收入有地直企业、县属企业收入。农业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和其他收入。县办工业50%留成仍按专户储存,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留各地使用,企业上缴的基本折旧基金按中央规定办理,以上几项均不算包干基数,工商税作为调剂收入。支出方面,行署机关开支的事业费列省级预算,列入市县预算的有一般性的科技三项费用,县办工业技术改造补助费、支农支出、人防经费、城市维护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抚恤救济费、城市人口下乡经费、行政费、供销简易建筑费、其它支出等。凡是固定收入大于支出的地区,多余部份按一定比例上交,支出大于固定收入地区,不足部分从工商税中按一定比例划给各地,作为调剂收入。若工商税留下后,收入仍小于支出,不足部分由省财政给予定额补助。比例和补助定额确定后,原则上一年不变。东至县确定年上交款114.2万元。1982年,各县普遍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按照核定的包干收入,与包干支出比较,确定定额上交数与定额补助数,一定三年不变。1985年,实行新的分级包干办法,即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及不宜实行包干的专项支出,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1988年,对县级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进,调整收支包干基数,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为县对省的定额上交数,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部分,为省对县的定额补助数。同时,改进分成办法,各县参与总额补助分成的收入,由原来的核定收支,超收分成改为定额上交递增,定额补助递减的财政包干办法,包干期限为1989和1990年两年,年定额补助95.2万元,收入递增率为年1%,递增率内的收入上交省22.5%,超过递增率以上的收入全留。同时,对行署按所属县超基数收入的5%予以奖励。1988年后,将包干体制改为定额上交递增,定额补助递减。1993年10月,开始新的财税体制改革。
(二)乡镇财政
民国29年(1940),第八区所辖各县,为适应对日作战需要,实行新制,开始推行乡(镇)自治财政。是年,岁入项目有住房捐、房税附加、契税附加、牙税附加等4项;岁入项目有乡(镇)保经费、乡(镇)保员工薪金、预备费、印刷费等4项。民国30年,贵池县乡(镇)财政岁入5.16万元,其中住房捐4.42万元,占岁入总额的85.6%;岁出总额5.15万元,其中县辖20个乡、172个保,开支乡、保经费4.48万元,占岁出总额的86.9%。是年,青阳县乡(镇)财政岁入4.12万元,岁出4.08万元。铜陵、东流等县因大部分乡村沦陷未实行乡自治财政。在抗日革命根据地,建立税务机构,收取田赋和工商出入境税,以支持抗日战争。
解放后,1951年,本区建立乡财政。1952年,贵池县乡(镇)财政收入41.8万元,财政支出32.46万元,节余8.92万元。翌年,该县乡(镇)广辟财源,紧缩开支,收入支出相抵节余9.6万元。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各级乡财政纳入公社范围。是年,相继成立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一大二公”,财政项目混乱不清。1962年,公社财政管理改“包干”为“统收统支”,初步划清国家财政与公社收支的界限。此办法一直延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因集市贸易被取消,公社财政收入锐减。
1983年10月,国务院决定,撤社建乡。是年,在东至进行乡镇财政试点工作,实行一年定“收入下放,超收分成,支出包干,节余留用”的财政体制。1984年,各县设立乡(镇)财政所,正式建立乡(镇)级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财政体制。同时,核定各乡(镇)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等应征税额的包干基数,超基数的乡(镇)按比例分成。1986年,以乡、镇实行“核定收入基数,收入逐年递增,支出逐年调整,超收比例分成,短收扣支补齐,一定三年不变”的财政包干办法。1989年至1993年,全区乡财政收入计21063万元,年平均4212.6万元,年均支出计3751.4万元,共超收3209万元,乡(镇)财政分成15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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