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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业投资
建国后,党和政府把发展林业生产列入国民经济计划,专项拨款兴办国营场圃,扶持乡村植树造林,投资建设林业基地,绿化宜林荒山,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扩大保护森林资源。1949年至1992年止,国家共投资全区林业建设资金3909.3万元(含地方自筹),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把发展林业提到重要位置,每年下拨大量资金,发展林业生产。据1981至1992年省拨全区造林补助费2194.67万元,是建国初期投资的56.1%。1986至1992年省拨全区林茶建设投资额431.95万元,其中林木良种44.20万元,苗圃建设11.4万元,国营林场59.8万元,森林防火71.55万元,林业公安7万元,林业部建设55万元,林业科技推广38万元,自然保护17.3万元,木竹检查站8万元,封山育林31万元,林科站15万元,兴林灭螺13.7万元,水毁工程4万元,林业服务体系建设15万元,支物及其保护10万元,其他15万元。造林补助费,1976年至1992年省拨款2226.06万元,其中县、市、处2206.96万元,地直19.1万元。1992年全区营林基建投资共计291.02万元(其中国家投资87.4万元),具体是:造林24.4万元(其中国家投资4万元),林木良种8.5万元(其中种子园2.3万元,母树林6.2万元),自然保护区14万元(其中国家投资10万元),护林站61.60万元(其中国家投资18.7万元),科学试验与推广10万元(其中国家投资5万元),林业公安20万元(其中国家投资2万元),其他110.20万元(其中国家投资35.50万元)。见附表:
池州地区林业投资分县统计表

(二)采伐管理
解放前,山林权大部分是地主、富农所有,农民只有少量零星山林,采伐无计划,乱砍乱伐。解放后,从1950年起,各地先后都建立了采伐审批制度。从1953年起林区全面实行计划采伐,由林业部门(森工)独家经营(其中毛竹一段时间归供销部门经营),施行订购收购,统一调配办法。安徽省森工局在山区各地设立了木材采购站,经营管理木材采购工作,根据下达木材采伐计划,订立了采购合同,预付订金30%。用材由乡政府审批。1958年大跃进和1959至1968、1978年“三年困难”时期,采伐计划打破,订购合同成 一纸空文。
1978年,受无政府主义思潮的影响,乱砍滥伐成风,森林采伐审批手续难以执行。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了木材采伐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了社会用材。1980年开始实行凭证采伐,经过批准的林木,发给采伐许可证,采伐单位和个人按证采伐。1982年又重申强调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了“审批一枝笔”,砍伐“一把斧”,管理“一本账”的凭证采伐办法。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十项政策》,取消了木材统购,开放了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木材自由上市交易,实行议价议销,但砍伐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政府根据采伐量不超过生长量的原则,下达年度采伐限额计划,实行了木材采伐“一本账”,即商品材、民用材、造林清山材均纳入采伐限额计划。林业部门按照这一计划,签发木材采伐证,凭证采伐。1984年,采伐程序是:省每年下达指令性采伐任务,县政府根据这一任务,结合山区乡镇森林资源情况,再将任务分配到各乡镇林业站(组),落实到大队、生产队直到山场、林块,并同采伐单位签订合同,定采伐数量、树种、时间、交货地点。还预付一定的订金。林区集体或个人用材要分别写申请报告,由大队或公社审批,大队级审批权在5立方米以下,公社级审批权在10个立方米以下,超过标准一律报县林业局审批。个人申请还需要经社员大会讨论,生产队签意见,得到批准后,才能砍伐。1985年则施行依法采伐,省取消了指令性采伐任务,实行限额采伐。县政府根据《森林法》规定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县计委和县林业局按照乡镇现有森林资源,实行综合平衡,确定全县年度木材采伐限额,编制“一本账”,由县政府下达各乡、镇木竹采伐计划,各乡、镇合同林业(森工)站、组根据各地森林资源(包括集体山、责任山、自留山)采取自上而下的办法,将采伐计划落实到乡村社队,具体到农户和山场,制定木竹计划和分配表,上报县林业局。同时,由所在地林业站、组发放《木竹采伐许可证》,不得突破计划指标。
安徽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从1968年起实行的,本区是山区县、市,一直坚持了限额采伐制度,实行了发采伐证管理制度。“八五”期间,全区经省政府批准核定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是558869立方米,地区规定,除自留山和屋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外,凡人为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所消耗的林木畜积量都纳入采伐限额。全额管理按森林资源消耗结构分为商品材、农民自用材、养殖业用材、工副业用材、生活烧柴等。按森林资源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间伐、林分改造等。采伐限额实行计划管理,即根据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县为单位由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年度总采伐量计划,由省林业厅审查平衡汇总后,办理批准手续,下达执行。
国营林场采伐木竹,需向县林业局上报作业设计转省林业厅批准后,由县发给证采 伐。其他国营有林单位,申请采伐木竹,由县林业局审核,发采伐许可证。公路行道树抚育更新采伐,由县交通局审批,发采伐许可证。城乡居民砍伐自留山和屋前屋后木竹,由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审批。防护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珍贵树种及杏树,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乡、村林木抚育间伐、次生林改造,向林权单位申请,由林业站、组设计,所在乡政府签意见,转报地区林业局审批。采伐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按林业部门审定发给的《采伐许可证》和批准的《抚育间伐次数设计》规定的面积、树种、数量、限额,统一进行采伐。
(三)采伐状况
采伐组织。解放初期,山林大部分划给林农自己经营管理,木竹采伐由林农个人或以换工方式自由结伙上山采伐。1953年以后,由个体转变为集体采伐(山林集体经营),由生产队组织林农或请外包工进行采伐。石埭县有的地方由森工局采购站,组成木材采伐专业队进行采伐。东至县、贵池县也先后成立了采伐专业队。1958年以后,东至县、贵池县成立了了木竹生产指挥部,下设指挥所,林区成立采伐队,采伐专业队按照伐区编成中队,下设分队、小队。东至县专业采伐队到1961年已达2957人,还另请外地人支援,进山采伐的人员在万人。贵池县设梅街、殷汇、牌楼、丁香、占大6个木竹生产指挥所,每个指挥所有一个采伐中队,专业采伐人员约3000多人。1962年以后,各地先后撤销了木竹生产指挥所,由县森工局下设的采购站自采为辅,以收购社队木材为主,原采伐人员除留部分外,其余回乡支援农业生产。1981年,实行林业“三定”,1984年林山承包到户,林木由林农按照国家计划采用换工形式或雇人采伐。
采伐方式。主要是筒伐、择伐。60年代以前,主要是简伐为主,择伐为辅。60年代后至今,集体林木采伐以择伐为主。国营林场成熟林实行小块简伐(不超过15公顷)。社队和国营林场中龄林,实行抚育间伐。
采伐工具。常用工具以斧头、刀锯为主。1959年,东至县利用八台油锯,成立了油锯采伐队,先后在青山、利安等地使用过。
采伐数量。各地记载时间不一致。据统计,1952年至1988年共采伐木材309.89万立方米;1964年至1988年,毛竹共砍伐1427.7418万根。 采伐时间。林木采伐原则 上是秋冬季节,具体采伐时间各地不一样。东至县在本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底;石埭县本年11月1日至翌年2月底;贵池市同石埭县采伐时间相同。毛竹采伐期:贵池市每年3月1日至6月底,为采伐期,石埭县每年8月1日至翌年2月底为采伐期。
池州地区木竹采伐量分县市统计表

(四)木竹运输管理
解放前后,山区林农主要是用抬肩扛运和编竹排(滩排、蓑衣排、联排等)利用山河丰水季节,赶羊流运。东至县是从内河道黄湓、尧渡、龙泉、东流和鄱阳湖出江,分别由船运往安庆、芜湖、南京、上海等地。贵池县水运路线有三条:一是丁香水路运输,从丁香往莘田顺张溪河漫水漂浮下来的木材,到新河口进入长江;二是梅村水路运输,从梅村和高坦,经殷汇进入秋浦河到池口入江;三是占大水路运输,从占大起运进入恭浚河和秋浦河到池口入江。贵池县丁香木材生产指挥所还使用过独轮车、板车和水木滑道、钢丝滑道等代替人力运材下山。
60年代以后,森工局陆续投资兴建了山区林区公路,木竹运输主要靠汽车运输。省林业厅于60年代初,调配15辆汽车给东至县固定运输木材。1975年,省林业厅又调20辆汽车给东至县运木材。1965年后,石埭县由原池州地区森工车队负责代运;1975至1980年,石埭县森工部门先后购买汽车4辆,专门从事木材运输。一些社会车辆也协助区内山农运输木材。1985年,木材市场开放,各地生产的木材全部由外地和本地国营、集体、个体车辆,直接到林区装运。
自1953年起,区内部份县就实行了木材运输凭证制度。东至县规定运输木材,须经森工局签发运输证明,并加强木材运输检查,无证运输按照低于市场价格收购、罚款和没收。贵池县从1971年起,实行运输证制度的各林业站、木竹检查站,对过往境内的木竹进行检查,对无证运输的木材予以查扣;对非法运输的木竹,视情节,予以收购和没收。从1990年起,全区各地木竹运输管理实行了“三证”(采伐证、销售证、运输证)制度。“三证”由林业部门印发。从1985年1月1日,实施《森林法》之后,各县境内运输木材,凭采伐证和销售证(卷)到所在林业站(组)换取县内运输证,出县的凭县内运输证到县林业局换取出县运输证,方可出口,否则,木材检查站予以查扣,按照《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理。
1989年,区内出省木材运输,按照国家林业部《关于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89)235号文件和《安徽省实施森林法细则》规定执行。1989年10月1日至1993年3月底,出省木材运输证由地区林业局林政科办理。从1993年4月1日起,出省树木运输证地区林业局委托各县、市林业局林政科代办运输证。出县的木材,仍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签发《安徽省木材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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